產品責任險(民法§191-1)
白話解釋
承保被保險人(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製造或銷售之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體傷、死亡或財損的法律賠償責任。民法§191-1(商品製造人責任)採推定過失責任:商品流通進入市場後造成損害,製造人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對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該等欠缺所致。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進一步採無過失責任。產品責任險保額一般為單一事故 1,000 萬~3 億不等,食品業、汽車零組件、醫材製造業為必保險種。
實際案例
食品廠生產的瓶裝飲料因封蓋瑕疵造成 50 名消費者異物受傷,個別求償 5-20 萬不等,總額 500 萬。產品責任險保額 3,000 萬全額理賠醫療費、和解金與商品下架損失(如附加條款)。
相關術語
董監事責任險 D&O(證券交易法§174)
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時,因疏忽、錯誤、誤述、義務違反等行為遭第三人(股東、客戶、員工、主管機關)求償的法律責任、訴訟費用與和解金。證券交易法§174 規定財務報告不實得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0 萬以下罰金,故 D&O 保單常排除「故意行為」與「不法所得返還」。2018 年公司法修正第 193-1 條後 D&O 投保在台灣上市櫃公司已成標配,年保費約 50-500 萬不等。
工程保險 CAR (Construction All Risks)
Constru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營造綜合險,承保土木工程或建築工程在施工期間,因任何意外事故(火災、爆炸、颱風、地震、洪水、竊盜、施工錯誤)導致工程體損害或第三人責任。保險期間自工程開工至完工驗收,主要區分「物質損失險」與「第三人責任險」兩部分。常見附加條款:交叉責任險、僱主責任險、營運中斷險、維護期條款。離岸風電、捷運、半導體廠投資金額龐大,CAR 保額動輒 100 億以上,常採共保(多家保險公司分攤)與再保(向國際再保公司分散)方式承保。
商業火險基本承保範圍
商業火災保險(Commercial Fire Insurance)的基本承保範圍包含三大類事故:(一) 火災:因燃燒、悶燒所致之損失;(二) 閃電雷擊:直接擊中之損失;(三) 爆炸:因爆炸所致之火災損失。承保標的為建築物、營業生財、貨物、機器設備。基本費率依建築物等級(一等鋼骨、二等鋼筋、三等加強磚造、四等磚造、五等土木造)、使用性質(住宅、辦公、製造、倉儲)、地區及防火設備計算。附加險可加保颱風洪水、地震、第三人責任、營業中斷、惡意破壞、罷工暴動、竊盜、玻璃險、員工誠實險等十餘種。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