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火險基本承保範圍
白話解釋
商業火災保險(Commercial Fire Insurance)的基本承保範圍包含三大類事故:(一) 火災:因燃燒、悶燒所致之損失;(二) 閃電雷擊:直接擊中之損失;(三) 爆炸:因爆炸所致之火災損失。承保標的為建築物、營業生財、貨物、機器設備。基本費率依建築物等級(一等鋼骨、二等鋼筋、三等加強磚造、四等磚造、五等土木造)、使用性質(住宅、辦公、製造、倉儲)、地區及防火設備計算。附加險可加保颱風洪水、地震、第三人責任、營業中斷、惡意破壞、罷工暴動、竊盜、玻璃險、員工誠實險等十餘種。
實際案例
某工廠投保商業火險保額 5 億(建築 2 億 + 機器 2 億 + 貨物 1 億),加保颱風洪水、地震、營業中斷險。年保費約 80 萬。發生電氣短路引發火災損失 1.5 億,火險全額理賠並另付營業中斷損失 3,000 萬。
相關術語
工程保險 CAR (Construction All Risks)
Constru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營造綜合險,承保土木工程或建築工程在施工期間,因任何意外事故(火災、爆炸、颱風、地震、洪水、竊盜、施工錯誤)導致工程體損害或第三人責任。保險期間自工程開工至完工驗收,主要區分「物質損失險」與「第三人責任險」兩部分。常見附加條款:交叉責任險、僱主責任險、營運中斷險、維護期條款。離岸風電、捷運、半導體廠投資金額龐大,CAR 保額動輒 100 億以上,常採共保(多家保險公司分攤)與再保(向國際再保公司分散)方式承保。
產品責任險(民法§191-1)
承保被保險人(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製造或銷售之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體傷、死亡或財損的法律賠償責任。民法§191-1(商品製造人責任)採推定過失責任:商品流通進入市場後造成損害,製造人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對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該等欠缺所致。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進一步採無過失責任。產品責任險保額一般為單一事故 1,000 萬~3 億不等,食品業、汽車零組件、醫材製造業為必保險種。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8 條(碳費啟動)
2023 年 2 月 15 日總統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得分階段對溫室氣體排放源徵收碳費。2024 年 8 月 29 日預告每公噸碳費基本費率 NT$300 元、優惠費率 NT$50-100 元,2025 年 5 月正式起徵、2026 年首次繳費。適用對象為年排放量 2.5 萬公噸以上之製造業、電力業約 281 家企業。商業火險與工程險投保時,保險公司核保已將碳費成本納入製造業大型風險評估。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