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補充保費(健保法 §31)
白話解釋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雇主每月支付薪資總額超過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的差額部分(如獎金、津貼、加班費),須按補充保險費費率(**現行 2.11%**)繳納雇主補充保費。計算公式:「(每月薪資總額 − 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2.11%」。實務上常見於:年終獎金發放月、業績獎金、季獎金、加班費較高之月份,雇主之人事成本會高於月投保薪資乘以法定保費。雇主補充保費由健保署逐月稽核;雇主規避(如將薪資拆分為津貼、獎金以壓低投保金額)依健保法第 84 條可處 2-4 倍罰鍰。團體保險規劃之保費負擔評估須將此項納入。
實際案例
公司 30 名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90 萬/月。某月發放年終獎金後當月薪資總額 240 萬,差額 150 萬須繳雇主補充保費 150 萬 × 2.11% = 31,650 元,由公司支付給健保署。此筆支出與商業團保費合計屬企業總人事保障成本,常用於評估福利結構。
相關術語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額外被動收入)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個人除一般保險費外,下列 6 類所得單筆超過扣繳門檻時須由所得來源扣取補充保費(**現行 2.11%**):(1) **高額獎金**:超過 4 倍月投保金額之獎金部分;(2) **兼職薪資**:非屬投保單位之執行業務報酬;(3) **執行業務收入**:稿費、講師費、設計費等;(4) **股利所得**:每筆超過 2 萬元;(5) **利息所得**:每筆超過 2 萬元;(6) **租金收入**:每筆超過 2 萬元。單筆扣繳上限 1,000 萬元。儲蓄險滿期金、年金險給付、人壽保險身故給付屬保險法第 112 條之保險給付,依現行解釋「不屬於補充保費課徵範圍」;惟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收益分配可能涉及配息所得認定,須依各保單條款與稅務認定處理。
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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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險
依《民法》第 188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6 條與《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對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意外傷害、疾病、失能、死亡,須負擔法定補償責任。雇主責任險(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即保障雇主就此補償義務之責任。承保範圍包括: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意外傷亡之醫療費、失能補償(依勞基法第 59 條為平均工資 40 個月)、死亡補償(平均工資 45 個月+5 個月喪葬費)、訴訟費用。常見保額設計:每一個人體傷/死亡 100-500 萬、每一意外事故 500-3,000 萬、保險期間總額 1,000-5,000 萬。注意:與強制投保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勞災保險,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法定不同制度,職災保險為國家保險、雇主責任險為商業保險,雇主給付勞基法 59 條補償時可抵充勞災保險已給付部分(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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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出事的時候可以領保險金的人。壽險的受益人通常是你的家人。特別注意: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會變成遺產,可能要繳遺產稅而且分配會比較麻煩。
用「雇主補充保費(健保法 §31)」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雇主補充保費(健保法 §31)」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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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