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4(適合度評估)
白話解釋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與金管會函令,銷售投資型商品前必須先做「**KYC + 適合度評估**」,包含:投資經驗、財務狀況、風險屬性、可投資金額、商品目的、年齡等。65 歲以上長者、定義為「弱勢消費者」者,業務員必須做加強錄音錄影、二次關懷、第三人陪同等措施。投資型保單只能銷售給「風險屬性符合該商品」的客戶;違反者保險公司可被處 60 萬到 1,200 萬罰鍰,並要求買回。
實際案例
70 歲退休族想用退休金 300 萬躉繳變額年金連結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業務員必須做 KYC,發現客戶風險屬性為「穩健型」、無投資經驗,依§4 規定不得銷售高風險新興債商品;若強行銷售並有錄音錄影瑕疵,金管會可開罰並要求保險公司全額買回。
相關術語
變額萬能壽險(VUL)
Variable Universal Life,台灣最常見的投資型壽險之一。「變額」指投資標的可由保戶自選共同基金、ETF、貨幣帳戶並隨時轉換,投資績效直接反映在帳戶價值;「萬能」指繳費金額、繳費頻率、保額都可以彈性調整(在主管機關規範範圍內)。VUL 的身故保險金通常採「保額 vs 帳戶價值取大者」或「保額 + 帳戶價值」兩種設計,前者保險成本較低、後者保障較強。VUL 最怕的是市場大跌 + 保險成本激增同時發生,可能造成中老年保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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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風險告知書(投資型/長年期商品)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15 條與金管會函令,保險公司於銷售投資型保單、6 年期以上儲蓄險、外幣計價、利變型商品時,應交付保戶「招攬風險告知書」並由保戶親簽確認。內容含 6 大風險:(1) **本金損失風險**(投資型);(2) **匯率風險**(外幣保單);(3) **流動性風險**(前期解約金不足已繳保費);(4) **宣告利率變動風險**(利變型);(5) **附加費用率**(投資型前期費用 60%-150%);(6) **保險公司清償能力風險**。保戶簽署即表示已知悉。保險公司應保存正本 5 年以上。
連結結構型商品(投資型自律規範)
投資型保單除了一般共同基金外,可連結「結構型商品」作為投資標的,常見如美元利率結構債、股債掛鉤票券、雙元貨幣商品等。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與壽險公會自律規範,連結結構型商品的銷售有特別限制:(1) 客戶風險屬性必須達積極型、(2) 必須額外簽署「連結結構型商品投資意願書」、(3) 加強錄音錄影、(4) 65 歲以上需家屬陪同。結構型商品通常有「保證最低本金 + 上檔有限」設計,看似保本但實際流動性極差、隱含費用高,理財節目常見的「保本連動債地雷」即出自此類。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