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保費(保險法第 21、38 條)
白話解釋
依《保險法》第 21 條,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人對於非因其過失而怠於交付者,得以書面催告。實務上保險公司於核保前可能先行收取「**暫收保費**」或「**預收保費**」作為要保意思之擔保;若核保通過契約生效,預收保費即轉為已繳保費;若核保拒絕,保險公司應全額退還預收保費,不得扣除任何費用。預收保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個案處理(多視為核保前無契約存在不予理賠)。要保書與暫收費收據應記載預收保費之效力與退費條件。
實際案例
要保人申請投保壽險 100 萬並交付暫收保費 5 萬。保險公司核保時發現要保人有重大健康問題拒保,依保險法第 21 條應全額退還 5 萬暫收保費,不得扣除手續費或業務員佣金。退費期間多 7-15 個工作日,逾期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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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
保險公司審查你能不能買這份保險的過程。他們會看你的年齡、身體狀況、做什麼工作、之前有沒有理賠過,然後決定要不要讓你保、要不要多收你保費、或是某些病不賠。
保費
你每年或每月付給保險公司的錢,就像買保障的費用。保費會因為你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和保障內容而不同。一般來說,年紀越大保費越貴,保障範圍越廣保費也越高。
契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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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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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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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預收保費(保險法第 21、38 條)」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預收保費(保險法第 21、38 條)」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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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