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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0-65歲、20年繳、含失能豁免」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希望保額固定,家庭責任不想逐年下降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新平準終身壽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給付 | 我們依條款審視,符合條款之身故或完全失能事故依保額一次給付須檢附死亡證明或完全失能診斷書與受益人身分文件 |
| 祝壽保險金 | 依條款於110歲給付 | 我們依條款審視,被保險人生存至110歲依條款給付祝壽保險金作為終身保障到期之給付安排並依條款規範辦理 |
| 失能豁免 | 後續保費依條款豁免 | 我們依條款審視,符合條款失能條件後後續保費依條款豁免依金管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失能豁免設計準則辦理 |
| 繳費年期 | 20年繳 | 我們依條款審視,保障終身繳費年期20年屆滿即繳費期滿,繳費期屆滿後保障繼續至終身無須續繳保費 |
| 保單借款 | 依條款比例 | 我們依條款審視,依保單價值準備金按條款比例辦理保單借款保單借款利率依條款公告投保前可確認最近期利率水準 |
| 等待期與自殺除外 | 依條款認定 | 我們依條款審視,壽險商品通常無等待期自殺除外期間依條款認定多為2年依保險法第109條規範辦理 |
| 投保年齡與保額 | 依條款設定 | 我們依條款審視,投保年齡為0至65歲30歲約15000至30000元每年100萬保額平準型費率固定且依條款不參與紅利分配 |
| 除外責任 | 不予給付 | 我們依條款審視,2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依條款及保險法第109條第121條規範除外 |
35歲投保100萬保額60歲因疾病身故
依保額給付100萬身故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審視,終身保障於身故時依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作為家屬生活與後事資金來源,受益人於申請時應檢附死亡證明與受益人身分文件依保險法第34條於收齊文件15日內給付,並依保險法第121條規範審視受益人指定避免故意致死除外情形
投保人於繳費期間發生條款定義之完全失能
依保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加後續保費豁免
我們依條款審視,完全失能依條款給付保額並依含失能豁免條款免除後續保費,要保人於申請時應檢附完全失能診斷書與醫師評估報告依金管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失能豁免設計準則辦理,並依條款規範持續享有終身保障
投保1年8個月後被保險人自殺身故
依條款認定不在承保範圍
我們依條款審視,屬2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項目依保險法第109條於契約訂立2年內自殺不給付保險金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於投保時可依條款規範審視自殺除外期間之保障安排,並依保險法第121條受益人故意致死除外規範審視相關權益
被保險人生存至110歲符合祝壽保險金給付條件
依條款於110歲給付祝壽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審視,被保險人生存至110歲依條款給付祝壽保險金作為終身保障到期之給付安排,要保人於規劃時可依保險法規範審視祝壽金給付時點與金額認定,並依條款留存身分證明與生存證明以利後續祝壽金申請並依保險法第34條規範處理給付時程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新平準終身壽險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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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