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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美元終身壽險、身故保障、完全失能保障」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外幣資金,想用同幣別做長期規劃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美利永傳外幣終身壽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美元計價) | 依保額(美元)給付 | 我們依保險法第 101 條人壽保險身故給付規範與條款身故保險金條文認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依保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擇較大者給付 |
| 完全失能保險金(美元計價) | 依保額(美元)給付 | 我們依條款完全失能定義(對應失能等級表第 1 級)認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完全失能時一次給付,與身故給付擇一支付 |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依條款累計 | 我們依保險法第 123 條保單價值準備金歸屬規範認定保單持有期間累積之保單價值,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規定可辦理保單借款或解約 |
| 豁免保險費 | 依條款認定 | 我們依條款認定完全失能時依條款豁免後續保費,依失能等級表第 1 級認定後保險人依條款免除被保險人續期保費繳交義務 |
| 幣別與匯率風險 | 依條款認定 | 我們依條款認定保費繳交與保險金給付均以美元計算,依金管會外幣保單管理規範認定匯率變動由要保人/受益人承擔 |
| 投保年齡上限 | 0-65 歲 | 我們依條款認定投保年齡為 0-65 歲,依年齡、性別、保額分層費率計算,30 歲依保額 100 萬約 15,000-30,000 元/年 |
| 兩年內自殺除外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我們依保險法第 109 條自殺除外規定認定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 停效期間與故意致死除外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我們依保險法第 116 條停效復效規範與第 121 條受益人故意致死除外條款認定停效期間事故與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屬除外責任 |
45 歲投保人投保保額 30 萬美元,於 60 歲身故
依保額 30 萬美元給付(依當時匯率折算新台幣)
我們依保險法第 101 條與條款身故保險金條文按保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擇較大者給付,受益人取得美元保險金後依當時匯率折算,匯率風險由受益人承擔,依條款檢具死亡證明、除戶謄本與保險金申請書核算。
50 歲被保險人因車禍致完全失能(失能等級第 1 級)
依保額 30 萬美元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豁免後續保費
我們依條款失能等級表第 1 級為完全失能之認定依保額一次給付,憑醫師失能診斷書、檢查報告與保險金申請書核算,並依條款豁免後續保費,契約持續有效至條款約定終止時點。
保單復效後 1 年內被保險人自殺身故
依條款認定不在承保範圍,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我們依保險法第 109 條自殺除外規定認定屬「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與「停效期間事故」項目,自復效日起兩年內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依條款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受益人應另行配置遺屬扶助來源。
被保險人於契約持有第 3 年解約申請保單價值
依條款解約金表核算(美元)
我們依保險法第 123 條保單價值準備金歸屬規範與條款解約金表認定解約於契約初期可能無法回收已繳保費,依保單價值準備金表逐年核算,受益人取得美元解約金後依當時匯率折算,匯率風險由要保人承擔。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美利永傳外幣終身壽險保費除年齡、性別、保額與繳費年期外,還需評估繳領幣別、換匯成本與匯率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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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