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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車體損失、竊盜損失、道路救援」。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法定強制責任保障、每人體傷醫療20萬、每人失能最高200萬」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駕駛人自身傷害、財物損害」。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車族,想把車禍責任和車損分開補強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汽車強制責任保險限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失能或死亡,依法定項目、額度與應備文件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傷害醫療給付 | 每人 20 萬元上限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規範與公會版條款限額實支實付,奉財政部台財保第 0910750042 號函核准。 |
| 失能給付 | 200 萬元(1-15 級對應比例)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失能給付標準表第 1 級 100% 至第 15 級 5% 比例核給。 |
| 死亡定額給付 | 200 萬元/人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9 條規範受害人死亡時定額給付,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
| 公會基本條款 | 與其他公司一致 | 依 110.6.2 金管保產字第 11004915584 號函修正失能比例對應,全業界費率與條款一致法定齊一性。 |
| 受害對象範圍 | 車外第三人 + 車內乘客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0 條規範排除駕駛本人,計程車乘客視為第三人納入保障範圍。 |
| 無過失主義 | —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無過失主義不論肇責即賠,依第 28 條規範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
| 代位求償機制 | —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規範酒駕、無照、肇事逃逸、故意行為等情形給付後保險公司可向駕駛人代位求償。 |
| 請求權時效 | —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規範事故 2 年內須行使請求權,受害人為第三人具直接請求權。 |
Toyota 車主與行人擦撞致行人手腕骨折住院 5 天醫療費合計 6.8 萬元
依條款醫療費 6.8 萬元全額給付
我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傷害醫療給付規範審視本案,病房費、手術費、石膏與復健費用合計 6.8 萬元未達 20 萬上限全額給付,依第 7 條無過失主義不論肇責即賠由保險公司直接給付受害行人。
事故致機車騎士右手截肢評定為失能第 6 級 50%
依失能等級表 200 萬 × 50% = 100 萬元
我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失能給付標準表審視本案,第 6 級失能對應 50% 比例核給 100 萬元,醫療費另支 20 萬限額分項計算,理賠申請須備事故 180 日後失能診斷證明書與醫院出具之截肢手術紀錄辦理。
Lexus 車主肇事逃逸致 1 人死亡
保險公司先賠 200 萬並向被保險人代位追償 200 萬
我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代位求償規範審視本案,肇事逃逸為代位事由保險公司給付後可向駕駛人追索全額,最終由肇事者承擔給付責任,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 條與第 35 條肇事逃逸觸發刑事責任。
酒駕碰撞致第三人重傷醫療費 18 萬元並失能第 10 級
強制險先給付醫療 18 萬與失能比例金額並向駕駛人代位求償全額
我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代位求償規範審視本案,酒駕為條款列示代位事由保險公司給付後可向駕駛人追索強制險已先行給付金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酒駕處罰另觸發行政罰與刑事責任請求權須於 2 年內行使避免時效消滅。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汽車強制責任保險保費會依車種、用途、車齡、駕駛紀錄、保額、自負額與是否搭配強制險/任意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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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和泰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