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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車體損失、竊盜損失、道路救援」。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看車損與責任、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駕駛本人傷害、車輛或財物損失、非交通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車族,想把車禍責任和車損分開補強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用車)於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失能或死亡時,依法定項目與額度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傷害醫療給付(每一受害人每次事故) | 法定上限 20 萬元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對車外受害第三人之傷害醫療採限額內實支實付,依條款核定函於 20 萬限額內按必要合理費用核給並依條款附表計算 |
| 失能給付(每一受害人每次事故) | 法定上限 200 萬元(依失能等級表 1 至 15 級比例給付) | 依失能等級表 1 至 15 級對照比例計算給付金額,第 1 級給付 100% 即 200 萬,第 7 級對應 60% 即 120 萬,第 15 級對應 5% 並依條款附表核算 |
| 死亡給付(每一受害人每次事故) | 法定上限 200 萬元 | 事故發生 180 日內或調解、和解期間內死亡者依條款定額一次給付 200 萬,由法定繼承人持死亡證明、戶籍與繼承關係文件依條款申請 |
| 酒駕加費與代位追償 | 依規定加收續保保費並代位追償已給付理賠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第 32 條規定,駕駛人酒駕、無照、毒駕、故意行為造成事故,保險公司先賠付受害第三人後向駕駛人代位求償全額並調整續保費率 |
| 承保對象限定第三人 | 依條款承保範圍 | 本險承保對象為被保險自用車造成之車外第三人含對方駕駛、行人、乘客,駕駛人本人傷害不在承保範圍須另投保駕駛人傷害險補位自身傷亡缺口 |
| 特別補償基金墊付機制 | 與本險同等限額由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墊付 | 若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肇事逃逸、無法查究或保險公司無支付能力時,受害第三人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墊付救濟 |
| 暫時性保險金 | 依條款核給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受害人因事故導致暫時性損失時得申請暫時性保險金,加速救濟程序減輕經濟壓力並依條款核算給付金額 |
| 除外責任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駕駛本人傷害、車輛或財物損失、非交通事故、故意行為等屬條款除外責任範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無過失主義承保邊界界定承保責任 |
自用車碰撞行人造成行人骨折住院 14 日,醫療費合計 12 萬元
在 20 萬法定傷害醫療限額內按必要合理費用給付
我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認定傷害醫療採每人每次事故 20 萬法定上限內實支實付,受害人持診斷證明與醫療收據向南山產物保險申請,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不論駕駛人有無肇事責任皆依條款給付承保責任
事故造成受害人經失能等級表認定為第 7 級失能
依法定上限 200 萬乘以 60% 等於 120 萬
我們依強制險失能等級表 1 至 15 級對應比例計算給付金額,第 7 級對應 60%,須附失能診斷書與相關醫學鑑定文件並依條款核算給付責任範圍;若同一事故另衍生 20 萬醫療給付,單一受害人合計可達 140 萬給付金額並依條款附表認列
酒測值 0.30 mg/L 駕駛人肇事造成第三人身故
保險公司先給付受害人法定 200 萬身故金,再向駕駛人代位追償全額
我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規定,酒駕屬法定代位追償事由,南山產物保險仍須先賠付受害第三人法定上限 200 萬,再向被保險駕駛人追討全部已給付金額並於續保時調整費率依條款核算代位求償範圍
肇事車輛肇事逃逸無法查究,受害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墊付
與本險同等限額由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墊付
我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1 條規定,肇事逃逸或無法查究肇事車輛時受害第三人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墊付救濟,基金墊付後再依第 42 條向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代位求償依條款核算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用車)保費會依標的條件、保額、自負額、使用性質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09311114057010015。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09311114057010015。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CALI-AUTO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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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