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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重點是賠別人、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自己車損、無賠償責任、酒駕或無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擔心重大車禍賠償超過基本保額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超額責任附加條款(電動車專用)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充電期間超額第三人體傷賠償 | 依超額保額(建議 1,000-3,000 萬) | 依條款原三責用罄後啟動,承保充電期間熱失控延燒導致第三人體傷之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依保險法第 90 條規定 |
| 充電期間超額多人嚴重傷害給付 | 依超額保額在每次事故限額內 | 依條款需先動用主三責保額,超出部分由本超額在保額限額內補位,多人傷亡情境下依責任比例核算 |
| 充電期間多車延燒財損超額 | 依超額保額在每次事故限額內 | 依條款 EV 群延燒風險場景下對第三人車輛或財物之賠償,依消防法第 6 條與條款火災延燒認定處理 |
| 和解訴訟費用承保 | 依條款承保 | 依條款承保因事故產生之和解金、律師費與訴訟相關費用,依保險法第 90 條責任保險章規定共同負擔 |
| 懲罰性賠償排除 | 依條款排除 | 依條款明列懲罰性賠償通常排除於承保範圍外,僅承保填補性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章認定 |
| 原三責不承保事故連動排除 | 本超額亦不承保 | 依條款須主三責先承保始啟動本超額,原三責不承保事故本超額亦不啟動,主約停效會影響附約效力 |
| 與一般超額責任合併計算 | 依條款規定 | 依條款可能與一般超額責任附加條款共用或競合,續保時須逐條確認子限額是否獨立計算、合併保額是否上限封頂 |
| 故意行為與酒駕無照除外 | 本超額不啟動 | 依保險法第 29 條故意行為免責原則與條款明列,酒駕、無照、競賽測試屬條款除外責任,本超額不予理賠 |
屋主於自家充電樁充電電動車期間發生熱失控起火延燒鄰房,總賠償金額 1,500 萬,主三責保額 500 萬、本附約保額 1,500 萬
主三責 500 萬 + 本附約超額 1,000 萬
依條款主三責保額 500 萬先行給付,超出部分 1,000 萬由本充電期間超額附約於 1,500 萬保額內補位,依保險法第 90 條與消防法第 6 條認定承保事故,由明台產物保險依條款核算撥付。
電動車於公共充電站充電期間發生熱失控延燒造成多人重傷,總賠償金額 1,200 萬,本附約保額 1,500 萬
主三責用盡後依條款核算本附約超額給付
依條款超額對多人求償提供保障,主三責保額用盡後由本附約於 1,500 萬保額內補位多人體傷賠償,依保險法第 90 條責任保險章規定與條款責任比例核算給付金額並由明台產物撥付。
車主故意縱火於充電車輛造成第三人財損求償 500 萬
依條款不予理賠 0 元
依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故意行為免責原則,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之損害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主三責即除外故本附約超額亦不啟動,依條款屬紅線除外不予理賠且保留追償權利。
充電期間因充電樁設備瑕疵引發起火延燒造成鄰車兩輛損毀,總賠償 350 萬,主三責財損保額 200 萬
主三責 200 萬 + 本附約超額 150 萬
依條款主三責財損保額 200 萬先行給付,超出部分 150 萬由本附約超額於保額限額內補位,依消防法第 6 條公共危險物管理規範與條款延燒認定核算,並依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求償保留設備商求償權。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超額責任附加條款(電動車專用)保費會依標的條件、保額、自負額、使用性質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08111112508010200。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08111112508010200。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EV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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