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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車體損失、竊盜損失、道路救援」。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看車損與責任、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駕駛本人傷害、車輛或財物損失、非交通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車族,想把車禍責任和車損分開補強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營業用)於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失能或死亡時,依法定項目與額度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傷害醫療給付(每一受害人每次事故) | 法定上限新臺幣 20 萬元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7 與條款,明台產物保險對營業用汽車事故車外受害第三人之必要合理醫療費採限額內實支實付,於每人每次事故 20 萬限額內逐項核給;依條款 111.11.11 金管保產字第 1110494687 號函與 113.05.28 金管保產字第 11304916883 號函辦理 |
| 失能給付(每一受害人每次事故) | 法定上限新臺幣 200 萬元(依失能等級表 1-15 級比例給付) | 依條款失能等級表 1-15 級對應比例核算,第 1 級對應 100% 即 200 萬、第 7 級對應 60% 即 120 萬、第 15 級對應 5%;營業用車費率較自用車高但法定上限完全一致,同一事故傷害醫療 20 萬與失能 200 萬合計單一受害人最高 220 萬 |
| 死亡給付(每一受害人每次事故) | 法定上限新臺幣 200 萬元 | 依條款因營業用汽車交通事故所致車外第三人死亡時定額一次給付 200 萬,由法定繼承人持死亡證明、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與相關文件向明台產物申請;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與駕駛人肇事責任比例無關 |
| 酒駕加費與法定代位追償 | 酒測值超標即依規定加收續保保費並代位追償已給付理賠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9、§32 規定,駕駛人酒駕、無照、毒駕、故意行為造成事故時,明台產物仍須先賠付受害第三人法定 20 萬/200 萬上限,再向駕駛人代位求償全額;屬法定代位追償事由 |
| 承保對象限定第三人 | — | 依條款承保對象為被保險營業用汽車(含計程車、貨運車、客運車、宅配車、外送平台車輛等)造成之車外第三人,駕駛人本人傷害不在承保範圍;須另投保駕駛人傷害險或營業汽車駕駛人責任保險補位 |
| 特別補償基金墊付機制 | 與本險同等限額由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墊付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0 規定,若肇事營業用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肇事逃逸或無法查究時,受害第三人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墊付,基金墊付後再向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代位求償 |
| 保險期間內車輛過戶批改 | 依條款辦理批改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3 規定,保險期間內車輛過戶時被保險人應通知明台產物辦理批改變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辦理批改之過戶車輛事故依條款處理,營業車輛買賣或租賃移轉須特別注意此項通知義務 |
| 保費分期繳納與寬限 | 依條款辦理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7 與條款,保險費可採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依§18 處理契約效力,墊付責任依條款規定辦理,車隊管理者須注意分期保費繳納紀錄避免影響保單效力 |
我們承保的計程車載客行駛中與機車碰撞造成機車騎士骨折住院 7 日,醫療費合計 8 萬元
依條款於 20 萬法定傷害醫療限額內按必要合理費用核實給付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7 與條款,傷害醫療採每人每次事故 20 萬法定上限內實支實付,受害騎士應持警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診斷證明書與醫療收據正本向明台產物申請;依條款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與計程車駕駛人肇事責任比例無關,給付邏輯與自用車強制險完全一致。超過 20 萬部分須由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體傷部分或計程車駕駛人提存之刑事和解金補位。
我們承保的營業貨運車事故造成行人經失能等級表認定為第 3 級失能
依條款法定上限 200 萬 × 80% = 160 萬一次給付
依條款失能等級表 1-15 級對應比例計算給付,第 3 級對應 80%,受害人須附失能診斷書、警方事故證明與保險金申請書向明台產物申請;同一事故若受害人併有醫療費用支出,傷害醫療 20 萬與失能 160 萬可同時申請合計最高 180 萬。超出法定上限 200 萬部分必須由貨運業者投保之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體傷部分與超額責任險於 1,000 萬/2,000 萬/3,000 萬層級補位,否則差額將由貨運業者自負民事賠償責任。
我們承保的酒駕營業司機肇事造成第三人死亡
依條款先給付受害人法定 200 萬身故金,再向駕駛人代位追償全額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9 規定,駕駛人酒駕屬法定代位追償事由,明台產物仍須先賠付受害第三人法定上限 200 萬身故給付以保障受害人權益,後續再向被保險駕駛人追討全部已給付金額;屬法定代位追償事由而非保險公司商業裁量,續保時依加費規則調整費率,營業司機酒駕除面對代位追償外尚須面對《刑法》§185-3 公共危險罪刑事責任,車隊管理者應建立酒測管理機制。
我們承保的計程車保險期間內過戶予新車主但未辦理批改變更,新車主駕駛時發生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傷
依條款處理仍依強制險法定上限給付受害人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3 規定,保險期間內車輛過戶時被保險人應通知明台產物辦理批改變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雖未辦理批改但因強制險屬法定強制險且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受害第三人仍得依條款向明台產物申請傷害醫療 20 萬與失能或身故 200 萬法定上限給付。保險公司給付後依條款向應負通知義務之原被保險人或新車主追償,並可能依§13 主張未辦理批改之契約效力減損,提醒營業車輛交易須即時辦理過戶批改。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營業用)保費會依標的條件、保額、自負額、使用性質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08112115057010004。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08112115057010004。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CALI-AUTO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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