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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國道倍增型是車主面對第三人賠償責任的防線,保額與是否搭配超額比公司名稱更重要。
主要賠什麼
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通常不賠
自己車損、無賠償責任、酒駕或無照
先注意
需搭配主約、主約停效會影響附約、續保規則要看
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重點是賠別人、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自己車損、無賠償責任、酒駕或無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擔心重大車禍賠償超過基本保額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國道倍增型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國道事故超額責任倍增保險金 | 依方案投保保額之 2 倍或 3 倍給付 | 依 109 年 12 月 1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9 商字第0273號函備查條款,被保險汽車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範圍內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損,於主約三責限額耗盡後本附約啟動,依方案約定之倍增倍數計算超額層保額並依條款於限額內給付 |
| 市區一般道路事故超額責任保險金 | 依投保原始保額在限額內給付 | 依條款認定事故發生於市區、產業道路、巷弄或非國道快速道路範圍時,本附約回歸投保之原始保額計算,不適用倍增機制,事故地點認定以警察事故證明書所載地點為準 |
| 第三人體傷給付項目 | 依條款於超額保額內逐項給付 | 依條款承保第三人因事故所受體傷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後續復健費用、失能補償等項目,須備妥診斷書、醫療收據、薪資證明、和解書或判決書 |
| 第三人財損給付項目 | 依條款於超額保額內逐項給付 | 依條款承保第三人車輛修復費用、貨物損失、營業損失、拖吊費用、租車代步費用、第三人不動產損失等財產損害項目,須附修車估價單、發票或損失證明文件 |
| 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主約三責之給付順序 | 三層銜接於各層限額耗盡後啟動 | 依保險法 §54 解釋有利原則,理賠計算順序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額度(傷害 220 萬、身故 200 萬)→主約三責任意險限額→本附約超額層(國道倍增),三層金額逐項銜接須對讀避免重複 |
| 肇事責任比例認定 | 依責任比例計算給付 | 依條款及民法 §217 過失相抵原則,被保險人之肇事責任比例依警察肇事責任分析意見書、車鑑會鑑定報告或法院判決認定,本附約僅就被保險人應負部分依比例給付 |
| 附約共通除外責任 | — | 依條款及保險法 §29 故意行為條款,酒駕、無照駕駛、毒駕、競賽用車、自己車損、無賠償責任之事故、戰爭暴動及核子事故等情形屬條款除外,雖事故發生於國道亦不予倍增亦不予給付 |
| 主約停效對附約效力之影響 | — | 依條款附約效力從屬於主約,主約停效、終止或解除時本附約同步失效,主約續保時若調整保額,本附約之倍增保額基準須同步調整重新計算,續保條件依條款及保險法 §54 辦理 |
新安東京海上保戶於國道 1 號高速公路追撞前車致前車駕駛與乘客 2 人重傷,經法院判決應賠付 2,500 萬,投保超額責任 1,000 萬國道倍增 2 倍方案
強制險法定額度 + 主約三責限額 + 本附約超額 2,000 萬
我們依條款認定事故地點為高速公路範圍,國道倍增機制啟動,超額保額自 1,000 萬倍增至 2,000 萬,計算順序為強制險法定額度先賠付體傷部分,主約三責限額再承接,本附約於超額層依倍增後保額在限額內給付,三層銜接後足以承接 2,500 萬判決金額。
新安東京海上保戶於市區十字路口闖紅燈致對方車輛駕駛重傷,經法院判決應賠付 1,200 萬,投保超額責任 1,000 萬國道倍增 2 倍方案
強制險 + 主約三責 + 本附約原始保額 1,000 萬 + 自負差額
我們依條款認定事故地點為市區一般道路非屬國道快速道路範圍,依條款回歸原始投保保額不予倍增,本附約超額層僅以 1,000 萬計算,三層銜接後仍有判決金額差額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提醒市區駕駛比例高之保戶須評估倍增條款之實際保障範圍。
新安東京海上保戶於國道發生連環追撞致 3 車毀損、4 人輕重傷,經法院判決應賠付 4,500 萬,投保超額責任 2,000 萬國道倍增 3 倍方案
強制險 + 主約三責 + 本附約超額倍增至 6,000 萬於限額內全額承接
我們依條款認定國道倍增 3 倍方案啟動,本附約超額保額自 2,000 萬倍增至 6,000 萬,三層銜接後足以承接 4,500 萬判決金額且尚有餘裕,提醒此類大型連環事故為國道事故型態之典型風險,倍增機制於高速公路通勤族風險屬性下發揮槓桿效益。
新安東京海上保戶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於國道追撞致他車駕駛重傷,經法院判決應賠付 1,800 萬
依條款屬除外責任本附約不予給付
我們依保險法 §29 故意行為條款及條款除外責任認定,酒駕屬條款明列除外情形,雖事故地點為國道範圍亦不啟動倍增機制亦不予給付,強制險法定額度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給付對方體傷但事後保險公司得依法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提醒駕駛紀錄違規對承保範圍之根本影響。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國道倍增型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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