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或滿期給付依條款」。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留一筆錢、適合家庭責任、保額要夠才有用」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企業、學校或團體想替成員加保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需符合定期壽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保額一次給付,團體要保人為投保單位) | 依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一次給付身故受益人 | 依條款本款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代號 064)為團險屬性,須由公司、機關、工會等團體單位以團體要保人身分投保,被保險人於保險年度內身故時依條款給付身故受益人;台財融字第 18268 號函核准之團險條款下,員工離職離開團體即終止保障 |
| 完全失能保險金(與身故金擇一給付) | 依保額一次給付,給付後該被保險人之契約終止無解約金可領 | 依條款保險年度內因疾病或傷害符合條款完全失能定義,提交完全失能診斷書申請;身故與全失能屬擇一觸發,先給付者契約即終止;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00041 號令規範失能等級認定一致性 |
| 一年期保險年度(屬純消費型,無還本、無滿期金) | 依保單載明一年期間,每年由團體要保人續約 | 依條款本款屬一年定期型,保險年度為一年,沒有累積保價金、沒有解約金可領、沒有保單貸款功能;每一保險年度結束時,由臺銀人壽就團體之損失率、人數結構重新核定下一年度費率,續保不必然以同一費率延續 |
| 團體核保與費率(與個人壽險核保模式不同) | 團體費率依年齡組成、職業類別、團體規模給予差異化 | 依條款團險核保不對單一被保險人個別告知體況,而是以團體損失經驗評價;核保彈性高、保費結構不同於個險定期壽險;金管保財字第 11504124151 號令規範團險商品費率精算與條款修訂程序 |
| 團體要保人變更與被保險人離團處理(員工離職) | 離團後該被保險人保障終止,可依條款轉換個人保單或結束保障 | 依條款員工離職、退休、改聘等離團事件發生後,該被保險人於本款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之保障即終止;部分團險條款設計轉換權,可在 30 天內轉為個人壽險而不必重新告知健康,務必查閱具體條款 |
| 兩年內自殺除外與其他法定除外責任 | 不予給付身故金,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團險通常極少) | 依保險法第 109 條,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 2 年內自殺者不負給付責任;其他除外項目包含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或拒捕致死、戰爭內亂等項目;團險年度短,2 年內自殺實際退回金額很少 |
| 保險法第 102 條團體保險規範 | 依團體保險專章執行 | 依保險法第 102 條團體保險規範,團體要保人須與被保險人具僱傭、會員、勞動契約等法定關係,被保險人同意書與受益人指定依條款規範辦理,避免保險利益爭議與道德風險 |
| 團體損失經驗費率與經驗退費 | 依年度損失率核算 | 依條款團體保險採用經驗費率,年度損失率低於預期時依條款設計可能有經驗退費機制;續保費率依當年度損失經驗、人員流動與年齡結構重新核算,依精算原則於每一保險年度結束後重新評估 |
某公司投保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代號 064),員工 A 為 40 歲男性、投保金額 200 萬,保險年度第 8 個月因職業道路事故身故;keyTerms『給付條件』指身故只要在保險年度內、非除外責任即核賠
200 萬元
依條款受益人或團體要保人協助持死亡證明、相驗屍體證明書、除戶謄本、被保險人離團前在職證明向臺銀人壽團險窗口申請;台財融字第 18268 號函核准團險條款給付身故金保額 100%;團險身故案件通常由團體要保人(HR 單位)協助提出申請,依保險法第 102 條團體保險規範辦理。
員工 B 於投保第 10 個月因車禍致雙目視力完全永久喪失,符合條款完全失能定義
依保額一次給付(與身故金擇一)
依條款完全失能保險金與身故保險金擇一給付,給付後該員工於本款契約即終止;申請時應特別注意失能等級認定的醫學鑑定文件齊全,必要時補送復健科或眼科專科醫師之鑑定報告;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00041 號令統一了失能等級認定標準,避免跨公司認定差異。
員工 C 於離職後第 45 天因疾病身故;exclusions『離團後保障即終止』恰好命中,受益人主張離職前已繳費應有保障
0 元(不予給付)
依條款本款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屬團險,員工離職離開團體後保障即終止,並非以保險年度終止為依據;除非離職時依條款轉換為個人保單,否則離團後事故不在本款給付範圍;提醒員工離職時務必依條款行使 30 天轉換個人壽險之選擇權,避免保障空窗。
投保第 18 個月被保險人自殺身故
依條款不予給付身故金
依保險法第 109 條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 2 年內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依條款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團險屬一年期純消費型結構,2 年內自殺實際退回金額很少,受益人應依保險法與保單條款共同檢視可主張之金額與爭議處理機制。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本站已讀取保發中心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確認官方商品代號為 64;核准字號不作為商品代號使用。
安心貸減額定期壽險(109A)
臺銀人壽
身故留一筆錢
富基定五年定期壽險
臺銀人壽
身故留一筆錢
富基定定期壽險
臺銀人壽
身故留一筆錢
福氣成家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
身故留一筆錢
常保幸福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
身故留一筆錢
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
身故留一筆錢
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