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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或保單價值相關給付依條款」。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留一筆錢、適合家庭責任、保額要夠才有用」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準備基本喪葬費或簡單傳承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珍愛小額終身壽險(第八次部分變更)需符合小額終身壽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小額終身壽險條款上限) | 依條款給付保額(受小額終身壽險合計 70 萬上限約束) | 本款第一金人壽珍愛小額終身壽險(代號 TLJ、第八次部分變更版本)為小額終身壽險,依(106)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00474號函備查、113 年 9 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逕行修正;被保險人身故時依條款一次給付身故受益人,保額受金管保財字第11404177141號令規範之累計上限約束 |
| 完全失能保險金(與身故金擇一) | 依保額一次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 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符合條款完全失能定義,提交完全失能診斷書申請;身故與全失能屬擇一觸發,先給付者契約即終止;113 年 9 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逕行修正後失能等級認定統一行業標準 |
| 保障期間至終身(具預定利率累積機制) | 保障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失能為止,無到期日 | 本款屬終身壽險保障到終身,繳費期間(依保單載明繳費年期)繳費完畢後保障續行至身故或全失能;(106)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00474號函備查條款下採預定利率累積保價金,第八次部分變更表示已多次調整請以最新備查版本為準 |
| 解約金與保單貸款 | 依條款解約金表計算金額,可申請保單貸款 | 繳費中後期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可申請部分解約、全部解約取回解約金或以保單為抵押申請保單貸款(貸款利率依第一金人壽公告);早期解約金低於累計繳費前 6 年解約會虧損,依《保險法》第 119 條與第 120 條辦理 |
| 免體檢小額投保門檻 | 依條款免體檢額度,超過上限須補件或拒保 | 小額終身壽險商品設計針對長者、體況不佳族群之保險可及性免體檢額度通常較高;金管保財字第11404177141號令統一規範小額終身壽險之免體檢、累計保額上限、保單貸款利率上限等核保門檻,本款多於銀行通路據點接觸投保人 |
| 兩年內自殺除外與累計保額上限 | 2 年內自殺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累計保額超過 70 萬部分不給付 | 依《保險法》第 109 條 2 年內自殺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金管保財字第11404177141號令規範單一被保險人於各家保險公司小額終身壽險合計保額不得逾 70 萬,若已在他司投保小額終身壽險本款投保時須揭露 |
| 據實告知義務與停效復效 | — | 依《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投保時須據實揭露既往症;依第 116 條停效期間滿 2 年仍未復效者契約效力終止,停效期間內發生事故依條款不予給付,復效時須重新審酌核保條件 |
| 祝壽或滿期相關給付 | 依條款列載項目 | 依條款設計於被保險人達特定年齡時或符合條款列載條件時得給付祝壽相關金額,但本款屬小額終身保障設計以身故給付為核心,祝壽給付額度與一般終身壽險不同須以條款列載為準 |
65 歲女性投保第一金人壽珍愛小額終身壽險保額 50 萬、6 年繳,第 10 年因急性肺炎身故
50 萬元
我們依(106)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00474號函備查並依 113 年 9 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逕行修正之條款看到,受益人持死亡證明、除戶謄本、被保險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理賠申請;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內、非 2 年自殺除外,依條款給付保額 100% 並依《保險法》第 64 條據實告知義務審查
60 歲男性投保第一金人壽珍愛小額終身壽險第 8 年因車禍致雙下肢完全永久喪失符合條款完全失能定義
依保額一次給付(與身故金擇一)
我們依條款看到完全失能保險金與身故保險金為擇一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113 年 9 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逕行修正後失能等級認定統一行業標準,申請時應特別注意失能等級認定的醫學鑑定文件齊全必要時補送復健科或骨科專科醫師之鑑定報告辦理
55 歲被保險人投保第 15 個月於住處自殺身亡
0 元身故金(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我們依條款看到自契約訂立日起未滿 2 年自殺,依《保險法》第 109 條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本款屬小額終身壽險、第 15 個月保價金累積仍少實際退回金額很少,提醒投保時須正視 2 年自殺條款對受益人之影響並於投保前完整審閱條款
被保險人於他司已投保小額終身壽險 50 萬,再於本款投保 40 萬後身故
本款依條款給付 20 萬(合計上限 70 萬扣除他司 50 萬)
我們依金管保財字第11404177141號令看到單一被保險人於各家保險公司小額終身壽險合計保額不得逾 70 萬,超額部分依條款不予給付;本款 40 萬投保時須揭露他司既有保額,理賠時依累計上限扣減後給付差額部分,超額繳費部分屬保險公司審酌後處理依條款辦理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珍愛小額終身壽險(第八次部分變更)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21131MZ1ATLJ23A11D10000008。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21131MZ1ATLJ23A11D10000008。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TLJ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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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