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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完全失能保障」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能接受宣告利率變動的長期資金族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好多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或保價金擇較大者給付 | 依條款(三品字第1150000008號函備查)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依保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擇較大者給付,受益人持死亡證明辦理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完全失能(失能等級表第 1 級),依保額一次給付並依條款啟動後續保費豁免 |
| 增值回饋分享金 | 依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差額計算 | 宣告利率高於預定利率時,依條款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可儲存生息、抵繳保費或現金給付三種運用方式擇一辦理 |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依條款累計 | 保單持有期間累積之保單價值,依《保險法》第一二○條可辦理保單借款,依第一一九條解約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 繳費期間選擇 | — | 依商品條款常見 6 年或 10 年期繳費選項,期滿後保障持續至被保險人終身身故,依保額在條款給付項目內辦理 |
| 保費豁免條款 | — | 完全失能時依條款豁免後續保費,契約效力持續至被保險人身故,依條款豁免不影響保價金累積與增值回饋分享金計算 |
| 兩年內自殺除外 | 退還保價金 | 依《保險法》第一○九條自殺除外條款,契約訂立後 2 年內自殺者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保價金,2 年後依條款依保額給付 |
| 停效與復效機制 | — | 依《保險法》第一一六條與第一一七條規定,保險費未付逾寬限期契約效力停止,停效期間發生事故依條款不予給付,復效須補繳保費並依條款體況審查 |
35 歲投保人投保保額 100 萬利變終身壽險繳費 6 年期
宣告利率高於預定利率時依條款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我們依條款(三品字第1150000008號函備查)利率變動型壽險依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差額計算回饋金,宣告利率公布於三商美邦人壽官網(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揭露),依保額在條款計算之回饋金可儲存生息、抵繳保費或現金給付三種運用方式擇一辦理。
55 歲投保人完全失能(失能等級第 1 級),保額 100 萬
依保額一次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豁免後續保費
我們依條款失能等級表第 1 級為完全失能,比照身故給付依保額一次給付,並依條款啟動後續保費豁免,契約效力持續至被保險人身故,須附失能診斷書、醫師鑑定報告與相關醫學文件,依保額在限額內辦理。
投保滿 6 年後辦理部分解約取回累積增值回饋
依條款解約金表計算可領回金額
我們依《保險法》第一一九條解約金規定及第一二○條保單借款條款,保戶可選擇部分解約或借款方式取得保單價值,依條款解約金表計算可領回金額,前幾個保單年度解約金可能低於已繳保費,依保額在條款解約金表內辦理。
契約訂立後 18 個月被保險人因故自殺身故,保額 100 萬
退還保價金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
我們依《保險法》第一○九條自殺除外條款,契約訂立後 2 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僅退還已繳保費或保價金較大者,2 年後自殺方依條款依保額給付,依保額在條款除外規定下辦理,依保險法第一二九條故意致死除外。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好多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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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三商美邦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