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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或滿期給付依條款」。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留一筆錢、適合家庭責任、保額要夠才有用」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家庭責任,想用低保費拉高身故保障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享安心五年定期壽險需符合定期壽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 100% 給付 | 我們依條款於 5 年保障期間內身故依保額給付受益人,依 111 年 07 月 21 日三品字第00080號函備查內容逐項核賠承保範圍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 100% 給付 | 我們依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規定之完全失能定義認定承保範圍,須附醫師診斷證明與失能等級鑑定報告逐項核賠 |
| 5 年期保障期間 | 依條款 5 年期限 | 我們依條款屬短年期定期壽險結構,期滿後保障結束需重新評估,需評估再投保或轉長年期商品延續保障承保範圍 |
| 保費平準機制 | 依條款 5 年內保費不變 | 我們依條款 5 年期內每年保費相同計算,避免每年逐齡加價負擔,預算規劃較容易,事故前須對位費率表逐年核對 |
| 兩年自殺除外責任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我們依《保險法》§109 規定認定,契約訂立或復效後 2 年內自殺不予給付保險金,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處理拒賠程序 |
| 停效期間事故除外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我們依《保險法》§116 條規定認定,停效期間發生之事故不予給付保險金,須依條款復效程序處理復效申請承保範圍 |
| 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除外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我們依《保險法》§29 與條款明列除外項目認定,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不予給付保險金,依條款發出拒賠通知 |
| 10 日契約撤銷 | 依條款全額退費 | 我們依條款於收到保單翌日起算 10 日內可書面撤銷契約,依《保險法》§54-1 條規範運作退費程序與承保範圍 |
35 歲被保險人投保 5 年期保額 300 萬,第 2 年因疾病身故
依保額 300 萬元給付
我們依條款保障期間內身故依保額給付身故受益人,須附死亡證明書與保險金申請書與相關證明文件處理;依《保險法》§13 人壽保險定義與條款身故給付規定,事故後保險公司於收齊文件後 15 日內給付,依§34 條規範運作給付程序。
40 歲被保險人因車禍致雙目失明,符合完全失能定義
依保額 100% 給付
我們依條款完全失能保險金依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規定之定義給付承保範圍,須附醫師診斷證明與失能等級鑑定報告逐項核賠;依《保險法》§125 人身保險定額給付精神,雙目失明屬條款完全失能項目認定,事故後須持續確認失能狀態符合條款定義。
短期出國工作族投保 5 年期保額 500 萬,期滿前回國且家庭責任仍在
依條款期滿後保障結束
我們依條款 5 年期滿後保障結束需重新評估,純保障型不含現金價值無解約金累積處理;事故前須評估再投保或轉長年期商品延續保障,依當時年齡重新核費可能較投保時為高負擔,依《保險法》§64 告知義務須誠實告知健康狀況與職業資料。
被保險人於契約訂立第 18 個月自殺身故
依條款不予給付保險金
我們依《保險法》§109 自殺除外條款認定承保範圍,契約訂立後 2 年內自殺不予給付保險金,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處理拒賠程序;事故後保險公司依條款發出拒賠通知,受益人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3 申請評議釐清承保責任歸屬。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享安心五年定期壽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本站已讀取保發中心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確認官方商品代號為 XRTL4;核准字號不作為商品代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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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