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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車體損失、竊盜損失、道路救援」。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傷害醫療20萬、殘廢200萬、死亡200萬」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駕駛人自身傷害、財物損害」。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車族,想把車禍責任和車損分開補強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限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失能或死亡,依法定項目、額度與應備文件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傷害醫療給付 | 依條款每人最高 20 萬元 | 依條款受害人因事故受傷送醫治療之必要費用,包含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看護費用等項目,依條款各項目限額覈實理賠 |
| 失能給付 | 依條款每人最高 200 萬元 | 依條款受害人因事故致成失能且符合條款列載之失能等級表時,依失能等級對應之給付比例計算失能保險金 |
| 死亡給付 | 依條款每人 200 萬元 | 依條款受害人因事故當場死亡或事故發生日起 180 日內因同一事故死亡時,依條款給付死亡保險金予法定受益人 |
| 急救費用 | 依條款限額給付 | 依條款受害人於事故發生後接受緊急救護之費用,包含救護車費用、急救處置費用、緊急手術費用等項目於限額內覈實理賠 |
| 看護費用 | 依條款限額給付 | 依條款受害人因事故住院期間經醫師認定有專人看護必要時,依條款每日限額與總日數上限覈實理賠看護費用 |
| 無過失責任 | 依條款認定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明台產物對於事故受害人之給付不以被保險汽車駕駛人有無過失為要件,但條款第27條列載之除外情形不適用無過失責任 |
| 代位求償 | 依條款向加害人求償 | 依條款明台產物給付保險金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受害人對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加害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時依條款不行使 |
| 特別補償基金 | 依條款由基金給付 | 依條款於加害人為未投保強制險、肇事逃逸或故意行為時,受害人得依條款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
被保險汽車與機車發生事故,機車騎士骨折送醫住院 10 天,醫療費用 8 萬元
依條款於 20 萬元限額內覈實理賠醫療費用
我們依條款認定機車騎士為車外受害人,由明台產物於傷害醫療給付限額 20 萬元內覈實理賠急救費用、診療費用、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等項目;依條款採無過失責任主義,無論被保險汽車駕駛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均可依條款申請保險給付,整體理賠金額視單據明細而定。
被保險汽車撞傷行人,行人因頭部外傷導致重度失能
依失能等級表對應比例給付,最高 200 萬元
我們依條款認定行人為車外受害人,依失能等級表所列項目對應之給付比例計算失能保險金;依條款若失能等級為第一級則依保額 200 萬元全額給付,其他等級依條款比例計算,整體理賠金額由明台產物依條款一次給付予受害人。
被保險汽車於高速公路追撞前車,前車乘客一人當場死亡
依條款給付死亡保險金 200 萬元
我們依條款認定前車乘客為車外受害人,由明台產物依條款一次給付死亡保險金 200 萬元予法定受益人(依民法繼承順序);依條款若受害人於事故後 180 日內死亡者亦依條款給付死亡保險金,整體理賠依條款扣抵已給付之傷害醫療給付。
被保險汽車駕駛人於事故中自身受傷骨折
依條款駕駛人自身傷害不在保障範圍
我們依條款認定被保險汽車駕駛人自身傷害不在強制險保障範圍,依條款本商品之保障對象限於車外受害人;依條款駕駛人自身傷害保障須另行投保駕駛人傷害險或自身體傷責任險等任意險,整體理賠依條款不予給付。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費會依車種、用途、車齡、駕駛紀錄、保額、自負額與是否搭配強制險/任意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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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明台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