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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完全失能保障、保額上限70萬、高齡可投保」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自殺(2年內)、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準備基本喪葬費或簡單傳承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祥安小額終身壽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30至70萬給付 | 符合金管會小額終身壽險保額上限規定範圍,依條款於保障期間內身故時憑除戶證明、相驗屍體證明書與受益人身分證明核賠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保額100%給付 | 保障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完全失能者,依條款失能等級表第一級認定標準給付保額100%,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保險效力 |
| 投保年齡範圍 | 0至84歲 | 依條款投保年齡上限可達84歲,係政策性高齡友善設計範圍,超過上限則無法投保此商品,需轉介至其他保險規劃 |
| 簡式告知核保 | 通常免體檢 | 依條款採簡式告知核保程序設計,高齡或健康有異常者較易承保但仍須誠實告知,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告知義務辦理 |
| 保額上限管制 | 70萬元 | 依金管會小額終身壽險保額上限規定範圍,同一被保險人合計保額不得超過法定上限額度,跨公司投保亦受合計管制 |
| 兩年自殺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範圍,契約訂立或復效後兩年內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僅退還已繳保費 |
| 停效復效規則 | — | 依《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範圍,繳費寬限期屆滿後保險效力停止,復效須檢附健康聲明書並於兩年內辦理復效程序 |
| 受益人指定 | — | 依條款可指定身故受益人並得隨時變更,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喪失受益權 |
70歲長者投保保額50萬,第3年因疾病身故,受益人為配偶並指定為唯一受益人
依保額50萬給付
我們依條款於保障期間內身故依保額給付身故受益人,憑除戶證明、相驗屍體證明書、保單正本與受益人身分證明辦理理賠程序,給付金額可作為喪葬費用與身後事支出之補位,並依《保險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稅課稅範圍。
65歲被保險人因車禍致雙下肢截肢經鑑定為失能等級第一級之完全失能狀態
依保額100%給付
我們依條款完全失能保險金規定範圍,憑診斷證明書、失能鑑定報告、警方事故報告與保險金申請書核賠處理,依失能等級表第一級給付保額100%金額,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並通知要保人保險效力結束。
75歲長者欲投保保額70萬,惟已超過84歲投保年齡上限規定範圍
—
我們依條款投保年齡上限84歲規定無法承保此商品,建議要保人轉介至其他高齡友善之壽險商品、年金險或保險金信託規劃方案,並依個人健康狀況、資產配置與家庭責任辦理綜合性身後事規劃與資產分配安排。
58歲被保險人投保保額70萬,第1年內因抑鬱症自殺身故,受益人為子女
不予給付
我們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範圍認定契約訂立後兩年內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案於兩年除外期間內發生事故,依條款退還已繳保費而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僅得依條款退費規定辦理保費返還程序。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祥安小額終身壽險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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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