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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標靶治療保障、癌症醫療給付、搭配主約」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先準備罹癌後一筆現金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標靶守護防癌健康保險附約需符合條款定義的癌症診斷或治療事實;原位癌、初期癌與重度癌症的給付比例通常不同。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癌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等待期後初次確診癌症(依條款病理組織切片診斷)即啟動 |
| 標靶治療保險金 | 依條款方案限額按次給付 | 依條款列載之標靶藥物或免疫療法療程,多以每月或每療程為單位 |
| 癌症住院醫療給付 | 依條款日額給付 | 因癌症治療住院期間之日額補貼 |
| 原位癌/輕度癌症給付 | 依條款多為主約保額之 10-30% | 依條款列載之原位癌、第一期癌症或低度惡性癌症 |
| 等待期 | — | 疾病等待期 90 日,等待期內初次確診癌症依條款不予給付 |
| 保障期間 | — | 1 年期附約,依條款年度續保至約定年齡 |
| 除外事項 | — | 投保前已罹患癌症、皮膚癌(黑色素瘤除外)等多列條款除外 |
45 歲投保人確診肺癌第三期並接受 EGFR 標靶藥物治療 12 個月
初次罹癌一次金 + 標靶治療每月依條款方案限額按次給付
確診時先依保額給付一次金,後續每月領取之標靶藥物(如 Gefitinib、Osimertinib)依條款方案限額按次給付
乳癌術後接受 HER2 抗體免疫療法(Trastuzumab)共 18 次
依條款列載療程方案限額按次給付
HER2 免疫療法多被列為標靶治療範圍,依條款規範辦理依次給付
甲狀腺乳突癌(屬第一期)術後康復
依條款多為主約保額之 10-30%
第一期癌症依條款多為輕度癌症給付比率,標靶藥物若未使用則該項不啟動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標靶守護防癌健康保險附約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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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誠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