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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車體損失、竊盜損失、道路救援」。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傷害醫療20萬、殘廢200萬、死亡200萬」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駕駛人自身傷害、財物損害」。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車族,想把車禍責任和車損分開補強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限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失能或死亡,依法定項目、額度與應備文件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 | 法定最高 20 萬元 | 新光產物依管理委員會 111.11.11 金管保產字第 1110494687 號函核准公會版條款,承保被保險汽車交通事故致車外第三人與車內乘客之傷害醫療費用,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先賠付受害人 |
| 失能給付(每人) | 依失能等級表分 15 等級最高 200 萬元 | 依失能等級表第 1 級全失能給付 200 萬、第 15 級最輕度給付 5 萬,介於之間依等級比例給付,依條款持失能診斷書與專科醫師判定申請 |
| 死亡給付(每人) | 200 萬元 | 受害人因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順位申請,2010 年版保額自原 150 萬調升至 200 萬目前公會版全國一致 |
| 暫時性傷害醫療給付 | 併入每人 20 萬醫療額度內 | 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看護費用每日上限 1,200 元、其他必要費用每事故 2 萬元上限、住院膳食費每日 180 元,依條款附表上限合併計算 |
| 暫付保險金機制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0 條 | 保險公司接獲事故通知後依法 5 日內先行給付暫付保險金,依條款後續確認損害總額後扣抵或補足,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0 條暫付給付規範 |
| 特別補償基金墊付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1 條 | 肇事逃逸、無保險、無法查明、四要件不符之事故由特別補償基金依法墊付受害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1 條與 42 條基金代位求償規範辦理 |
| 與任意險之分層補位 | 依條款分層接續 | 強制險為法定底層僅承保受害人傷亡,受害人實際損失超過每人 200 萬死亡或失能、20 萬醫療法定上限部分,由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體傷部分依條款補位 |
| 代位求償與除外 | 依條款規範 | 酒測值超過 0.15 mg/L、無照駕駛、毒駕、肇事逃逸、故意行為等情形雖仍對受害人先賠付,新光產物於賠付後對駕駛人全額代位求償 |
路口擦撞行人造成行人腳踝骨折住院 5 日,醫療費用 18 萬元
依強制險每人 20 萬醫療額度內全額賠付 18 萬
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新光產物不論被保險人是否肇事皆先賠付受害行人,行人持診斷證明、醫療收據、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依條款申請,若超過 20 萬部分由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體傷部分接續補位
後車追撞乘客頸椎重傷致 5 級失能
依失能等級表第 5 級給付 120 萬元
乘客不含駕駛人本人為強制險承保對象,依失能等級表第 5 級給付保額 60% 即 120 萬,依條款持失能診斷書、專科醫師判定與相關文件申請,若損失大於 200 萬法定上限由任意險體傷部分依條款補位
酒測值 0.30 mg/L 駕駛人肇事致行人身故
新光產物先賠付受害人法定上限 200 萬,後向駕駛人全額代位求償
依公會版強制險條款酒駕仍先賠付受害人不影響其權益,新光產物賠付後依《保險法》53 條對駕駛人代位求償全額,駕駛人本人傷害不在強制險承保範圍須由駕駛人傷害險另保並依條款辦理
肇事逃逸無法查明肇事車輛致行人受傷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1 條由特別補償基金墊付
肇事逃逸符合 41 條特別補償基金墊付四要件,受害人持警方筆錄與診斷證明依法向基金申請,基金墊付後依 42 條對應負責任之人代位求償,依條款保障受害人最低限度權益並依規範辦理墊付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費會依車種、用途、車齡、駕駛紀錄、保額、自負額與是否搭配強制險/任意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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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新光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