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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網路投保專屬、定期壽險、保費便宜」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家庭責任,想用低保費拉高身故保障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MyWay定期壽險(網路投保)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投保保額一百萬至一千五百萬元給付 | 於保障期間內身故由受益人檢具死亡證明、戶籍除戶資料與保單依條款申領,依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於收齊文件後保險公司應於十五日內給付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百分之百一次給付 | 因疾病或傷害符合條款列舉之完全失能項目並經醫師診斷確認為失能等級第一級,須備齊診斷證明書與失能診斷書依條款申領 |
| 保障期間自選 | 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繳費至六十五歲 | 由要保人於投保時依家庭責任年期、房貸期或子女在學期擇一配置,依條款列示之四種期程選擇保障年期 |
| 免體檢額度 | 依年齡與職業等級最高一千五百萬元 | 符合健康聲明書條件且累計同公司在保壽險額度未超出免體檢上限,依條款列示之免體檢規範辦理 |
| 豁免後續保費 | 依條款豁免 | 經認定完全失能時依條款豁免後續期保費,原訂保障繼續至期間屆滿,須備齊失能診斷書與相關病歷依條款處理 |
| 網路投保通路專屬費率 | 依條款費率 | 透過新光人壽官方網投平台完成投保、身分驗證與簽署電子保單,依人身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規範處理 |
| 受益人指定與變更 | 依條款處理 | 依保險法第一百一十條受益人指定權與第一百十一條變更通知規範辦理,受益人變更須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始生對抗效力 |
| 除外責任範圍 | 依條款除外 | 兩年內自殺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依第一百二十一條受益人故意致死除外規範處理,告知不實依第六十四條解除契約 |
三十二歲房貸戶因車禍身故投保保額八百萬元房貸餘額六百二十萬元
八百萬元一次給付
我們檢視此案例受益人檢具死亡證明、保單與身分文件後由新光人壽依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配偶可優先清償房貸並保留生活預備金,依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於收齊文件後保險公司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依第一百一十條受益人指定權核給保險金,給付後契約終止
四十五歲投保人因腦中風導致雙下肢機能完全喪失投保保額五百萬元
五百萬元一次給付並豁免後續保費
我們檢視此案例完全失能符合條款列舉項目達失能等級第一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保障繼續至期間屆滿,原訂繳費期由條款豁免機制承接,須備齊診斷證明書、失能診斷書與相關病歷依條款申領,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傷害保險規範處理
投保第三年因投保時未誠實告知兩年內已確診之肝癌而身故
零元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解除契約並退還已繳保費
我們檢視此案例網路投保仰賴健康聲明書,若投保前已知重大疾病而未於健康告知書勾選,新光人壽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於兩年內解除契約並不負給付責任,僅退還已繳保費依條款處理,網路投保通路要保人須自行完整揭露病史依條款規範辦理
投保滿兩年後第三年自殺身故由受益人申請理賠
依保額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
我們檢視此案例已過兩年除斥期間不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兩年內自殺除外責任規定,受益人檢具死亡證明、保單與身分文件後依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依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於收齊文件後保險公司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依第一百一十條受益人指定權核給保險金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MyWay定期壽險(網路投保)保費需依年齡、性別、職業或標的條件、保額、保障期間、繳費方式與保險公司核保結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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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