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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完全失能保障、保額上限70萬、高齡可投保」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自殺(2年內)、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準備基本喪葬費或簡單傳承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安心守護小額終身壽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保額30-70萬 | 符合金管會小額終身壽險保額上限規定,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一條人壽保險章節給付,受益人指定效力以保險法第一百一十條為據辦理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保額100% | 依金管保壽字第11404900041號令修正之完全失能定義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須由公立醫院或勞保認可機構出具失能診斷證明文件 |
| 免體檢設計 | 簡式告知 | 通常免體檢,簡式告知即可投保;告知不實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可能影響理賠權益,保險公司於兩年內可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 |
| 投保年齡上限 | 0-84歲 | 依條款投保年齡可達八十四歲,高齡長者友善,主要用於身後事費用與喪葬支出規劃;彌補一般壽險高齡拒保或費率高昂之缺口 |
| 保額上限政策 | 70萬 | 金管會小額終身壽險保額上限規定,旨在普及高齡與低資產族群之基礎壽險保障;超出部分須以一般終身壽險或定期壽險補強規劃 |
| 兩年自殺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因故意自殺致死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惟保險公司須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 解約金 | 依條款附表 | 依條款預定利率與保費繳費結構累積保價金與責任準備金,提前解約多有損失;解約金回本年度依條款附表查閱實際金額 |
| 停效與復效 | — | 保費逾期未繳依條款進入停效,停效期間事故屬除外責任;復效須依條款補繳保費並重新提示可保性證明,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
78歲長者投保保額40萬第2年因疾病身故
40萬元
保障期間內身故依保額給付,可用於喪葬費用支出與身後事規劃;高齡長者透過小額終身壽險彌補一般壽險拒保或費率高昂之缺口,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一條與條款核發保險金予受益人;依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承保事故與給付範圍之適用情形以確保權益完整
65歲被保險人因疾病致完全失能
保額100%
完全失能保險金依金管保壽字第11404900041號令修正之完全失能定義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依條款須提供公立醫院或勞保認可機構之失能診斷證明文件作為理賠依據;依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承保事故與給付範圍之適用情形以確保權益完整
82歲長者投保但需確認簡式告知健康項目
依條款核保結果
雖免體檢但仍需誠實簡式告知,告知不實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可能影響理賠權益,保險公司於兩年內可解除契約;高齡長者投保時須注意既往症與用藥史之誠實揭露避免事後爭議;依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承保事故與給付範圍之適用情形以確保權益完整
投保人於契約成立後第18個月因故意自殺身故
依條款除外責任不予給付
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兩年內自殺屬法定除外,新光人壽依條款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惟保險公司應依條款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受益人或要保人,以維持條款公平性;依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承保事故與給付範圍之適用情形以確保權益完整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安心守護小額終身壽險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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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