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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定期保障、網路投保專屬」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家庭責任,想用低保費拉高身故保障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Go普惠new定期保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於條款一次給付 | 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身故,依條款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予指定受益人,受益人變更依《保險法》§111 書面通知辦理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比照身故金一次給付 | 符合條款所列完全失能定義者(依失能等級表第 1 級之全殘項目),比照身故金一次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
| 網路投保專屬通路 | 依條款於官網或行動投保平台辦理 | 限新光人壽官網或行動投保平台投保,依條款須為自然人本人辦理,保額上限依條款規定核保 |
| 可轉換條款 | 依條款轉換時年齡重新計算保費 | 依條款規定可於指定條件下於約定期間內轉換為終身壽險或其他指定險種,免重新體檢,保費依轉換時年齡計算 |
| 保費結構 | 依條款 30 歲約 1,000-3,000 元/年(100 萬保額) | 依條款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保額分層計算,網路投保通路省下中介費用,依《保險法》§144 費率精算與分級辦理 |
| 等待期 | 依條款通常無等待期 | 契約生效後即享保障,依條款於繳付首期保費後生效,意外事故與疾病事故均依條款於生效日起承保 |
| 保險期間 | 依條款定期保障期間 | 依條款承保 20 至 55 歲投保年齡,保險期間屆滿後依條款終止,無解約金或滿期金,重保障不重儲蓄 |
| 除外責任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戰爭、核子事故等屬條款除外項目,依《保險法》§109 自殺除外辦理 |
30 歲投保人投保 100 萬保額,3 年後因疾病身故
依保額 100 萬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
定期壽險依保額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予指定受益人,已過 2 年自殺除外期間且非屬條款除外事由,依《保險法》§111 受益人書面變更要件辦理給付對象認定,需附死亡證明與除戶謄本等文件。
意外導致雙足失能符合完全失能定義
依保額一次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契約終止
完全失能比照身故給付,依條款符合失能等級表第 1 級全殘項目者一次給付,給付後契約依條款終止,需附醫院失能診斷證明書與失能等級鑑定文件,依《保險法》§54 有利解釋原則處理爭議。
保單到期前 6 個月行使可轉換條款,轉換為終身型保障
依條款轉換規則辦理,非屬理賠事項
依可轉換條款於約定期間內免體檢轉換為終身壽險或其他指定險種,保費依轉換時年齡重新計算,被保險人未來體況變差時仍能維持保障,依條款不需重新核保亦無等待期,保障無縫接續。
投保 18 個月後被保險人自殺身亡
依條款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
依《保險法》§109 與本商品條款,契約訂立或復效後 2 年內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僅依條款退還所繳保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受益人不得依保額請求一次給付之身故金。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Go普惠new定期保險保費需依年齡、性別、職業或標的條件、保額、保障期間、繳費方式與保險公司核保結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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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