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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責任保險是車輛與責任風險管理工具,保額、自負額與是否搭配超額比單看保費更重要。
主要賠什麼
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通常不賠
駕駛人自身、故意行為
先注意
體傷+財損分開計算、建議體傷至少500萬/人
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體傷+財損、搭配超額險保費極具競爭力、保開車事故」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駕駛人自身、故意行為」。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常開車,最怕撞到別人要賠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第三人責任保險需確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責任比例、每一事故限額與基礎/超額啟動條件理賠。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每一人體傷死亡責任 | 新台幣一百五十萬至五百萬可選 | 依條款承保受害人因事故致體傷、失能、死亡超出強制險給付額度之部分,含醫療費、看護費、收入損失、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等,依《民法》第195條人格法益損害賠償規範 |
| 每一事故體傷責任 | 依每人保額累計最高新台幣一千五百萬 | 依條款承保同一事故多人傷亡時之事故累積上限,依《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定義與第94條第三人請求權規範核算給付額 |
| 每一事故財損責任 | 新台幣十萬至五十萬可選 | 依條款承保因駕車過失損壞第三人財物之修復或重置費用,依責任比例計算給付額並依《保險法》第82條於事故發生五日內通知 |
| 和解訴訟費用 | 依條款限額內全額負擔 | 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之必要和解費、律師費、訴訟費、鑑定費等,依《保險法》第44條保險人同意權審核並依條款限額核算給付 |
| 與超額責任險之關係 | 依層級銜接給付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條第三人責任補強架構,第三人責任險為基礎層、超額責任險為額外層,事故發生時先用強制險、再用三責、最後用超額責任險 |
| 與強制險銜接 | 強制險給付後接手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給付標準,強制險按定額給付後超出部分由本任意附加險依條款承接給付,依條款核算自負額 |
| 駕駛人自身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條款承保第三人責任,駕駛人自身受傷或自有車輛損失依條款列為除外,需另投保駕駛人傷害險方依該條款處理理賠 |
| 故意行為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條款,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致他人傷亡之事故依條款列為除外不予給付,依條款除外規定處理 |
我們的被保險人未注意斑馬線撞傷行人致重傷住院六十日,醫療共八十萬、收入損失三十萬、精神慰撫金五十萬
強制險給付二十萬醫療,三責給付一百四十萬
我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由強制險先給付醫療二十萬,三責保險依《保險法》第94條第三人請求權給付剩餘一百四十萬,依《民法》第195條人格法益損害賠償規範核算本案總賠付一百六十萬,依條款給付額
我們的被保險人倒車不慎撞到後方電動車,維修報價新台幣五十二萬
依財損保額三十萬給付,超出二十二萬由超額責任險吸收
我們依條款承保第三人財損責任,於財損保額三十萬內依責任比例給付對方車損,超出二十二萬部分依條款由超額責任險依條款承接,並依《保險法》第82條於事故發生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我們的被保險人於高速公路追撞前方休旅車致車內五人輕重傷,總賠償責任新台幣二千萬
強制險每人二十萬醫療加失能或死亡二百萬,三責體傷一千萬,超額責任險補足剩餘
我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由強制險先處理車內乘客傷害給付,三責保險依條款處理超出部分賠付,超額責任險依層級銜接補足剩餘金額,依《保險法》第44條於和解前取得書面同意避免和解契約對保險金額度產生拘束力抗辯
我們的被保險人故意駕車衝撞他人致對方體傷,事後申請理賠遭保險公司拒賠
不予給付
我們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條款,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致他人傷亡之事故依條款列為除外不予給付,受害第三人仍可向強制險與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請求補償,依該法規範處理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費會依車種、用途、車齡、駕駛紀錄、保額、自負額與是否搭配強制險/任意險調整。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自用)
臺灣產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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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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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負額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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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雇主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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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附加條款-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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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