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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旅行意外、海外醫療、班機/行李延誤」。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15-80歲、海外旅遊保障、保旅途中的意外」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既往症、高風險運動(需加保)」。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出國旅行,擔心海外醫療費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國外旅平險(豪華型)需發生於保險期間與承保旅程內,並提出醫療、交通業者、警方或航空公司證明。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海外傷害身故/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給付 | 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 180 日內身故或符合失能等級表者,依條款失能等級表比例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31條傷害保險章節辦理 |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 | 依方案限額在限額內實支實付 | 出國期間突發之疾病所需必要醫療費用,扣除自負額(多為 NT$1,000-3,000)後依限額給付;既往症急性發作多為條款除外項目 |
| 海外緊急醫療轉送 | 依條款限額 | 依當地醫療資源不足須緊急轉送他國治療之必要費用,依條款限額辦理;轉送方式包含醫療專機、商務客機附醫療人員等,依條款列載執行 |
| 班機延誤補償 | 依條款定額 | 搭乘之班機延誤達條款所載時數(多為 4 小時起)者,依條款定額給付;部分商品須提供餐宿收據佐證,依條款規範辦理 |
| 行李延誤/遺失 | 依條款限額 | 託運行李延誤抵達或遺失者,依條款項目核實給付;行李遺失須取得航空公司行李事故報告書,依條款列載文件清單逐項提交 |
| 投保年齡範圍 | 0-85 歲 | 0-85 歲皆可投保,多數產險旅平險上限為 70-75 歲,本商品開放至 85 歲屬市場上少數選項;高齡者出國旅遊時可作為基本保障 |
| 高風險運動加保 | 依加保附約給付 | 潛水、滑雪、登山等高風險運動多須加保附加條款才有保障;事前未加保者於旅遊期間從事該等運動所致事故依條款除外不予給付 |
| 戰爭核災除外 | — | 戰爭、武裝衝突、核能輻射、原子能爆炸等屬條款列示除外項目;前往戰亂地區或核能事故區域旅遊者須事先確認是否在承保範圍內 |
我們從條款理解 65 歲投保人於日本旅遊期間突發腸胃炎住院 3 天
依方案限額在限額內依收據給付
我們依條款理解海外突發疾病條款涵蓋住院、檢查與藥品費用,扣除自負額後依限額理賠;65 歲投保人屬本商品 0-85 歲承保範圍內,惟若該腸胃炎屬投保前已存在之既往症急性發作則依條款除外不予給付,須依病歷紀錄逐項認定
返國班機延誤 6 小時導致額外住宿與餐費
依條款定額給付
我們依條款理解班機延誤達條款時數(4 小時起)依定額給付,無需提供餐宿收據(部分商品須提供);班機延誤證明須由航空公司開立並載明延誤原因與時間,依條款列載文件清單逐項提交方可請領
於海外加保高風險運動附約後浮潛時受傷送醫
依保額按傷害保險條款給付
我們依條款理解高風險運動需事前加保附加條款,否則屬除外;加保後依條款比例給付醫療與失能保險金,浮潛屬常見高風險水上活動之一,投保前確認加保範圍是否涵蓋水深限制與裝備要求,避免事故時依條款除外爭議
意外事故 200 日後因併發症身故
依條款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
我們依保險法第131條傷害保險章節規定,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須於 180 日內身故方依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事故後第 200 日身故已超過 180 日期限,依條款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惟事故發生時所生醫療費用仍依海外突發疾病或醫療條款辦理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國外旅平險(豪華型)保費主要依旅遊天數、目的地、年齡、保額、是否含不便險與高風險活動限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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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聯邦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