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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個維度完整比較
情境下兩者為「不同風險主體」之保障設計:商業火險聚焦被保險人「自有財產」之損失,倉儲業責任險聚焦被保險人「保管他人貨物」之賠償責任。兩者非互斥,倉儲業者多需同時持有:(1) 商業火險保障倉庫建築物與設備;(2) 倉儲業責任險保障保管中之客戶貨物。若僅持有商業火險而保管他人貨物,火災發生時自有財產可獲理賠,但保管之客戶貨物若毀損,仍須自行向客戶賠償,無保險可依。情境下倉儲業、物流業、貨運承攬業者宜同時規劃兩種保險,避免保障缺口;自有貨物存放者僅需商業火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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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被保險人「自有」之建築物、機器、貨物等財產損失
承保被保險人「保管中之他人貨物」因事故導致之賠償責任
屬「財產保險」,理賠對象為被保險人本人
屬「責任保險」,理賠對象為貨主(第三人)
依條款承保火災、爆炸、雷擊等列載事故
依條款承保保管期間因火災、竊盜、過失等導致之賠償責任
依財產重置成本或帳面價值設定
依保管貨物總價值與單一意外限額設計
事故證明 + 財產損失估算 + 修復或重置報價
事故證明 + 貨主求償文件 + 賠償金額認定
工廠、辦公室、店鋪、倉庫之自有財產持有者
倉儲業者、物流業者、貨運承攬業者
依條款多含戰爭、核能、自然耗損等除外
依條款多含故意行為、超過約定保管條件等除外
依保額、建築結構、消防設備、用途等級
依年度保管貨物總值、業務性質、安全管理水準
本險聚焦「靜態存放」期間之自有財產火災損失
本險聚焦「保管期間」之責任,運輸期間另有貨物運輸險
可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補強事故波及鄰房之責任
本險本身即為責任險,與一般第三人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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