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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商業建物損失、設備或裝潢損失、存貨損失」。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房屋或財物、保額要貼近價值、地震常要另外看」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地震未加保、老舊耗損、保額不足缺口」。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屋主或租屋族,想保房屋和屋內財物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住宅輕損地震保險附加條款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輕度地震損失補償保險金 | 依條款限額(補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認定缺口) | 依本附加條款承保處所因地震造成未達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標準之輕度損失,含牆面龜裂、磁磚剝落、玻璃破損、家具傾倒等,依條款限額內核給並由要保人提出修繕估價單佐證 |
| 建物本體修繕費用 | 依條款建物段限額 | 依條款承保因地震造成建物本體之牆面、樑柱、地坪、外牆磁磚等必要修繕費用,須由合格修繕廠商出具書面估價單並附損害照片,依條款於建物分項限額內計算給付金額 |
| 室內動產修復費用 | 依條款動產段限額 | 依條款承保因地震造成室內家具、家電、餐具、燈具等動產之損壞修復或重置費用,須提出損害清單與購買憑證或同型估價,依條款動產分項限額內計算給付 |
| 適用範圍與承保期間 | — | 依條款限於主險(住宅火險或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承保期間內發生之地震事故,主險未承保期間或主險停效期間發生之地震事故不在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 |
| 自負額與起賠門檻 | 依條款規定(常見定額自負額或比例自負額) | 依條款視商品設計可能設有定額自負額或一定比例自負額或起賠門檻,未達門檻部分由要保人自行承擔,達門檻後就超過部分依條款限額計算給付金額 |
| 與住宅地震基本險之分工 | — | 依《住宅地震保險共保暨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屬政策性保障僅承保全損,本附加條款專門承保全損以下之輕度損失,二者承保區段互補不重疊避免雙重給付 |
| 現地勘查程序 | 依條款認定 | 依條款保險人於收到通知後得指派公證人或損失評估人員現地勘查,要保人應配合提供建物權狀、現場保全照片與修繕估價單等文件以利損失程度認定程序 |
| 除外責任條款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依條款老舊耗損、保額不足缺口、主約未承保地震、地震前既有之龜裂與滲漏、人為破壞、戰爭與核子事故等屬除外不保事項,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亦適用 |
中型地震造成住宅多處牆面龜裂、浴室磁磚剝落,合格廠商修繕估價 8 萬元
依條款建物段限額內核給輕損補償金
我們依條款認定屬未達全損標準之輕度地震損失,要保人檢具中央氣象署地震紀錄、修繕估價單、多角度損害照片向臺灣產物申請,依條款於建物分項限額內核算給付金額並先行扣除自負額,依《保險法》第34條收齊文件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
強震造成住宅家具傾倒、電視機與餐具櫃損毀,動產損失估價 5 萬元
依條款動產段限額內核給修復或重置費用
我們依條款認定屬室內動產損壞之承保範圍,要保人提供損害清單、購買憑證、同型估價與現場照片,依條款動產分項限額計算給付金額;單一動產項目若超過分項上限部分依條款不再給付,要保人應於投保時評估動產分項額度是否足夠。
地震造成住宅完全倒塌已達全損標準,要保人同時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依本附加條款不予給付,改由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擔
我們依條款認定本附加條款專承保未達全損之輕度地震損失,達全損標準者依《住宅地震保險共保暨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由政策性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全損條款處理,避免雙重給付;要保人應持建物權狀、戶口名簿、損害鑑定報告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辦理。
地震發生時主險已停效逾30日,要保人事後申請理賠
依條款不予給付
我們依條款認定主險停效期間發生之地震事故不在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依《保險法》第116條保費寬限期屆滿停效後復效前發生之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要保人應每月確認主險繳費狀況並於寬限期內完成補繳,避免發生事故時因主約停效導致附加條款同步失效。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住宅輕損地震保險附加條款保費會依標的條件、保額、自負額、使用性質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01121225034010100。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01121225034010100。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101121225034010100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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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