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資料保密期限(施行細則 §13)
白話解釋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保險業於契約終止後仍須對保戶資料負保密與妥善保管義務:(1) **契約存續期間**:保戶資料用於核保、理賠、契約管理之必要範圍;(2) **契約終止後 5 年**:仍須保密與保存(用於後續理賠請求權時效內之查詢、稅務查核、法律訴訟);(3) **5 年後**:依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保戶得請求刪除;保險業亦應主動評估刪除必要性。**例外保留情形**:(a) 法令明定須長期保存(如《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會計憑證 10 年);(b) 仍有未了結之理賠或訴訟;(c) 保戶書面同意延長利用期間。保險業違反保密義務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48 條可處罰鍰並負民事賠償責任。
實際案例
保戶 A 於 2020 年解約 10 年期實支實付保單。依施行細則第 13 條,甲保險公司至 2025 年仍須保密與保存 A 之投保資料;2025 年後 A 可書面請求刪除個資。但 A 於 2024 年發現解約前曾有未請求之理賠(請求權時效 2 年內),仍可向甲公司調閱投保紀錄。若甲公司於 2023 年將 A 之資料外洩予第三方行銷,A 可依個資法第 41 條請求損害賠償,金管會亦可處罰甲公司。
相關術語
個資使用同意書(投保時必簽)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9 條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保險公司於投保時須取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個資使用同意書,明列:(1) **蒐集目的**:核保、理賠、契約管理、行銷;(2) **蒐集個資類別**:身分識別、健康資料、聯絡方式、財產資料;(3) **利用期間**:契約期間及契約終止後 5 年;(4) **利用對象**: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共同行銷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5) **利用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及保險業務所及之地區;(6) **保戶權利**:依個資法第 3 條可查詢、閱覽、補正、刪除、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同意書屬要保書必備文件,要保人應審閱條款後親簽。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保險法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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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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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全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設立的爭議處理機構,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含保險業、銀行、證券)間的民事爭議。流程:保戶須先向業者申訴,業者於 30 日內未妥適處理或保戶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結果若為「保險業 100 萬以下、投資型 / 衍生性 50 萬以下」,金融業者必須接受;超過上限或一方不接受,仍可循民事訴訟。整個評議過程免費。
用「保戶資料保密期限(施行細則 §13)」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保戶資料保密期限(施行細則 §13)」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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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