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使用同意書(投保時必簽)
白話解釋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9 條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保險公司於投保時須取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個資使用同意書,明列:(1) **蒐集目的**:核保、理賠、契約管理、行銷;(2) **蒐集個資類別**:身分識別、健康資料、聯絡方式、財產資料;(3) **利用期間**:契約期間及契約終止後 5 年;(4) **利用對象**: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共同行銷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5) **利用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及保險業務所及之地區;(6) **保戶權利**:依個資法第 3 條可查詢、閱覽、補正、刪除、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同意書屬要保書必備文件,要保人應審閱條款後親簽。
實際案例
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時要保書附 4 頁「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要保人簽名表示同意保險公司向健保署、過往就醫醫院調閱病歷供核保使用。同意書另列「**特種個人資料同意條款**」(健康資料屬個資法第 6 條特種個資),須單獨勾選同意。保戶可拒絕「行銷利用」項目而僅同意「核保理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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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個資使用同意書(投保時必簽)」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個資使用同意書(投保時必簽)」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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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