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保險商品專案
白話解釋
金管會與壽險公會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5 條與超高齡社會政策推動,針對 65 歲以上高齡客戶之保險商品設計與銷售之專案規範。重點:(1) **加強商品適合度評估**(KYC);(2) **招攬全程錄音保存 5 年**;(3) **二次確認電話**確認投保意願;(4) **風險告知書親簽**;(5) **冷靜期延長**部分商品於猶豫期外另設冷靜期。違反者保險公司可被金管會裁罰並要求限期改善。
實際案例
70 歲長輩於銀行投保 6 年期外幣儲蓄險,理專依高齡保險商品專案規範執行:(1) KYC 評估親自填寫;(2) 全程錄音保存 5 年;(3) 投保 3 日內二次確認電話;(4) 風險告知書親簽;(5) 猶豫期 10 日另設冷靜期。
相關術語
商品適合度評估制度(KYC)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5 條,保險公司銷售投資型、長年期、外幣計價、利率變動型商品或對 70 歲以上高齡客戶銷售任何商品時,須進行**商品適合度評估**(KYC)。評估表由保戶**親自填寫**,內容含基本資料、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承受度、投保目的等 5 大面向。違反評估義務造成保戶損害者,保險公司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負連帶賠償責任。評估表與銷售紀錄須保存 5 年以上,保戶可申請調閱。
招攬流程錄音保存(金管會公告)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與金管會函令,特定情境之招攬全程須錄音並由保險公司保存 5 年以上:(1) **70 歲以上高齡客戶之所有商品**;(2) **投資型保單**;(3) **6 年以上長年期儲蓄保單**;(4) **外幣計價保單**;(5) **電話行銷或視訊投保**。保存內容含商品特性、費用結構、解約金、重要事項說明、適合度評估、保戶提問、風險揭露 7 環節。保戶得書面申請調閱作為爭議處理之證據;違反錄音保存義務者,保險公司可被金管會裁罰並要求限期改善內控。
高齡免體檢通融(核保彈性)
保險公司對於 65-75 歲(依各公司規範)之高齡投保人,於符合特定條件時可免實體體檢或簡化核保程序之通融措施。常見條件:(1) **保額在 X 萬以下**(如 100 萬以下);(2) **健康告知書勾選無重大疾病史**;(3) **既有保戶且過去 3 年無理賠紀錄**;(4) **每年定期健康檢查報告作為佐證**。通融並非法定權利,由各保險公司依核保政策個別認定;超過免體檢額度或健康告知有疑慮時仍須體檢。高齡投保並適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5 條之適合度評估與招攬流程錄音規範。
猶豫期
買了保險之後可以反悔的時間,收到保單後10天內,你可以無條件退保、拿回全部保費,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像網購的鑑賞期一樣。
招攬風險告知書(投資型/長年期商品)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15 條與金管會函令,保險公司於銷售投資型保單、6 年期以上儲蓄險、外幣計價、利變型商品時,應交付保戶「招攬風險告知書」並由保戶親簽確認。內容含 6 大風險:(1) **本金損失風險**(投資型);(2) **匯率風險**(外幣保單);(3) **流動性風險**(前期解約金不足已繳保費);(4) **宣告利率變動風險**(利變型);(5) **附加費用率**(投資型前期費用 60%-150%);(6) **保險公司清償能力風險**。保戶簽署即表示已知悉。保險公司應保存正本 5 年以上。
用「高齡保險商品專案」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高齡保險商品專案」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保單撤銷與猶豫期:簽完要保書 10 日內可全額退費(保險法施行細則 §4)
投保後發現條款看不懂、保費太重、商品不符需求,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要保人可在收到保單後 10 日內主張撤銷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保費。本篇整理猶豫期的起算日認定、撤銷程序、撤銷與解除的差異、產險與壽險的不同規則,與業務員阻撓撤銷的處理方式。
法規新知猶豫期特殊情境 2026 實務:6 種不適用情境、4 種展延規則與 3 個爭議處理
猶豫期(撤銷期)之 10 日(壽險)與 3 日(產險)規定,於部分特殊情境會延長、縮短或不適用。本篇整理 6 種特殊情境(電話投保、視訊投保、網路投保、團體保險、職業團體續保、強制險)、4 種展延規則(保單延誤送達、業務員未交付重要事項、高齡保戶錄音不符、保險公司主動延長),並依《保險法》§64-2 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14 之 2026 年最新調整,分析撤銷之計算起點、書面送達標準與 3 種爭議處理路徑。
法規新知消保法第 19 條與保險法第 64 條之 1 的關係:保險契約撤銷期 7 日的法律解析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範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之 7 日無條件解除權,但保險契約有保險法第 64 條之 1 之專法規定。本篇拆解兩條文之適用範圍、保險契約撤銷的程序與效力、以及保戶於 7 日內主張撤銷的書面送達標準,附消保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計算方式。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