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第 6 條(個人健康資料蒐集)
白話解釋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 5 類資料屬「特種個資」,原則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例外才能採集;保險業者要拿到我們的病歷、健康檢查報告、理賠醫療紀錄之前,必須符合 5 款例外之一:(1) 法律明文規定;(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並做適當安全維護;(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資料;(4) 公共利益所必要的統計或學術研究,且資料經提供者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實務上保險公司多採第 5 款,要保書末頁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就是法定依據;同意書必須揭露蒐集目的(核保、理賠、再保險、防制保險犯罪)、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以及當事人權利。我們在投保時若拒絕簽署該同意書,保險公司可拒絕承保;但簽署後仍有權隨時撤回同意、申請查閱、更正、刪除,違反第 6 條的最重可處新臺幣 5 萬至 50 萬元罰鍰,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2023 年個資法修正後,特種個資外洩之最重罰鍰提高至 1,500 萬元,並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專責執法;保險業若將我們的健康資料委外給第三方資料分析公司或行銷單位,必須另簽委外契約並通報金管會備查,否則屬獨立違法行為。
實際案例
我們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時,要保書最後一頁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就是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書面同意;同意書揭露保險公司會向中央健保署、醫療院所、保險業通報中心(如 CTI 通報資料庫)查調病歷與既往理賠紀錄,期間為契約有效期間加上保存年限。若拒絕簽署將無法承保;簽署後若發現業務員把病歷外流給第三人,我們可向金管會檢舉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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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個資法第 6 條(個人健康資料蒐集)」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個資法第 6 條(個人健康資料蒐集)」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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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