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傷害險
白話解釋
團體傷害險是依《保險法》第 137 條之 1 規定,由團體(多為公司、社團、學校、工會)以團體要保人身份為其成員投保的傷害保險。其特色包括:(1)核保簡化:通常免體檢、免健康告知,僅需團體名冊;(2)保費低廉:因團體分散風險,每人保費可低至個人投保 30-50%;(3)保障一致:團體內成員享有相同保障條件,避免逆選擇;(4)團體要保人付費:公司多以福利方式為員工投保。承保範圍以「意外傷害事故致身故、失能、醫療」為主,主約保額多為 100 萬至 500 萬元,並可附加意外醫療實支實付(限額 5 萬至 20 萬元)。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團險被保險人人數應達 5 人以上(或眷屬同時納保時 3 人以上),且要保人對全體被保險人須具有保險利益(雇傭、會員、學籍關係)。我們特別提醒兩點:(1)員工離職時團險保障即終止,不具續保權,建議員工自行加保個人意外險作為基礎保障;(2)部分團險條款規定「上下班通勤事故」是否承保,企業選購時應特別確認,影響職災抵充效果。
實際案例
我們協助某 80 人軟體公司投保團體傷害險:每人主約 200 萬元意外身故失能、附加意外醫療實支 10 萬元、住院日額 2,000 元,全年總保費約 24 萬元(每人每年約 3,000 元)。後一名員工下班騎機車摔倒住院 7 日,獲意外醫療給付 4 萬 8,000 元,公司以團險履行雇主補償責任之同時,亦提供員工福利。
相關術語
員工團保
員工團保是依《保險法》第 144 條「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業務」規定,由企業以雇主身份為其受僱員工集體投保的人身保險統稱,常見組合包括團體定期壽險、團體傷害險、團體醫療險、團體癌症險、團體重大疾病險。其核保特色為「以團體為核保單位」,免體檢、免個別健康告知(部分計劃僅要求簡易健康聲明),保費依團體年齡結構、行業職業等級、過往理賠率核算。實務上員工團保的設計目的包括:(1)作為員工福利提升留才率;(2)作為雇主補償責任之風險轉嫁工具;(3)作為集體議價降低員工個人保費負擔。依《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員工團保的要保人為企業,但保費可由企業全額負擔、員工自付或雙方分攤;給付對象為「員工本人」(眷屬須另投眷屬團保);員工離職時保障即終止,部分計劃提供「離職後 31 日轉換為個人保單」的優惠核保權。我們特別建議中大型企業評估員工團保時,應同步檢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覆蓋情形,避免兩者保障重疊或缺口。
眷屬團保
眷屬團保是依《保險法》第 137 條規定,於員工團保架構下,由企業協助員工為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眷屬集體投保的延伸性團體保險。其與員工團保差異在於:(1)保費通常由員工自費(公司可協助代扣繳);(2)被保險人非企業員工本人,而是其法定眷屬;(3)核保仍享有團體投保的免體檢優惠,但部分計劃須填寫簡易健康問卷;(4)保額上限通常較員工本人略低(多為員工保額的 50-70%)。眷屬團保的主要價值在於:(1)以團體議價優勢,眷屬保費可較個人投保便宜 20-40%;(2)作為員工福利的延伸,提升員工家庭滿意度;(3)員工眷屬若體況不佳(高血壓、糖尿病)難以個人投保時,可透過眷屬團保取得基本保障。依金管會規定,眷屬團保被保險人須具有保險利益(即夫妻、直系血親、家屬關係),且員工本人須先投保員工團保方得加保眷屬。我們特別提醒,員工離職時眷屬團保亦同步終止,需提前規劃個人保單銜接,避免眷屬保障中斷。
集體投保
集體投保是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所規範的團體投保制度,指由具有共同關係(雇傭、會員、學籍、債權債務)的多數被保險人,以同一張保險契約集體訂立保險關係的投保方式。其法源除上述行政規則外,亦散見於《保險法》第 137 條(人壽保險團體保險)、第 137 條之 1(人身保險團體保險)、第 144 條(團體保險業務辦理規範)。集體投保的成立要件包括:(1)團體要保人須為合法存在的組織(公司、合作社、社團法人、工會、學校);(2)團體成員須具有「保險利益」(雇主對員工、會員對社團);(3)被保險人人數須達金管會規定下限(5 人或 3 人);(4)核保以團體為單位,免個別健康告知;(5)團體要保人不得藉投保牟取不當利益(例如以員工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實務上常見的集體投保類型包括員工團保、學生平安險、工會團保、社團活動責任險。我們提醒企業在規劃集體投保時,應同步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員工健康資料蒐集的限制,避免造成個資爭議。
用「團體傷害險」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團體傷害險」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團體保險完整指南:HR 必看的員工團保、眷屬團保、團體傷害險、5 人以上就能投保的條件
這篇從 HR 與中小企業主的角度,把員工團保、眷屬團保、團體傷害險、團體醫療險、團體癌症險與職災補償險拆到最細:核保簡化的原理、5 人以上投保門檻的法源、保險法第 123 條與第 137 條對團體保險的規範、員工團保與雇主團保的差異、續保時保額調整機制、離職隔天保障中斷的時間點,並用 6 款真實商品(臺銀人壽、南山人壽、中華郵政壽險、華南產物保險)的核准字號逐條比較最低投保人數、保額上限與加退保通知,搭配勞保條例、勞基法第 59 條與職安法的補位義務說明。
投保攻略公司團保夠用嗎?離職後就歸零的團保,要不要再買自己的保單?
員工團保依保險法第 13 條屬非個人壽險契約,僱主合約終止後保障即同步消滅,續保權限依公司年度議約結果調整。本文比較團保與個人保單在告知義務、保額上限、配偶子女眷屬附加、健保補充與離職後個人險銜接窗口等 7 大差異,並說明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與商業保險的分工。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