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完整指南:HR 必看的員工團保、眷屬團保、團體傷害險、5 人以上就能投保的條件
這篇從 HR 與中小企業主的角度,把員工團保、眷屬團保、團體傷害險、團體醫療險、團體癌症險與職災補償險拆到最細:核保簡化的原理、5 人以上投保門檻的法源、保險法第 123 條與第 137 條對團體保險的規範、員工團保與雇主團保的差異、續保時保額調整機制、離職隔天保障中斷的時間點,並用 6 款真實商品(臺銀人壽、南山人壽、中華郵政壽險、華南產物保險)的核准字號逐條比較最低投保人數、保額上限與加退保通知,搭配勞保條例、勞基法第 59 條與職安法的補位義務說明。
本文重點
- 1我們把它與個人保險的差異拆成四層。
- 2我們把市場上實際在賣的團體保險,依「被保事故」分成五大類,幫 HR 一次看懂該為員工配什麼。
- 3類別四:團體癌症險。 通常以一年期附加條款存在,給付含初次罹癌保險金、住院療養金、化療放療給付。多數壽險公司以團體醫療險主約為基礎加掛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
1. 團體保險 vs 個人保險的 4 大差異(核保簡化、保費分攤、年度續保、強制團體)
我們在輔導中小企業導入員工福利時最常被 HR 問到的是:「公司只有十幾個人,為什麼要買團體保險?」答案藏在保險法第 123 條與第 137 條的設計裡——團體保險不是「一群人買一樣的保險」,而是一張由要保人(通常是企業)對一群被保險人投保的保單,被保險人不必各自填寫長達數十頁的健康告知書,由要保人以團體名單統一申報。
我們把它與個人保險的差異拆成四層。
第一層:核保簡化。 個人保險須逐個被保險人填寫健康告知、視保額決定體檢、再經核保科逐件審閱。團體保險依「人身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5 點,當投保人數達門檻(多數壽險公司設定 50 人或 100 人)可採「免健告核保」——這就是員工即使有慢性病或家族病史多半仍可納保的根本原因。
第二層:保費分攤。 團保允許要保人(企業)與被保險人(員工)以不同比例分攤,常見模式是企業全額負擔基本方案、員工自費升級或加保眷屬。會計處理上認列為員工福利費用而非薪資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1 條,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 2,000 元的保費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第三層:年度續保。 團保以「一年定期」為主流,每年到期時保險公司有權重新檢視團體的損失率(loss ratio)決定是否續保與調整費率。例如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核准字號:台財融字第 18268 號函核准、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00041 號)就是典型的一年期續保契約。
第四層:強制團體屬性。 保險法第 137 條與「人身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團保的「團體」必須是「為非營利目的而結合的人員集合」,這個團體本身不能是為了買保險才成立的(俗稱「偽團體」被禁止)。我們在幫企業設計團保架構時必先確認「組成目的」是僱傭、公會還是工會,這直接決定能不能投保。
2. 5 大主流團體保險產品:團體壽險、團體傷害險、團體醫療險、團體癌症險、團體職災補償險
我們把市場上實際在賣的團體保險,依「被保事故」分成五大類,幫 HR 一次看懂該為員工配什麼。
類別一:團體壽險。 涵蓋身故與完全失能,是團保最基礎的險種。臺銀人壽的「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核准字號:台財融字第 18268 號函核准、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00041 號、金管保財字第 11504124151 號)就是這類產品的代表,給付項目包含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是企業履行勞基法第 59 條雇主責任的最重要支柱之一。
類別二:團體傷害險。 保障外來、突發、非疾病所致的意外身故與失能,職業類別會直接影響費率。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核准字號:般精算原則及 74 年 04 月 21 日台財融字第 14855 號函核准)是壽險公司常見的傷害險主約;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核准字號:206213RZ1A30121A11Z10000019)則是壽險主約底下的團體傷害附約結構。產險端的代表則是華南產物保險的「團心守護團體傷害保險」,給付包含一般意外身故失能、住院慰問保險金、傷害醫療實支實付、特定事故(地震、大眾運輸、燒燙傷)加倍給付。
類別三:團體醫療險。 又細分為日額型與實支實付型。日額型的代表是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核准字號:原則及保險法 97 年 01 月 25 日壽險精字第 09700001851 號函備查,113 年 12 月 02 日壽險精字第 1130540420 號函),給付包含住院日額、加護病房日額、燒燙傷病房日額;另一檔是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保險附約」,給付項目相同但採壽險公司核保慣例。實支實付則是臺銀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健康保險附加條款」(核准字號:102 年 11 月 29 日壽險精字第 1020540480 號函備查),給付包含住院醫療費用、手術費用、醫療雜費、門診手術或住院前後門診費用。
類別四:團體癌症險。 通常以一年期附加條款存在,給付含初次罹癌保險金、住院療養金、化療放療給付。多數壽險公司以團體醫療險主約為基礎加掛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
類別五:團體職災補償險。 HR 最容易忽略卻最關鍵的險種——它是雇主補償責任險的延伸,補位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強制納保的職災給付不足部分。當勞保只給付一個基數的死亡給付,勞基法第 59 條卻要求雇主補償 40 個月平均工資時,職災補償險就是企業避免「自掏腰包補差額」的工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對職災通報義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範的給付請求權都會在團保理賠時被串連檢視。
五類合起來,才蓋得住勞基法第 59 條「四大補償義務」(醫療、工資、失能、死亡)。
3. 法定門檻:5 人以上即可投保的法源(人身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公司才 6 個人能買團保嗎?」答案是可以,法源明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訂定的「人身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2 點,把人數門檻定在 5 人以上:
「本注意事項所稱團體,係指具有 5 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織之下列團體:一、有一定僱傭關係之團體。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聯盟所組成之團體。三、債權、債務人團體。四、依規定得參加團體保險之軍公教團體。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定地位之團體。」
關鍵字有三。
第一「5 人以上」是法規門檻,但實務上各家保險公司會自訂更嚴格的核保標準,常見 10、20 或 50 人才開放免健告。5–10 人多半要求每位被保險人填寫簡易健告。
第二「非以購買保險為目的」是反詐保條款。為了買團保才成立公司或協會的「偽團體」會被核保時直接退件,因為逆選擇風險(adverse selection)會被放大到無法承保。
第三「具有法定地位」必須是依法設立的法人,例如依公司法、工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成立的組織。未經登記的自助會、Line 群組不能投保。
除上述注意事項外,保險法第 144 條規定費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法第 147 條規範團保再保安排;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則賦予被保險人對團體契約的知情權。這些是 5 人團保合法承做的法律基礎。
4. 員工團保 vs 雇主團保 vs 公會團保 的 3 種架構
「員工團保」常被誤用。市場上實際有三種完全不同的架構,HR 必須先搞懂自己買的是哪一種。
架構一:員工團保(公司為要保人,員工或家屬為受益人)。 最常見,給付金直接給員工或家屬,企業除了付保費以外不會收到理賠金。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核准字號:206213RZ1A30121A11Z10000019)都是典型。優點是員工感受最強,缺點是企業仍需另從帳上支付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金,無法用團保金抵充。
架構二:雇主團保(公司為要保人,公司為受益人)。 又稱「雇主補償責任險」,員工發生事故時給付金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再依法給付員工或家屬。例如華南產物保險「團心守護團體傷害保險」含「特定事故加倍給付」可作為雇主補償緩衝。雇主團保不能取代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的強制納保義務,僅補位勞保不足部分。
架構三:公會團保(公會為要保人)。 由依法設立的職業工會、商業同業公會、農會、漁會、合作社作為要保人。三個特殊處:會員僱傭關係不在公會故公會不需履行勞基法第 59 條義務;會員流動率高加退保機制要靈活;會員可能同時是其他公司員工而與員工團保重複(保險法第 36 條的複保險告知義務在團保上有特殊處理)。中華郵政壽險「郵政簡易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核准字號:220121M11A00100)常被工商團體、學校機關作為公會團保使用。
三種架構在會計、稅務、理賠對象上完全不同,HR 簽約前必須逐項確認「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欄。
5. 6 款真實商品條款比較(≥4 公司):最低投保人數、保額上限、續保條件、加退保通知
我們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核准備查的商品中,挑出 6 款橫跨壽險與產險、且實際在賣的真實團體保險,逐欄比較核保門檻與條款細節。
商品 1: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 核准字號:台財融字第 18268 號函核准、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00041 號、金管保財字第 11504124151 號 保發中心連結: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1133MZ1A06421A11Z10000013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或滿期給付依條款。 核保特性:壽險公司的旗艦團體壽險主約,採「一年期定期」結構,每年續保時可重新議定條件。承保對象以成年人至中高齡為主,續保條件依條款規定,要保人需在續保日 30 日前提供異動名單。
商品 2: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核准字號:般精算原則及 74 年 04 月 21 日台財融字第 14855 號函核准 保發中心連結: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1213MZ1A06121A11Z10000015 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給付、特定事故增額給付。 核保特性:以職業類別(1–6 類)決定費率,1–2 類內勤費率最低,5–6 類戶外/高風險職業費率最高。承保條件以「外來、突發、非疾病」事故為原則,不適用既往症抗辯。
商品 3: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醫療給付附約」 核准字號:原則及保險法 90 年 03 月 28 日台財保字第 0900011396 號函核准 保發中心連結: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1213RZ1A05821A11Z10000008 給付項目:住院費用、手術費用、醫療雜費。 核保特性:必須搭配傷害險主約,主約停效附約即停效,是 HR 在續保時常忽略的連動風險點。
商品 4: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核准字號:206213RZ1A30121A11Z10000019 保發中心連結: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6213RZ1A30121A11Z10000019 給付項目:團體意外險、意外身故、意外失能、企業員工保障。 核保特性:採附約結構,須搭配主約。優點是團體投保保費低、企業員工福利完整;缺點是離職即失效、保障較基本。承保對象以企業在職員工為主。
商品 5: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核准字號:206313RZ1A30121A11Z10000015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費用、住院日額、加護病房日額、燒燙傷病房日額、出院療養金。 核保特性:壽險公司的主力團體醫療險,核保時可採免健康告知(人數達門檻時),是 HR 設計員工福利時最常選的醫療基底。
商品 6:南山人壽「學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核准字號:206313A11A30509 給付項目:意外身故、意外失能、意外醫療。 核保特性:以「依法設立的學校」為要保人、在學學童為被保險人的特殊團保架構,適用於公私立學校全校投保,是團保「依法成立之團體」中「軍公教團體」與「教育機關團體」的典型應用。
商品 7(補充):中華郵政壽險「郵政簡易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核准字號:220121M11A00100 保發中心連結: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20121M11A00100 給付項目:團體意外身故保障、團體意外失能保障,適用機關團體,費率優惠。 核保特性:透過郵局通路投保、免個別體檢,是中小企業與機關團體最容易上手的入門選擇;缺點是僅限團體投保、保障較基本。
商品 8(補充):華南產物保險「團心守護團體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一般意外身故/失能、住院慰問保險金、傷害醫療實支實付、特定事故(地震/大眾運輸/燒燙傷)加倍給付。 核保特性:產險公司的代表性團體傷害險,最低投保門檻為 5 人團體,符合「人身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的下限。承保對象須為「具有法定地位之團體」,並提供統一編號、員工名冊。
從上面 8 款商品(涵蓋 4 家公司:臺銀人壽、南山人壽、中華郵政壽險、華南產物保險)的比較可以看出,最低投保人數的法規門檻是 5 人,但實際各家保險公司的核保門檻會更高,且續保條件普遍是「一年期」結構,每年都要重新議價。HR 在每次續保時的議價力,會被「上一年度的損失率」直接決定。
6. 眷屬團保的特殊性:直系血親 vs 配偶 vs 同居人 vs 子女
眷屬團保是企業福利的「升級包」——員工本人由公司投保,眷屬則由員工自費加保。眷屬的「定義」會直接決定誰可以加保、誰會被退保。
依「人身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7 點與多數壽險公司條款,眷屬定義通常涵蓋四類。
第一類:配偶。 必須是依民法第 982 條結婚登記的配偶,同性配偶在 2019 年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後也適用。離婚後即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員工須在 30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辦理退保。
第二類:直系血親。 通常指父母、子女、孫子女,須有戶籍登記。民法第 1138 條的法定繼承人順序與團保的「直系血親」定義不同,團保通常只承保「員工扶養中的直系血親」,以「實際扶養」為要件。
第三類:未成年子女。 未滿 20 歲子女通常可全額加保,部分公司允許 20–24 歲在學子女視同未成年加保。子女投保壽險須注意保險法第 107 條「未滿 15 歲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不得超過喪葬費補助標準」——意外身故給付雖不適用,但壽險身故給付會被限額。
第四類:同居人。 最有爭議的灰色地帶。部分公司接受「事實上同居關係」並以「戶籍登記同址」為核保要件,部分公司完全不接受。同性同居伴侶在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後可登記為配偶。
眷屬團保的特殊性還包含告知義務:員工本人可靠團體免健告,但眷屬加保時多數壽險公司會要求個別填寫健告,既往症會被個別核保、加費或拒保。HR 通知時必須講清楚,避免誤以為「公司有團保眷屬加進來就一定保得到」。
眷屬保費分攤上,企業若代付須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員工自費則為個人支出。我們建議以「員工眷屬加保通路」方式存在,由員工自付保費、企業僅作投保管道,避免稅務風險。
7. 團保最常被忽略的 5 件事(離職隔天保障中斷、續保時保額會被調整、預定利率非保證、健康告知豁免有上限、職災 vs 普通傷害給付差異)
我們處理過太多團保理賠爭議,HR 最常忽略卻一旦發生就是大事的有 5 件。
一、離職隔天保障中斷。 團保資格與「在團體內的身分」綁定。員工離職當日或隔日零時起(依條款而異)保障即終止。我們處理過一個案例:員工 2 月 28 日離職,3 月 1 日自行騎車意外身故,因不在團保名單上理賠全被拒。HR 必須在離職手續時提醒員工申請「離職轉個人險」的免健告延續權(須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申請)。
二、續保時保額會被調整。 團保是一年期契約,續保時保險公司會依過去一年損失率重新計算費率。若發生大額理賠可能:(a)調漲保費;(b)降低保額;(c)增加除外條款;(d)拒絕續保。我們建議在契約中明文約定「續保保額不得低於上一年度之 X%」作為保護條款。
三、預定利率非保證。 部分團體壽險(含滿期金或還本給付設計)會宣告「預定利率」或「宣告利率」,這些非保證可由保險公司每年調整。HR 若把預定利率當保證收益宣傳,可能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的不當銷售規範。
四、健康告知豁免有上限。 免健告並非無條件——多數壽險公司設定「每人保額上限」,超過部分仍須個別健告。例如團體壽險免健告保額為 200 萬,員工要投保 500 萬,超過的 300 萬須個別填寫健告、可能加費或拒保。HR 通知時必須把上限說清楚。
五、職災 vs 普通傷害給付差異。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第 63 條對職災與普通傷害給付不同:職災醫療給付不需自付額、死亡給付 45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普通傷害需自付額、死亡給付 30 個月。團體傷害險條款也常區分「執行職務期間」與「非執行職務期間」,前者通常加倍給付。HR 必須協助釐清事故是否屬「執行職務期間」(含上下班通勤期間,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認定),這直接影響理賠金額。
這 5 件每件都可能造成重大爭議,HR 必須在年度福利說明會中逐項告知並保留書面紀錄,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的「商品適合度」舉證。
8. 法源依據(保險法 §123/§137/§144/§147, 人身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勞工保險條例 §6/§34/§63, 勞動基準法 §59,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15, 個人資料保護法 §6 個資蒐集,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我們把這篇文章引用到的所有法源整理在這一節,HR 可以直接拿這份清單去對照保險業務員提供的條款,逐條檢視合規性。
保險法相關
- 保險法第 123 條:人壽保險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之效力不受影響;本條款的精神延伸到團體保險時,保險公司不得因要保人(企業)的財務狀況惡化而片面終止對被保險人(員工)的保障,是團保中保護員工的重要條款。
- 保險法第 137 條:保險業之核准、經營、商品設計與管理規範;本條為團體保險商品設計的母法,所有團保商品必須依本條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
- 保險法第 144 條:保險商品費率、條款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所有合法團保商品都須具備金管保壽字或金管保財字核准函或備查文號,這也是判斷團保商品真實性的最重要依據。
- 保險法第 147 條:再保險之規範;團體保險因被保險人集中於同一團體(地震、火災、流行病的集體風險),再保比例通常高於個人險,是團保費率的隱性成本。
- 保險法第 107 條: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其死亡給付之限制;於眷屬團保的子女投保時直接適用。
- 保險法第 36 條:複保險之告知義務;員工若同時為兩份以上團保的被保險人時,須注意實務上的告知義務差異。
主管機關規範
- 人身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金管會保險局訂定,第 2 點定義 5 人以上為團保門檻、第 5 點規範核保簡化、第 7 點規範眷屬範圍。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商品適合度評估、充分說明、告知義務;HR 在向員工說明團保福利時也應遵循這套精神。
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強制納保義務;雇主 5 人以上即須為員工辦理勞保納保,與團保 5 人門檻巧合一致。
-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職業傷害醫療給付不需自付額、且包含復健費用,與普通傷害給付有別。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職業傷害死亡給付為 45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普通傷害死亡給付為 30 個月,是團保補位金額計算的基礎。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新法,取代原本勞保中的職災給付,提高給付水準並擴大納保範圍,團保的職災條款應同步更新比對。
勞動基準法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對職業災害的四大補償義務(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這是團保「雇主補償責任險」設計的核心,企業可用團保金抵充本條的補償金(依本條第 1 項但書)。
-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工作規則中應約定的「福利措施」;團體保險屬於工作規則應記載事項,HR 應將團保納入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職業安全衛生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職業災害通報義務;發生死亡災害、罹災人數 3 人以上、罹災人數 1 人以上需住院之事故時,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團保理賠時應同步比對通報紀錄。
全民健康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5 條:投保單位之義務;雇主為員工投保健保的義務與團保有別,但實支實付型團保的「醫療費用」認定常以健保支付為基準。
個人資料保護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特種個人資料(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蒐集利用限制;HR 在為員工辦理眷屬團保、轉交健告書時,須取得書面同意。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9 條:告知義務;HR 在蒐集員工眷屬資料時須明確告知蒐集目的、利用範圍、保存期限。
以上 15 項以上的法源,是我們在審視團體保險合約時的最低檢查清單。HR 與業主在簽訂團保契約前,應逐條對照保險業務員提供的商品文件,並要求業務員提供完整的保發中心商品連結(格式: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XXX)以核對核准字號的真實性。
團體保險不只是一張保單,而是企業履行法定責任、設計員工福利、控管職災風險的整體工具。我們在每一次的諮詢與設計中,都堅持以法源為起點、以條款為終點,幫企業在保費預算與員工權益之間找到最務實的平衡。
本文提到的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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