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
白話解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是雇主對勞工負擔職業安全衛生義務的核心條款,明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共 14 項:包括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違反者依同法第 43 條處 3 萬至 30 萬元罰鍰,致人於死者依第 40 條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實際案例
我們協助某科技廠檢視職安管理:依《職安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雇主對噪音超過 85 分貝作業環境須提供防護具與健康檢查。該廠在我們建議下完成全廠噪音檢測、提供員工耳塞與每年聽力檢查,並投保雇主補償險與責任險作為法定義務之外的補強,降低職業病勞資爭議風險。
相關術語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簡稱「職保」)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所建立的單獨社會保險制度,將原本附屬於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給付,獨立為專門制度。其重要特色包括:(1)強制納保對象擴大: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人數)皆強制納保,未登記事業單位之勞工得自願加保;(2)投保薪資上下限調整:上限提高至 7 萬 2,800 元,下限為基本工資;(3)給付項目強化: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失蹤給付,並新增「年金式」失能與遺屬給付;(4)職業傷病通報與重建:建立職業傷病通報、職能復健、職務再設計補助機制。職保的給付可抵充《勞基法》第 59 條雇主補償責任。我們特別提醒中小企業主:(1)雇主未投保職保,員工發生職災時雇主仍須全額補償,且依法可處 2,500 元至 5 倍給付金額之罰鍰;(2)職保僅給付社會保險最低標準,雇主仍應評估補充商業性「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與「雇主責任險」,雙層轉嫁職災風險。
雇主補償金
雇主補償金是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給予的法定補償。其補償項目包括:(1)醫療費用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2)原領工資補償: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3)失能補償: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給付標準者,按其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4)死亡補償:應一次給予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並另支給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雇主補償金為「無過失責任」,即不論職災是否因雇主過失造成,雇主皆須補償。但若雇主已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已獲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但書規定,雇主得抵充其補償責任。為轉嫁此項風險,許多企業會投保「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由產險公司於職災發生時直接給付補償金。我們特別提醒中小企業主,雇主補償責任不能透過勞健保完全轉嫁,仍需評估投保商業性雇主補償險的必要性。
雇主責任險
雇主責任險是依《保險法》第 90 條責任保險所衍生的商業保險商品,承保雇主因受僱員工於受僱期間執行職務時,因意外事故致受體傷、死亡,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所造成的法律損失。其法源基礎為《民法》第 188 條雇用人連帶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雇主責任險與「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常被混淆:前者承保「過失責任」(雇主有過失始賠償,例如未提供安全防護設備導致勞工受傷),後者承保「法定補償責任」(無過失責任,依勞基法第 59 條雇主必須補償)。雇主責任險的承保範圍通常包括:醫療費用、喪葬費、勞動能力損失賠償、精神慰撫金、訴訟費用等;除外不保事項則包括戰爭、罷工、職業病(除非加保附約)、罰款罰金。我們建議製造業、營造業、餐飲業、運輸業等高職災風險產業,應同時投保「雇主責任險」與「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雙重保障避免單一商品保障缺口。
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雇主責任險完整指南:勞工保險不夠賠?雇主補償金、職災給付、公共意外責任怎麼買齊
勞保職災給付有上限、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雇主補償金額仍可能與民事和解價落差數百萬,我們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雇用人連帶責任為主軸,拆解雇主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員工團體險三層保障如何疊加,並逐條比對臺灣產物汽車雇主責任保險、富邦人壽被保險人異動比照勞工保險加退保方式附加條款、新光人壽團體員工眷屬醫療保險特約、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員工子女批註條款等多檔實際商品的核准字號、給付項目、自負額與除外責任,提供餐飲、營造、運輸、長照、零售小型雇主可直接落地的投保決策與風險控制清單。
投保攻略中小企業主自家保單檢核:責任險、家屬保障、稅務一次盤點
中小企業主同時是企業負責人與家庭支柱,自家保單常出現「公司有買、自己沒買」或「壽險夠、責任險不夠」的落差。本篇從公司商業責任險、董監事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到負責人個人壽險、失能險、健康險、稅務面遺產規劃,整理一份可逐項勾選的檢核清單,並對照保險法、公司法、所得稅法、勞基法相關條文。
理賠教學商業保險理賠:營業中斷、設備損失、責任險的實務操作
中小企業遇到火災、水災、員工受傷、產品瑕疵造成第三人損失時,可能同時觸發營業中斷險、商業火險、雇主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與產品責任險。本篇拆解 4 大商業保險的理賠實務、文件清單、80% 共保條款的賠償計算邏輯、營業損失舉證重點,以及 5 個常見理賠爭議與處理方向。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