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義務(最大誠信原則)
白話解釋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uberrimae fidei)之代表,要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於締約與履行時均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要保人之善意義務具體展現於《保險法》第 21 條(要保人應將保險標的物現況據實告知)、第 64 條(要保書詢問之據實說明)、第 60 條(危險增加之通知);保險人之善意義務則展現於《保險法》第 56 條(變更須書面同意)、第 57 條(通知義務)、定型化契約之公平條款義務(消保法第 11-1 條)。違反善意義務之要保人可能面臨契約解除(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違反善意義務之保險人可能面臨評議或訴訟。
實際案例
要保人投保住宅火險時隱瞞房屋已有白蟻嚴重蛀蝕之事實(保險法第 21 條),3 年後因建物結構老化倒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舉證要保人於締約時違反善意義務,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主張解除契約。要保人若舉證白蟻與倒塌無因果關係(同條但書),保險公司不得解除。
相關術語
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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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增加通知(保險法 §60 限期通知)
依《保險法》第 59、60 條,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因設置或使用情形變更而致危險增加之事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不為通知者,保險公司得終止契約或加收保費。常見危險增加情境:(1) **職業變更**:由內勤轉為高風險職業(如建築工、消防員、職業軍人);(2) **車輛用途變更**:自用車改營業車;(3) **建築物用途變更**:住宅改為餐廳、工廠;(4) **健康狀況顯著惡化**:投保後罹病或重大手術。通知期限:保險法第 60 條規定要保人應於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收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可終止契約或要求加費。違反通知義務之效果: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 57 條主張免責或減少給付。
保險法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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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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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全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設立的爭議處理機構,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含保險業、銀行、證券)間的民事爭議。流程:保戶須先向業者申訴,業者於 30 日內未妥適處理或保戶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結果若為「保險業 100 萬以下、投資型 / 衍生性 50 萬以下」,金融業者必須接受;超過上限或一方不接受,仍可循民事訴訟。整個評議過程免費。
用「善意義務(最大誠信原則)」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善意義務(最大誠信原則)」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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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