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義務(最大誠信原則)
白話解釋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uberrimae fidei)之代表,要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於締約與履行時均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要保人之善意義務具體展現於《保險法》第 21 條(要保人應將保險標的物現況據實告知)、第 64 條(要保書詢問之據實說明)、第 60 條(危險增加之通知);保險人之善意義務則展現於《保險法》第 56 條(變更須書面同意)、第 57 條(通知義務)、定型化契約之公平條款義務(消保法第 11-1 條)。違反善意義務之要保人可能面臨契約解除(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違反善意義務之保險人可能面臨評議或訴訟。
實際案例
要保人投保住宅火險時隱瞞房屋已有白蟻嚴重蛀蝕之事實(保險法第 21 條),3 年後因建物結構老化倒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舉證要保人於締約時違反善意義務,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主張解除契約。要保人若舉證白蟻與倒塌無因果關係(同條但書),保險公司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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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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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29)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金評中心」)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設立的財團法人,由金管會監督、業者捐助運作;它是我們與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商發生爭議時的免費第三方調處機關。依同法第 29 條,金融服務業對評議委員會作成之評議書,若一定額度以下(保險業:投資型保險商品 100 萬元、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10 萬元;其他金融商品為 100 萬元)就必須接受,業者無權拒絕;超過該額度則雙方均可選擇是否接受。申訴流程為三階段:(1) 先向保險公司客訴部門申訴,業者須於 30 日內回覆;(2) 30 日內未回覆或我們不接受結果者,可於 60 日內向金評中心申請評議;(3) 評議委員會由具備法律、金融、醫療專業之委員組成,經調查兩造、書面審理或言詞辯論後作成評議書。整個過程免費,我們無須委任律師;評議書一經兩造接受並經法院核可,即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除一般申訴管道外,金評中心另設置「線上申請系統」、「行動 App」與全國巡迴調處之服務,並就常見爭議類型(拒賠、延遲理賠、業務員話術不實、條款解釋分歧、招攬瑕疵)發布歷年評議決定書供大眾查閱,協助我們事先評估爭議是否值得進入評議程序;統計上保險業之評議案件約占金評中心年度受理量七成左右。
用「善意義務(最大誠信原則)」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善意義務(最大誠信原則)」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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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