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增加通知(保險法 §60 限期通知)
白話解釋
依《保險法》第 59、60 條,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因設置或使用情形變更而致危險增加之事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不為通知者,保險公司得終止契約或加收保費。常見危險增加情境:(1) **職業變更**:由內勤轉為高風險職業(如建築工、消防員、職業軍人);(2) **車輛用途變更**:自用車改營業車;(3) **建築物用途變更**:住宅改為餐廳、工廠;(4) **健康狀況顯著惡化**:投保後罹病或重大手術。通知期限:保險法第 60 條規定要保人應於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收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可終止契約或要求加費。違反通知義務之效果: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 57 條主張免責或減少給付。
實際案例
投保 1 年期意外險(職業 1 級 + 內勤)後 3 個月轉職為建築工地監工(職業 4 級)。要保人應於知悉變更後 10 日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 60 條重新核定費率(加費約 2-3 倍);若要保人未通知致事故發生時始被保險公司發現,保險公司可主張依差額比例給付(例如原應加費 200% 而僅給付 1/3 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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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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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危險增加通知(保險法 §60 限期通知)」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危險增加通知(保險法 §60 限期通知)」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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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