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自律規範強制搭售
白話解釋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受理房貸保險業務自律規範」係依銀行法 §45-1 與金管會 109.11.18 金管銀法字第 10901322390 號令訂定,旨在禁止會員銀行於辦理房屋貸款時以「強制搭售」方式要求借款人購買特定壽險公司或產險公司之保險商品。自律規範第 4 條明定:銀行不得以「未投保即不撥款」、「未指定特定保險公司即拒絕受理對保」或「未指定本行為受益人即提高利率」等方式變相強制搭售;第 5 條要求我們於對保前 3 個營業日收到「保險商品比較表」並至少列示 3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同類商品;第 7 條要求銀行不得收取保險公司給付之佣金而未揭露。違反者由銀行公會自律委員會處新台幣 30 萬至 300 萬元違規金,情節重大者移送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 §129 第 4 款處 200 萬至 1,000 萬元罰鍰並得命停止部分業務 6 個月。金管會 112.03.15 已公告 9 件強制搭售裁罰案例,其中 3 件涉及房貸壽險、4 件涉及住宅火險、2 件涉及信用保險。我們對保時若行員口頭施壓指定保險公司,可請其提出書面要求並錄音保存後向銀行公會自律委員會申訴並同步副本送金管會檢查局。
實際案例
我們向甲銀行申辦房貸時,行員口頭表示「不在本行通路投保房貸壽險就只能核貸 8 成不能 9 成」;我們可錄音存證並向銀行公會申訴專線檢舉,依自律規範第 4 條將觸發 30 萬以上違規金;同時我們仍可選擇其他壽險公司商品並於對保時要求銀行依第 5 條提供 3 家以上同類商品比較表,否則我們得拒絕對保流程並向金管會檢查局副本申訴。
相關術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強制搭售禁令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4-2 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1 規範不動產經紀業(仲介公司)於協助購屋者辦理貸款及保險時之行為界線。內政部 109.04.17 內授中辦地字第 1090263612 號令明定:不動產經紀業及其經紀人員不得以「貸款核貸條件」、「優惠仲介費」或「贈品」誘導購屋者向特定壽險公司、產險公司投保房貸壽險或住宅火險;亦不得收取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經紀人給付之介紹費而未開立發票及依所得稅法 §14 申報所得。違反者依該條例 §29 第 1 項第 3 款處新台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依 §31 廢止經紀人證書。內政部 112 年聯合金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 17 件裁罰案例,其中最高一件由某連鎖仲介遭處 30 萬罰鍰並廢止 3 名經紀人證書、追繳未開發票之介紹費合計約 480 萬元並補稅及加罰。我們購屋時若遇仲介遊說「指定保險公司可減免 2 萬仲介費」,應拒絕並向地方政府地政局檢舉並保留書面證據。我們亦得依民法 §92 主張意思表示遭詐欺、於知悉日起 1 年內撤銷已簽訂之保險契約並要求仲介返還已收取之介紹費及法定遲延利息。
房貸壽險受益人指定限制
房貸壽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受保險法 §5、§110、§111 規範。要保人原則上可自由指定受益人並得隨時變更,但實務上承作房貸之銀行常於對保時要求我們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為承貸銀行,或以「質權設定」方式擔保債權(民法 §901 至 §910)。金管會 110.09.30 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36901 號令明定:銀行不得以強制指定受益人為授信條件,違反者應依銀行法 §45-1 與消費者保護法 §11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裁罰新台幣 200 萬至 2,000 萬元。銀行公會「會員受理房貸保險業務自律規範」第 6 條要求:若我們自願指定銀行為受益人,須以「保險金優先抵償剩餘貸款本息,超過部分歸屬法定繼承人或要保人另指定之次順位受益人」方式書面約定。實務上較常見之合規方式為設定質權而非指定受益人,因為依保險法 §112 保險金不列入遺產,但若以銀行為受益人則銀行受領之金額已脫離遺產體系,可能造成遺族規劃落差。我們對保時得拒絕指定銀行為受益人並要求改用質權設定,亦得保留後位受益人指定權以保障未成年子女。
房貸壽險質權設定
房貸壽險質權設定係依民法 §900 至 §910「權利質權」之規定,由要保人(債務人)將其對壽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一種金錢債權)出質予承貸銀行,作為房屋貸款之擔保。設定方式須以書面為之(民法 §904),且依保險法施行細則 §11 與「人身保險質權設定通知書」格式,向壽險公司辦理「質權設定通知」,由壽險公司於保單批註欄記載「本保單身故保險金請求權已出質予 ○○ 銀行」並於核保系統建檔。質權人(銀行)優先受償權之範圍及於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質權之費用(民法 §901 準用 §881-17)。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依民法 §905 第 2 項規定,壽險公司應將保險金直接交付質權人,於擔保債權額度內優先清償剩餘房貸本息,超過部分始得給付給保險法 §110 指定之受益人。我們辦理質權塗銷亦須以書面通知壽險公司,由銀行出具「貸款清償證明」與「同意塗銷質權通知書」二聯式文件辦理。實務上質權批註與貸款清償證明應同步存檔以避免後續理賠時保單批註欄仍存在舊質權記錄,並建議我們每 5 年至壽險公司臨櫃核對一次保單批註欄內容。
業務員不當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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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