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攬糾紛處理流程(金管會通報機制)
白話解釋
保戶遇業務員不當招攬、不實宣傳、強迫推銷、未充分說明等爭議時之處理路徑:(1) **向保險公司申訴**(《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前置申訴);(2) **保險公司於 30 日內處理**;(3) **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逾期未處理時,60 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4) **金管會檢舉**:若涉嚴重違規或多次申訴未獲處理,可同時向金管會保險局檢舉,依《保險法》第 167-1 條罰則處理;(5) **業務員管理單位通報**:保險公會接獲申訴後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進行登記、調查、處分;(6) **法院訴訟**:金額較大或評議無法處理時。全程申訴免費,且不影響保戶後續訴訟權利。
實際案例
75 歲保戶於銀行被理專以高利定存話術勸購 6 年期投資型保單,事後發現實際報酬遠不如所述。情境下保戶可 (1) 先向銀行與保險公司提出書面申訴;(2) 30 日內未獲處理後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3) 同時向金管會保險局檢舉理專之不當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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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不當招攬定義(業務員管理規則 §19)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業務員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1) **招攬不實**:對保險商品內容、給付條件、除外責任作虛偽不實或令人誤信之說明;(2) **越權承諾**:對保險公司未承諾之事項擅自允諾保戶;(3) **挪用代收保費**:將保戶交付之保費挪作他用;(4) **未經授權代簽**: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署文件;(5) **誘使違反告知義務**:教導保戶隱匿健康狀況;(6) **散布不實言論**:詆毀同業或惡性招攬。違反者依該規則第 13 條可撤銷登錄、停止招攬資格或記點處分。保戶受害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請求保險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29)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金評中心」)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設立的財團法人,由金管會監督、業者捐助運作;它是我們與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商發生爭議時的免費第三方調處機關。依同法第 29 條,金融服務業對評議委員會作成之評議書,若一定額度以下(保險業:投資型保險商品 100 萬元、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10 萬元;其他金融商品為 100 萬元)就必須接受,業者無權拒絕;超過該額度則雙方均可選擇是否接受。申訴流程為三階段:(1) 先向保險公司客訴部門申訴,業者須於 30 日內回覆;(2) 30 日內未回覆或我們不接受結果者,可於 60 日內向金評中心申請評議;(3) 評議委員會由具備法律、金融、醫療專業之委員組成,經調查兩造、書面審理或言詞辯論後作成評議書。整個過程免費,我們無須委任律師;評議書一經兩造接受並經法院核可,即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除一般申訴管道外,金評中心另設置「線上申請系統」、「行動 App」與全國巡迴調處之服務,並就常見爭議類型(拒賠、延遲理賠、業務員話術不實、條款解釋分歧、招攬瑕疵)發布歷年評議決定書供大眾查閱,協助我們事先評估爭議是否值得進入評議程序;統計上保險業之評議案件約占金評中心年度受理量七成左右。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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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申訴受理門檻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規範,保戶申訴受理之程序門檻:(1) **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須先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2) **30 日內未獲處理或不接受處理結果**:方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3) **60 日內提出**:自不接受處理結果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4) **金額限制**:100 萬元以下之爭議,保險公司有「承諾接受評議結果」之義務(依該法第 29 條);超過部分視保險公司意願。**不受理之情形**:(a) 已逾請求權時效(保險法第 65 條 2 年);(b) 同一爭議已進入法院訴訟程序;(c) 屬商業判斷而非法律爭議。申請評議免費。
招攬廣告審查制度(保險法 §148-1)
依《保險法》第 148-1 條與金管會「**保險業招攬廣告管理辦法**」,保險公司之招攬廣告(含電視、網路、紙本、社群媒體、業務員之招攬文件)須於對外發布前完成內部**廣告審查程序**。審查重點包含:(1) **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如過度強調報酬率、淡化風險);(2) **不得使用排序性用語**(較早投入、較合適、最高);(3) **重要警語之揭露**(解約金損失、投資風險);(4) **商品適合對象之限制**。違反者依《保險法》第 167-1 條可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保戶遇疑似不實廣告時可向金管會保險局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檢舉。
用「招攬糾紛處理流程(金管會通報機制)」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招攬糾紛處理流程(金管會通報機制)」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保險公司理賠調查的範圍與保戶權利:被調閱病歷可以拒絕嗎
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可能調閱病歷、訪查鄰居、聯繫醫療院所。本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5、《保險法》§148-3 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整理保險公司之調查權限與法律邊界、保戶之 4 項核心權利(知情、同意、撤回、救濟)、授權書審視重點,與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的爭議處理脈絡。
法規新知查保險公司違規受罰紀錄:金管會 / 評議中心三大公開資料庫
依《保險法》第 168 條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2-2 條,金管會須定期公告保險業裁罰紀錄與評議統計。本篇示範三大查詢路徑:金管會「金融服務業裁罰專區」、保險局公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年報,並解讀如何從紀錄判讀公司治理。
理賠教學理賠被拒後的救濟順序:覆審、評議、訴訟與時效保留
拒賠通知書收到後,可依保險法第 34、64 條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29 條啟動內部覆審、申訴、評議、訴訟四階段救濟。本文整理拒賠常見理由(告知義務違反、除外責任、等待期、條款定義不符)的法源依據、覆審申請書範例、評議拘束力金額與時效保留要點。
法規新知健康告知模糊帶:50/50 灰色地帶的處理方式與《保險法》第 64 條應對
健康告知不是「有病就勾、沒病就不勾」這麼簡單。曾經就診但未確診、健檢數值臨界但未追蹤、家族史與症狀重疊的情況,都會掉入告知模糊帶。依《保險法》第 64 條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歷年見解,我們拆解 6 種高頻模糊情境、保戶該如何書面告知、以及被解除契約後的爭議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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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