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攬廣告審查制度(保險法 §148-1)
白話解釋
依《保險法》第 148-1 條與金管會「**保險業招攬廣告管理辦法**」,保險公司之招攬廣告(含電視、網路、紙本、社群媒體、業務員之招攬文件)須於對外發布前完成內部**廣告審查程序**。審查重點包含:(1) **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如過度強調報酬率、淡化風險);(2) **不得使用排序性用語**(業界第一、最佳、最高);(3) **重要警語之揭露**(解約金損失、投資風險);(4) **商品適合對象之限制**。違反者依《保險法》第 167-1 條可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保戶遇疑似不實廣告時可向金管會保險局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檢舉。
實際案例
保險公司於社群媒體投放儲蓄險廣告,主打「**穩賺不賠、報酬遠勝定存**」字樣。情境下此類用語涉嫌違反招攬廣告審查制度,保戶可截圖並向金管會保險局檢舉;保險公司可能被處罰鍰並要求下架廣告與加強內部審查。
相關術語
保險商品分級(商品複雜度評估)
依金管會函令,保險商品依**複雜度與風險**分為 5 級:第 1 級簡單型(定期壽險、意外險、強制險)、第 2 級一般型(終身壽險、終身醫療險)、第 3 級中等複雜(利變型壽險、外幣儲蓄險)、第 4 級複雜(投資型壽險、變額萬能壽險)、第 5 級高複雜(結構型連結保險、特殊條款保單)。商品分級越高,**適合度評估之嚴格程度也越高**;第 4-5 級商品須附完整風險揭露文件、全程錄音、評估表審查。
業務員不當招攬定義(業務員管理規則 §19)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業務員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1) **招攬不實**:對保險商品內容、給付條件、除外責任作虛偽不實或令人誤信之說明;(2) **越權承諾**:對保險公司未承諾之事項擅自允諾保戶;(3) **挪用代收保費**:將保戶交付之保費挪作他用;(4) **未經授權代簽**: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署文件;(5) **誘使違反告知義務**:教導保戶隱匿健康狀況;(6) **散布不實言論**:詆毀同業或惡性招攬。違反者依該規則第 13 條可撤銷登錄、停止招攬資格或記點處分。保戶受害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請求保險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全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設立的爭議處理機構,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含保險業、銀行、證券)間的民事爭議。流程:保戶須先向業者申訴,業者於 30 日內未妥適處理或保戶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結果若為「保險業 100 萬以下、投資型 / 衍生性 50 萬以下」,金融業者必須接受;超過上限或一方不接受,仍可循民事訴訟。整個評議過程免費。
主管機關
保險業在台灣的政府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金管會保險局),隸屬行政院金管會。職責包括:核准新商品上市、監理保險公司財務、制定保險法規(如費率公告、商品設計準則)、處罰違規業者、處理消費者申訴轉介。當保戶遇到理賠爭議無法跟保險公司達成共識時,下一步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不是直接找金管會),評議結果有 100 萬以下的強制力。
商品適合度評估制度(KYC)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5 條,保險公司銷售投資型、長年期、外幣計價、利率變動型商品或對 70 歲以上高齡客戶銷售任何商品時,須進行**商品適合度評估**(KYC)。評估表由保戶**親自填寫**,內容含基本資料、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承受度、投保目的等 5 大面向。違反評估義務造成保戶損害者,保險公司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負連帶賠償責任。評估表與銷售紀錄須保存 5 年以上,保戶可申請調閱。
用「招攬廣告審查制度(保險法 §148-1)」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招攬廣告審查制度(保險法 §148-1)」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查保險公司違規受罰紀錄:金管會 / 評議中心三大公開資料庫
依《保險法》第 168 條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2-2 條,金管會須定期公告保險業裁罰紀錄與評議統計。本篇示範三大查詢路徑:金管會「金融服務業裁罰專區」、保險局公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年報,並解讀如何從紀錄判讀公司治理。
法規新知健康告知模糊帶:50/50 灰色地帶的處理方式與《保險法》第 64 條應對
健康告知不是「有病就勾、沒病就不勾」這麼簡單。曾經就診但未確診、健檢數值臨界但未追蹤、家族史與症狀重疊的情況,都會掉入告知模糊帶。依《保險法》第 64 條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歷年見解,我們拆解 6 種高頻模糊情境、保戶該如何書面告知、以及被解除契約後的爭議處理方法。
理賠教學理賠拖延的處理流程:催告、評議、訴訟的時效節點與法定利息
保險公司收齊文件後依保險法第 34 條應於 15 日內給付,逾期可請求年利率 10% 利息。本文整理保險法第 34 條、金保法第 13 條與民法第 233 條的時效節點、催告書範例、評議申請程序與訴訟時效,協助要保人在拖延爭議中保留法律權益。
理賠教學理賠被拒後的救濟順序:覆審、評議、訴訟與時效保留
拒賠通知書收到後,可依保險法第 34、64 條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29 條啟動內部覆審、申訴、評議、訴訟四階段救濟。本文整理拒賠常見理由(告知義務違反、除外責任、等待期、條款定義不符)的法源依據、覆審申請書範例、評議拘束力金額與時效保留要點。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