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墊繳業務應注意事項
白話解釋
「**自動墊繳業務應注意事項**」是金管會公告之行政規範,補充《保險法》第 116 條對「保單貸款 / 自動墊繳保費」之操作細節,目的在防止保險公司未經要保人同意逕行墊繳、或墊繳後未盡告知義務導致保單失效。核心要求有六:(1) **書面同意**——要保人於要保書勾選「同意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保費」並親簽;未勾選者保險公司不得逕行墊繳。(2) **墊繳順序**——應以可累積保價金部分先行扣抵,附約 / 一年期商品因無保價金不適用;含失能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墊繳不得影響該等給付。(3) **利率上限**——墊繳金額之利息不得高於該公司同期間保單貸款公告利率,並須於保單條款明定計算公式。(4) **書面通知**——每次墊繳後 15 日內須以掛號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墊繳金額、剩餘保價金與預估保單失效日;連續墊繳達 6 期者須另行寄發提醒函。(5) **失效預警**——當保價金不足支付次期保費時,須於保單失效前 30 日通知要保人補繳,給予最後補救期。(6) **業務員責任**——招攬時須充分說明自動墊繳之利息累積與保單失效風險,並由要保人簽署「自動墊繳同意書」存檔備查;違反者業務員可依業務員管理規則處停止招攬。
實際案例
我們投保終身壽險年繳 5 萬,於要保書勾選「同意自動墊繳」並親簽。第 8 年保價金累積至 28 萬時,我們因失業忘記於寬限期內繳費 5 萬,保險公司依約自動墊繳 5 萬並計息 4%;於墊繳次日 10 日內寄發電子郵件通知墊繳金額、剩餘保價金 23 萬、預估若繼續墊繳可維持 4 期。第 11 期保價金低於次年保費時,保險公司於失效前 30 日寄發掛號信提醒我們補繳;我們即時繳清避免進入停效程序。
相關術語
保價金
全名「保單價值準備金」,是長期人身保險(壽險、終身醫療、儲蓄險、投資型)依精算規則累積的「保戶名下價值」。每年保險公司會依照預定利率、生命表、費用率精算當下保價金。保價金的 3 個用途:(1) 解約時退還(≠ 解約金,要扣解約成本)、(2) 保單借款的擔保品(可借保價金 70-90%)、(3) 自動墊繳保費的來源。純期型商品(如純定期壽險、純醫療附約)不累積保價金。
保單借款(保單貸款)
用你保單裡已經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去跟保險公司借錢。借款上限通常是保價金的70-90%,利率約3-6%。好處是不用審核信用,有保單價值就能借,而且保障不中斷。壞處是如果借太多沒還,本息超過保價金,保單就會失效。
復效權(保險法 §116 兩年內復效)
依《保險法》第 116 條,人壽保險之保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 30 日仍未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2 年內,得申請恢復效力,這就是俗稱的「**復效權**」。此權利的法律性質是「形成權」——只要要保人在 2 年內、補繳積欠保費及利息、並經保險公司核可,契約即自復效當日起恢復效力;2 年屆滿仍未申請者,保險公司可終止契約並依條款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實務操作有六步驟:(1) **時效計算**——自停效當日起算 2 年;(2) **補繳積欠保費**——含停效期間每期保費;(3) **加計利息**——多依當月公告保單貸款利率計算;(4) **健康告知**——須重新填寫健康告知書、依需要體檢;(5) **保險公司審核權**——依同條第 3 項,保險公司於接到復效申請後 5 日內未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諾;(6) **拒絕復效之事由**——僅限於要保人停效期間發生健康狀況顯著變化、告知不實或健康未通過體檢。保險公司不得以「公司政策」或「商品停售」為由拒絕復效;若被拒絕,要保人可向金管會保險局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停效期間發生事故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這也是復效權與寬限期之核心差別。
寬限期
保費到期未繳時,保險公司給予的延後緩衝期,期間內補繳保費保單仍有效,事故發生也可正常理賠。台灣《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寬限期為 30 日(從應繳日起算);產險商品多為 15 日。寬限期結束未繳,保單進入「停效」狀態,事故不賠但仍可在 2 年內申請復效。長期商品(壽險、終身醫療)有「自動墊繳」條款可從保單價值準備金扣抵保費,避免停效。
個資法第 6 條(個人健康資料蒐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 5 類資料屬「特種個資」,原則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例外才能採集;保險業者要拿到我們的病歷、健康檢查報告、理賠醫療紀錄之前,必須符合 5 款例外之一:(1) 法律明文規定;(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並做適當安全維護;(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資料;(4) 公共利益所必要的統計或學術研究,且資料經提供者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實務上保險公司多採第 5 款,要保書末頁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就是法定依據;同意書必須揭露蒐集目的(核保、理賠、再保險、防制保險犯罪)、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以及當事人權利。我們在投保時若拒絕簽署該同意書,保險公司可拒絕承保;但簽署後仍有權隨時撤回同意、申請查閱、更正、刪除,違反第 6 條的最重可處新臺幣 5 萬至 50 萬元罰鍰,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2023 年個資法修正後,特種個資外洩之最重罰鍰提高至 1,500 萬元,並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專責執法;保險業若將我們的健康資料委外給第三方資料分析公司或行銷單位,必須另簽委外契約並通報金管會備查,否則屬獨立違法行為。
用「自動墊繳業務應注意事項」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自動墊繳業務應注意事項」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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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繳不下去時,多數人第一反應就是解約,但解約金通常打 7-8 折,等於把多年保費打折拿回來。其實《保險法》第 119 條給了你 3 條保留保障的路:減額繳清(保額變小但終身有效)、展期保險(保額不變但變定期)、保單借款(短期週轉、保障不變)。本篇用保價金、現金需求、是否需要傳承、年齡、健康 5 個面向拆解 4 條路徑,並附終身壽險試算範例與申請流程。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