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扶險 vs 失能險 vs 長照險完整對決:認定標準、給付邏輯、商品實戰選擇
殘扶險、失能險、長照險常被混為一談,但三者依據的法規、認定文件、給付邏輯完全不同。我們從金管會公告的失能等級表 11 級 79 項、巴氏量表 ADL 六項、CDR 量表失智判定,拆解臺銀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國泰人壽、南山人壽、安達人壽、安聯人壽七家公司實際商品的條款差異,說明為什麼舊版殘廢等級表已逐步退場、為什麼失能扶助月給付要看「持續判定」、為什麼長照險 90 天觀察期會讓家屬卡住,並對應勞保已有失能給付者、家族失智史、預算有限的小資家庭三種情境,協助讀者一次釐清三種商品的本質與選擇方向。
本文重點
- 11. 舊「殘扶險」保單仍有效,依當時投保條款認定殘廢等級,不會因為法規修正而失效(《保險法》§127 既得權保護精神)。
- 22. 新買的「失能扶助險」依新表認定,項目更細、定義更明確,但對應到舊殘廢等級的部分項目,認定難度略有不同(例如新表第 7 級對應舊表的部分中等殘廢)。
- 3舊版殘扶險的理賠舉證文件通常包括:
一句話講清楚三者差別:殘扶、失能、長照不是同一件事
我們處理理賠諮詢時最常遇到的誤會,就是把「殘扶險」「失能險」「長照險」當成同一類商品。事實上,三者的法律依據、判定文件、給付觸發條件完全不同,混淆會直接導致該理賠時拿不到錢。
最簡單的一句話分界:
- 殘扶險:依據舊版「殘廢等級與保險金給付表」(民國 99 年以前舊制),認定肢體或器官「永久喪失機能」的等級。目前金管會已要求改以新版失能等級表認定,純粹叫「殘扶險」的新商品已罕見,舊保單仍有效但條款用語為「殘廢」。
- 失能險(失能扶助險):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失能等級表」**(金管會 110.1.1 修正公告),共 11 級 79 項,從第 1 級全身癱瘓到第 11 級牙齒缺損都有條列。給付一次金或每月扶助金。
- 長照險:依據**「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認定方式是巴氏量表 ADL 六項中有三項以上需協助(生理功能障礙),或經專科醫師以 CDR 量表判定 CDR ≥ 2 分(中度以上失智)。需經 90 天免責期觀察狀態持續才開始給付。
換句話說:殘扶險看「身體部位殘了沒」、失能險看「在 11 級表的哪一級」、長照險看「日常生活還能不能自理、持續多久」。三者背後是三套完全不同的判定機制與舉證流程,買保險時若不分清楚,就會發生「以為買了長照、結果只賠意外失能」「以為失能扶助金月月領、結果只給一次金」的落差。
依《保險法》§125 健康保險定義、§131 傷害保險定義,與《保險法》§127 故意行為除外規定,三種商品的承保範圍與除外條款也各有不同。我們接下來逐項拆解。
殘扶險:舊版殘廢等級表退場後,新保單已改稱失能扶助
殘廢等級表的歷史定位
民國 99 年以前,台灣的保險業使用「殘廢等級與保險金給付表」作為意外與壽險附約的失能判定依據。共分為 6 級 28 項,以肢體截斷、視力喪失、聽力喪失、語言機能喪失等為主,條文偏向「身體部位永久缺損」的描述。
民國 99 年金管會公告「人身保險業辦理失能等級表」修正版,將級數擴張為 11 級、項目擴張為 79 項,並把器官機能障礙、神經機能障礙、精神障礙等細項加入。後續多次修正,最近一次重大修正為 110.1.1 公告版本(金管會保險局),於 113 年 6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07572 號函再次微幅調整部分項目用語。
為什麼殘扶險新商品已罕見
金管會 110 年公告新版失能等級表後,明確要求業者銷售的健康險與傷害險商品改用「失能」而非「殘廢」用語,並依新表 11 級認定。舊保單在保戶持續繳費下仍依原條款認定殘廢,但 110 年以後新核准的商品名稱多改為「失能」「失能扶助」「失能補償」。
我們檢視臺銀人壽「新傷害死亡及失能給付附約(110)」(核准字號:台財保第 0900750032 號函核准,finfoUrl: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1211RZ1A01W21A11Z10000019)這款商品,名稱即直接使用「失能給付」字樣,條款援引的也是新版失能等級表。
對保戶來說,這代表兩件事:
- 舊「殘扶險」保單仍有效,依當時投保條款認定殘廢等級,不會因為法規修正而失效(《保險法》§127 既得權保護精神)。
- 新買的「失能扶助險」依新表認定,項目更細、定義更明確,但對應到舊殘廢等級的部分項目,認定難度略有不同(例如新表第 7 級對應舊表的部分中等殘廢)。
殘扶險的舉證流程
舊版殘扶險的理賠舉證文件通常包括:
- 殘廢診斷書(醫院開立,須註明殘廢等級對應的「殘廢等級與保險金給付表」項目)
- 主治醫師證明書,載明永久性、不可逆性
- 影像資料(X 光、MRI、CT 等,依殘廢部位)
- 意外事故證明(若為意外殘廢,需警方紀錄或事故證明)
對於肢體截肢、視力全失等明確項目,舉證相對容易。但對於「神經機能障礙」「精神機能障礙」這類抽象項目,需要長期追蹤紀錄與專科醫師鑑定,理賠爭議較多。
失能險:11 級 79 項是現行主流
失能等級表的結構
「人身保險業辦理失能等級表」(金管會 110.1.1 修正公告)將失能分為 1 至 11 級,共 79 項:
- 第 1 級: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他人扶助。例:雙目失明、四肢機能完全喪失、植物人狀態。
- 第 2 級: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活動尚能自理但需他人扶助。
- 第 3 級: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 第 4 至 6 級:終身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得從事輕便工作。
- 第 7 至 9 級:仍可工作但效能或範圍受限。
- 第 10 至 11 級:輕度機能障礙(如牙齒缺損、手指部分缺損)。
每一級對應「失能保險金給付比例」,第 1 級給付 100%、第 2 級 90%、依此遞減到第 11 級 5%。失能扶助型商品則依條款給付每月扶助金,多數限定 1 至 6 級才有月給付。
主流商品實戰:兩種商品設計
第一種:意外型失能附約(單純意外造成)
以臺銀人壽「新傷害死亡及失能給付附約(110)」(核准字號:台財保第 0900750032 號函核准)為例,條款承保「只保意外事故」,疾病造成的失能不在承保範圍。這是傳統意外險的設計,依《保險法》§131 規範「外來、突發、非疾病」三要件認定。
職業等級會影響保費,1~2 類(內勤)保費最低、6 類(高風險職業)保費最高。這款商品的盲點是:疾病造成的失能(如腦中風、脊髓損傷導致癱瘓)完全不賠。對只買意外型失能的家庭,這是最大的覆蓋缺口。
第二種:含疾病失能的綜合型
台灣人壽「附加意外傷害(含因病失能)特約」(核准字號:95 年 10 月 12 日 95 台壽數字第 00118 號,finfoUrl: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2211RZ9DG1521A11Z10000015)這款商品名稱就明確標示「含因病失能」,承保範圍同時涵蓋意外與疾病兩種原因造成的失能。
我們檢視條款,這類「含因病失能」的商品費率明顯高於純意外型,但補上了腦中風、脊髓疾病、神經系統疾病等大宗失能成因的缺口。對重視保障完整度的家庭,這是基本盤。
失能扶助險:月給付的「持續判定」陷阱
失能扶助險的核心是「每月扶助金」設計,主訴求是讓 1~6 級重度失能者每月有穩定現金流。但條款裡有兩個關鍵字保戶常忽略:
關鍵字一:保證給付期間
部分商品條款註明「保證給付 X 個月」,意思是即使被保人在領取期間身故,剩餘期間仍由受益人繼承領完。沒有保證給付的商品,被保人身故就停止給付。
關鍵字二:持續判定
許多失能扶助險條款規定,被保人需「每年提供失能持續證明」,由保險公司認定失能狀態仍存在,才能繼續領取月扶助金。若失能狀態好轉至 7 級以下,月給付即停止。
台灣人壽「安心失能扶助保險金提前給付批註條款」(核准字號:104 年 6 月 1 日 104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059 號函備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finfoUrl: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2391EZ1A50023A11Z10000003)這類批註條款,就是針對失能扶助金的給付條件與提前給付方式做細部規範。
一年期 vs 終身:費率設計的取捨
一年期失能附約
台灣人壽「好扶氣一年定期重大傷害失能扶助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核准字號:1. 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台壽字第 1102320147 號函備查,finfoUrl: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2211AZ1A89321A11Z10000003)這類一年期商品,年輕時保費極低(30 歲 1 類職業可能年保費 3,000~8,000 元),但保費隨年齡逐年提高,60 歲後可能翻倍。
要特別注意條款中的「續保規則」,部分一年期附約條款註明「於約定條件下,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續保費率不保證永久不變。我們看到台灣人壽「意生平安一年定期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核准字號:台壽字第 1142320118 號函備查,finfoUrl: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2211RZ1A14B21A11Z10000000)條款明確記載:「於約定條件下不得拒絕續保,且續保費率不保證永久不變,該續保費率若有調升」,這代表續保權與費率調整是兩件事,保戶要清楚理解。
終身型失能
台灣人壽「i 安心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核准字號:台壽字第 1152320010 號函備查,finfoUrl: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2211MZ1A42B23A11Z10000000)這類終身型商品,採平準費率(每年保費固定),年輕時保費比一年期高,但到老年總繳費用反而較低。適合長期持有不換約的家庭。
長照險:認定最嚴、舉證最繁、給付最久
法源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與示範條款
長照險的法源是《長期照顧服務法》§3 對「長期照顧」的定義,以及金管會頒布的「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對給付條件的統一規範。所有銷售中的長照險商品,條款都必須符合示範條款的核心規定(業者可以更優惠、不可更嚴苛)。
依《保險法》§125 健康保險定義,長照險屬於健康險範疇,等待期、除外責任、不保事項等也適用該條規定。
認定標準:ADL 三項以上 + CDR 量表二擇一
長照險的「長期照顧狀態」認定,依示範條款是二擇一:
標準一: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 ADL)
由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評估,被保人在以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中,有三項以上需他人協助:
- 進食
- 移位(含上下床、輪椅與椅子間移動)
- 如廁
- 沐浴
- 平地行動
- 更衣
標準二:認知功能障礙(CDR 量表)
由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依「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判定,CDR 分數 ≥ 2 分(即中度以上失智)。CDR 評估涵蓋記憶、定向感、判斷與解決問題、社會事務、家庭與嗜好、個人照料六個面向。
90 天免責期:最大爭議點
示範條款規定,被保人經診斷符合長照狀態後,需經 90 天(部分商品為 6 個月)的「免責期」觀察狀態持續,才開始給付。免責期間的所有費用由保戶自付。
這 90 天的設計初衷是排除「短期可恢復」的狀態(例如術後暫時行動不便),但實務上很多家屬反映:90 天裡長輩可能反覆進出醫院,狀態時好時壞,認定文件填寫困難,理賠申請反覆補件。
商品實戰:四種長照產品設計
第一種:定期型長照(保費較低)
台灣人壽「金放心 85 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核准字號:11 月 5 日 2.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台壽字第 1102320142 號函備查、113 年 12 月 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152342 號函,finfoUrl: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2361MZ1A90222A11Z10000001),以及「守護 85 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核准字號:台壽字第 1102320143 號函備查,finfoUrl: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2361MZ1A90322A11Z10000001)。
這兩款都是保障至 85 歲的定期型長照,給付項目包括長照一次金、每月照護金、豁免保費。定期型保費較低,但 85 歲後失去保障——而 85 歲後正是長照需求最高的年齡段,這是定期型的最大盲點。
第二種:政策型長照(軍人專屬等特定族群)
臺銀人壽「新軍人暨榮民安家長期照顧健康保險」(核准字號:壽險精字第 1050540285 號函備查、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00041 號,finfoUrl: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1361MZ1A0HU23A11Z10000006)。這款是針對軍人榮民的政策型商品,條款設計上有特殊優惠,但承保對象有限制。
第三種:分期金延伸條款
臺銀人壽「長期照顧分期(長期看護)保險金連續給付後申領文件調整批註條款」(核准字號:衡平對等原 115 年 01 月 30 日壽險精字第 1150540003 號函備查,finfoUrl: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1391EZ1A00M23A11Z10000000)。這是針對「連續給付後申領文件」做調整的批註條款,重點在於降低家屬每年補件的繁瑣度——通常條款會要求每年提交醫師診斷證明,這款批註則調整為「連續給付後可簡化文件」,是條款設計上對家屬友善的進步。
第四種:類長照險(依失能等級認定)
「類長照」是市場上對「依失能等級表給付月扶助金的健康險」的俗稱。這類商品不依巴氏量表或 CDR,而是直接看失能等級表的 1~6 級。
優點是認定明確(失能等級表項目條列清楚),缺點是**失智症若未達到失能等級表上的「精神機能障礙」標準,可能無法理賠**——而中度失智者的 CDR 雖然達到 2 分(可向長照險請求理賠),失能等級表上卻不一定構成第 1~6 級。
這是「類長照」與「真長照」最關鍵的差異:失智症的覆蓋差。
一次金 vs 分期金 vs 加倍給付期
長照險的給付方式有三種設計:
一次金:認定後一次給付一筆大額金額(如保額 100 萬一次給)。優點是家屬可立即用於改裝住家、購買輔具、聘請看護。缺點是用完就沒有,後續長照支出需自付。
分期金(每月給付):認定後每月給付固定金額(如每月 3 萬元)。優點是穩定現金流,缺點是改裝住家等大筆初期支出不夠用。
加倍給付期:部分商品在初次認定後 1~2 年內加倍給付(如前 24 個月給雙倍月扶助金),用於支應初期高額支出。
實務上多數家庭選擇「一次金 + 分期金」的組合設計,一次金應急、分期金維持。台灣人壽「金放心 85」與「守護 85」即屬於這種雙軌設計。
三者給付對照表
我們把三者的差異整理成下表,方便快速比對:
| 比較維度 | 殘扶險(舊制) | 失能險(含失能扶助) | 長照險 |
|---|---|---|---|
| 法源依據 | 舊「殘廢等級與保險金給付表」 | 「人身保險業辦理失能等級表」(金管會 110.1.1 修正) |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長期照顧服務法》§3 |
| 認定文件 | 殘廢診斷書 + 醫師證明 | 失能診斷書,對應 11 級 79 項 | 巴氏量表 ADL 六項 或 CDR 量表 ≥ 2 分 |
| 判定原則 | 永久喪失機能 | 永久或長期失能(依等級) | 持續性照護需求(90 天免責期) |
| 失智症覆蓋 | 不直接覆蓋 | 需符合「精神機能障礙」第 1~3 級 | CDR ≥ 2 即可給付 |
| 承保範圍 | 多限意外造成 | 視商品而定(純意外或含疾病) | 疾病、意外、失智均可 |
| 給付方式 | 一次金為主,依等級比例 | 一次金 + 每月扶助金(1~6 級) | 一次金 + 每月照護金 + 豁免保費 |
| 觀察期 | 通常無 | 通常無或短 | 90 天免責期(部分商品 6 個月) |
| 主要訴求 | 補意外殘廢一次金 | 補失能後勞動力損失 | 補長期照護現金流 |
| 新商品狀態 | 已罕見,多改稱失能扶助 | 主流 | 主流 |
| 舉證難度 | 中(部位明確項目易、精神項目難) | 中(11 級表項目條列清楚) | 高(90 天觀察 + ADL/CDR 主觀評估) |
三種人實際選擇情境
情境一:已有勞保失能給付者——補強月給付為主
依《勞工保險條例》,勞保被保險人若發生失能事故,可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共 15 個失能類別、222 個失能項目)申請失能一次金或失能年金。勞保失能年金的給付水準大致為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的 1.55%×年資(最低保障 4,700 元/月)。
我們的看法是:勞保失能給付是「底層保障」,主要解決日常生活基本支出。但問題是:
- 勞保月投保薪資上限為 45,800 元(114 年版本),即使年資 30 年也只有月領約 21,000 元,遠低於 1 級失能的實際照護成本。
- 勞保失能給付的失能項目對應與商業保險的失能等級表不完全一致,部分等級認定較嚴。
- 非勞保被保險人(如自營業者未加保、家庭主婦、學生)完全無此保障。
對已有勞保的工作族,補強的方向是失能扶助月給付——選擇「失能扶助金每月給付」型商品,將月給付額度設定在 3~5 萬,加上勞保失能年金,足以涵蓋雇用看護或日間照顧的支出。
商品方向可考量:台灣人壽「好扶氣一年定期重大傷害失能扶助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或「安心失能扶助保險金提前給付批註條款」這類失能扶助型商品。
情境二:家族有失智史者——CDR 認定的長照產品優先
依衛福部國民健康署資料,65 歲以上失智症盛行率約 7.78%,且具家族病史者風險顯著提高。失智症在保險認定上有一個關鍵分歧:
- 長照險:依 CDR ≥ 2 分即可給付,覆蓋明確。
- 失能險:須符合失能等級表「精神機能障礙」第 1~3 級,但表上的精神機能障礙以「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為標準,相當於 CDR ≥ 3 分(重度),中度失智(CDR = 2)可能不在賠付範圍。
- 重大傷病險:依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22 大類),失智症本身不在重大傷病列表,僅有「慢性精神病」與部分神經退化疾病(如阿茲海默症若達特定條件)可申請重大傷病卡。
對家族有失智史的家庭,長照險的 CDR 認定路徑是覆蓋失智風險的主要工具。商品方向可考量台灣人壽「金放心 85 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守護 85 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這類定期型長照,搭配一筆長照一次金(用於改裝住家、安排照護人力)。
需要注意 90 天免責期的設計——若家屬一發現長輩失智就申請理賠,90 天的觀察期裡可能因狀態波動而被退件。我們的建議是:確認 CDR 評估的時間點要選在狀態穩定期,且保留完整的醫師追蹤紀錄,作為持續判定的依據。
情境三:預算有限的小資家庭——一年期失能 vs 終身的取捨
對年輕(30 歲以下)、預算有限(年總保費 < 3 萬)的家庭,三種商品的取捨邏輯:
優先順序一:先補失能扶助月給付
失能是「收入中斷 + 支出增加」的雙重打擊。30 歲族群若發生 1~6 級失能,距離 65 歲退休還有 35 年,沒有月收入但要持續支付照護費、貸款、家庭開銷。失能扶助月給付是最關鍵的缺口。
一年期失能附約是首選,原因是年輕時保費極低。安達人壽「新一路相挺一年定期失能扶助保險附約」(核准字號:256391RZ1A00121A11Z10000002)、「全心照護一年期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附約」(核准字號:256211RZ1A00421A11Z10000011),以及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核准字號:218391RZ1A00221A11Z10000003)都是一年期主流商品。
但要注意三件事:
- 續保條款:條款寫的是「於約定條件下不得拒絕續保」,並非續保時的所有條件永遠不變——續保費率仍會調整。
- 保障年齡上限:多數一年期失能附約只保到 75 歲。75 歲後反而是長照風險最高的年齡段。
- 主約停效會影響附約:附約必須搭配主約,主約若停效則附約一併失效。
優先順序二:再補長照(若預算允許)
長照保費比失能險高,30 歲投保終身長照可能年保費 5,000~15,000 元(依保額)。若預算緊張,可先用「含長照功能的終身壽險」或「失能扶助險」作為長照的替代方案,等收入提高再補真正的長照險。
優先順序三:殘扶險已不是新規劃選項
新買保單已無「殘扶險」這個品類,舊有殘扶險保單若仍在繳費,建議維持原狀(既得權保護)。
三者最大誤區:保戶最容易踩的三個坑
誤區一:以為「不得拒絕續保」就是「條件永遠不變」
許多保戶看到一年期失能附約條款寫「於約定條件下,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就誤以為「續保的費率永遠不會調升」。
實際上:
- 不得拒絕續保:意指保險公司不能因為被保人健康狀況變差或曾經理賠過,就拒絕續保。
- 續保費率調整:條款通常會註明「續保費率不保證永久不變,該續保費率若有調升」,這代表費率可以隨年齡、整體理賠率等因素調整。
台灣人壽「意生平安一年定期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條款即明確記載相關文字(續保權的成立與續保費率調整為兩件事,續保費率不保證永久不變、得依條款規定調升)。
這代表保戶到 60 歲時,續保費率可能是 30 歲時的 3~5 倍。我們的判讀是:一年期失能險適合年輕族群的「短期高保障」需求,不適合作為終身規劃的唯一工具。
誤區二:認定標準會隨法規修正而變嚴
失能等級表已歷經多次修正,每次修正都可能讓某些項目的認定變嚴。例如:
- 舊版「殘廢等級表」:精神機能障礙的認定相對寬鬆,部分中度失智可能符合 4~6 級殘廢。
- 新版失能等級表(金管會 110.1.1 修正):精神機能障礙的認定條件更嚴格,需符合「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才能達 1~3 級。
對已持有舊版殘扶險的保戶,依《保險法》§127 既得權保護精神,仍依原條款認定。但若考慮新買失能扶助險作為補強,要清楚理解新表的認定標準比舊表嚴格,不要用舊殘扶險的賠付經驗去推估新失能險。
誤區三:保費翻倍漲——終身與一年期的隱形成本
一年期失能附約 30 歲年保費 3,000 元,看起來極划算。但若持續續保到 70 歲,總繳保費可能超過 50 萬元(因為費率隨年齡上漲)。
終身型失能商品 30 歲年保費可能 12,000 元,但繳費 20 年共 24 萬元,之後保障終身。
我們的試算邏輯:
- 若 60 歲後身體狀況變差不再續保:一年期較划算(總繳費約 20 萬以內)。
- 若計畫保到 70 歲以上:終身型較划算(總繳費 24 萬 vs 50 萬+)。
- 若 70 歲後仍需要保障:一年期可能保不到(年齡上限),終身型仍有保障。
這沒有標準答案,端看家庭的風險承擔意願與預算規劃。我們的建議是:年輕時可以一年期 + 終身型搭配,先用一年期補足月給付額度,再用較小額度的終身型作為長期底層。
法源依據與條款引述
我們在文中援引的所有法規與條款,列出完整法源以便讀者交叉查證:
- 《保險法》§125:健康保險定義——「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保險法》§127:故意行為除外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既得權保護精神延伸於此)
- 《保險法》§131:傷害保險定義——「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並明確定義意外傷害為「外來、突發、非疾病所致」。
- 金管會公告「人身保險業辦理失能等級表」(110.1.1 修正):現行失能險、失能扶助險認定依據,共 11 級 79 項。
- 金管會 113 年 6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07572 號函:對失能等級表部分項目用語的微幅調整。
- 金管會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失能扶助險商品銷售規範核准。
- 金管會 111 年 12 月 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152342 號函:長期照顧保險商品條款修正。
- 金管會 114 年 4 月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00041 號:軍人榮民政策型長期照顧健康保險核准。
- 金管會 113 年 1 月 30 日壽險精字第 1150540003 號函備查:長期照顧分期金連續給付後申領文件調整批註條款備查。
-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金管會頒布):所有長照險商品共通條款,定義 ADL 三項以上需協助、CDR ≥ 2 分為長照狀態,並規定 90 天免責期。
- 《長期照顧服務法》§3:定義「長期照顧」為「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健保署公告 22 大類):用於對照重大傷病險與長照險、失能險的覆蓋差異。慢性精神病、運動神經元疾病等與長照需求相關的疾病在此列。
- 《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至 56 條:失能給付規定,含「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失能類別 15 類、失能項目 222 項。
-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長照險生理功能障礙判定工具,由衛福部公告作為長照服務需求評估標準之一。
-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長照險認知功能障礙判定工具,國際通用失智症嚴重度評估標準。
結語:認定標準決定能不能領、給付方式決定領多久
我們把三者的本質再濃縮一次:
- 殘扶險(舊制):看「殘廢部位」,新商品已罕見,舊保單仍依原條款有效。
- 失能險:看「失能等級表第幾級」,11 級 79 項條列明確,月扶助金多限 1~6 級。
- 長照險:看「ADL 三項以上或 CDR ≥ 2 分」,90 天免責期觀察狀態持續才開始給付。
選擇商品時,我們的判讀邏輯是:
- 先看認定標準是否覆蓋自己擔心的風險(家族失智史 → 長照;意外導致失能 → 失能;舊保單仍有效就維持)。
- 再看給付方式是否解決自己的現金流問題(需要一次金應急 → 選含一次金商品;需要穩定月收入 → 選分期型)。
- 最後看保費負擔與保障年齡(預算緊 + 年輕 → 一年期;要保終身 → 終身型;要保到 85 歲後 → 終身或保障期足夠長的定期型)。
保險不是越多越好,是「該保的有保到、保到的能領到」。三種商品的條款細節差異很大,購買前務必逐條閱讀條款全文,特別是「給付條件」「除外責任」「續保規則」「免責期」「持續判定」這幾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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