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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0-54歲、一年期、保費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願意配合健康管理換取保費或保障回饋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自由配一年定期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約(外溢型)需符合條款定義的癌症診斷或治療事實;原位癌、初期癌與重度癌症的給付比例通常不同。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癌一次給付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等待期 90 天後依條款認定之初次罹患癌症,憑病理切片報告與診斷證明書,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症規範與條款列載癌症定義辦理 |
| 外溢型保費折減 | 達標可折減次年保費依條款公式 | 依條款健走步數或健康行為達標標準計算給付,多為原費率 5% 內折減,依國泰健康 App 紀錄逐年勾稽認定辦理續期保費 |
| 原位癌處理 | 依條款比例給付多為 10-30% | 依條款認定之原位癌與低侵襲性癌症項目,含甲狀腺微小乳突癌、皮膚基底細胞癌等分級認定依條款列載項目辦理 |
| 等待期 | — | 契約生效或復效日起算 90 日內初次罹癌依條款不予給付,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症規範與條款列載癌症定義辦理 |
| 一年期附約 | — | 需附加於國泰自由配主約無法單獨投保,每年依條款續保保費,主約停效時本附約依條款連動失效依條款認定辦理 |
| 投保年齡限制 | — | 新投保年齡 0-54 歲限制,超齡無法新投保,續保條件依條款年度續保至約定年齡上限依條款認定辦理續期 |
| 再次罹癌處理 | — | 本附約以初次罹癌為理賠條件,再次罹癌依條款認定多不再給付,依條款列載癌症定義與分級認定辦理理賠程序 |
| 除外責任 | — | 投保前已罹癌、等待期內初次罹癌、原位癌部分項目依條款比例給付或除外,依保險法第64條據實告知義務辦理 |
我們 30 歲被保險人投保滿一年後初次確診甲狀腺乳突癌(保額 100 萬)
依保額一次給付 100 萬元
依條款等待期 90 天後初次罹癌符合條款列載之癌症定義依保額一次給付,可用於後續治療與生活費;憑病理切片報告、診斷證明書、健保重大傷病卡依保險法第34條於文件齊備 15 日內賠款,本案無爭議全額理賠
我們被保險人於同年首次治療結束後再次罹患不同部位癌症
依條款認定通常不再給付
依條款本附約以初次罹患癌症為理賠條件依條款認定多不再給付,依保險法第127條等待期條款規範辦理;建議規劃時搭配終身癌症險或重大傷病險補位再次罹癌之保障缺口,本附約僅補強初次罹癌之一次金缺口
我們被保險人健走步數達標年度健康指標
依外溢條款折減次年保費
依條款健走步數或健康行為達標標準辦理,達標可折減次年保費屬一年期附約之續保優惠;依條款公式計算多為原費率 5% 內折減,達標紀錄以國泰健康 App 數據為依據逐年勾稽認定,未達標年度依原費率計算
我們被保險人投保 60 日後初次確診大腸癌申請理賠
依條款等待期 90 日內初次罹癌不予給付
依條款癌症等待期 90 日規範本案投保第 60 日罹癌不在承保範圍依條款不予給付;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症與等待期條款規範辦理,我們於收齊申請文件後依條款書面說明拒賠理由與救濟管道含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告知後續可規劃終身癌症險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自由配一年定期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約(外溢型)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臺銀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項目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初期或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鳳守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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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防癌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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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愛溢生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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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