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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初期癌症:保額5%、輕度癌症:保額15%、重度癌症:保額100%」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願意配合健康管理換取保費或保障回饋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IN康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外溢型)需符合條款定義的癌症診斷或治療事實;原位癌、初期癌與重度癌症的給付比例通常不同。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癌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等待期 90 天後初次符合條款罹癌定義且非投保前已罹癌者,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逐項核對申請 |
| 原位癌與低侵襲癌 | 依條款比例給付 | 通常為一般癌症保額之 10%-30%,依條款列載原位癌分級表逐條認定,須備齊病理切片報告 |
| 輕度癌症給付 | 依條款比例給付(通常 15% 保額) | 符合條款列舉之輕度癌症分級如甲狀腺乳突癌等,依分級表認定給付,與重度癌可累積請領 |
| 重度癌症給付 | 依保額 100% 一次給付 | 符合條款重度癌症定義如肺腺癌等一般癌症,依等待期 90 天後初次罹癌生效要件逐項核對 |
| 外溢機制保費折減 | 依條款達標可折減保費 | 依保險公司公告步數或健康行為標準達標方享折減,未達標仍享保障但無折減,須逐項確認 |
| 等待期 | 癌症 90 天 | 等待期內初次罹癌不在保障範圍,依條款列載生效時點逐條核對給付要件,避免拒賠爭議(依條款列載辦理) |
| 保障期間 | 定期型 | 依商品條款設定保障年期,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核備條款內容,到期須依條款續保 |
| 投保年齡與除外 | 0-60 歲 | 投保前已罹癌與原位癌部分依條款列為除外事項,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逐項揭露既往病史 |
35 歲被保險人初次確診肺腺癌並符合條款一般癌症定義
依保額一次給付(依條款重度癌比例 100%)
依條款於等待期 90 天後初次罹癌生效,一次金可作為自費標靶藥與療程期間家庭收入緩衝,依保險法第64條確認告知義務無瑕疵後給付,須備齊病理切片與診斷證明文件。我們提醒依條款列載理賠申請文件清單逐項備齊文件以利核保流程。
確診乳房原位癌(DCIS)尚未發生遠端轉移
依條款原位癌比例給付(通常為 15% 保額)
原位癌與一般癌症分級給付比例依條款列示,須保留病理切片報告與條款判定書面文件以利申請,依條款逐項核對分級認定與給付比例,避免分級爭議。我們提醒依條款列載理賠申請文件清單逐項備齊文件以利核保流程。
確診甲狀腺乳突癌屬條款列舉之輕度癌症分級
依條款輕度癌比例給付(通常為 15% 保額)
輕度癌依分級表給付,與重度癌可累積請領,外溢機制達標另享保費折減,依條款列載分級表逐條核對給付比例,須備齊診斷證明與病理報告辦理申請。我們提醒依條款列載理賠申請文件清單逐項備齊文件以利核保流程。
投保後第 70 日確診癌症仍在等待期內
依條款屬等待期內事故無賠償責任
依條款等待期 90 天內初次罹癌不在保障範圍,須在等待期屆滿後初次罹癌方屬承保事故,依條款列載生效時點逐條核對給付要件,等待期內事故依條款列為除外。我們提醒依條款列載理賠申請文件清單逐項備齊文件以利核保流程。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IN康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外溢型)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臺銀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項目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初期或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鳳守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新防癌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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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愛溢生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本頁資訊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