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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重點是賠別人、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自己車損、無賠償責任、酒駕或無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常開車,最怕撞到別人要賠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自用需確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責任比例、基礎保額與超額啟動條件理賠。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第三人財物損失賠償 | 依條款每次事故限額如新臺幣五十萬元、一百萬元、二百萬元等選項 | 被保險汽車因交通事故致第三人財物損失含對方車輛維修費、貨物損失、路樹電桿損毀等,由保險公司依肇事責任比例於每次事故限額內依保額給付,於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02111112036010023 揭露頁書面附存條款全文 |
| 自負額條款 | 依條款列示之每次事故自負額如新臺幣三千元、五千元、一萬元等選項 | 每次事故被保險人須先自行負擔條款列示之自負額金額後保險公司就超過部分依條款限額給付,自負額高低與保費呈反向關係要保人應依預算與風險承擔能力於要保時選擇配置 |
| 責任比例調整 | 依肇事責任比例核算給付 | 依《保險法》§94 與條款於事故發生時依警方初判表與保險公司調查報告認定雙方肇事責任比例後按比例核算給付金額,全責情形依保額全額給付,三七比例則依百分之七十給付 |
| 辯護費用內含 | 依條款必要訴訟費用 | 依《保險法》§96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事故所受之第三人訴訟請求負擔必要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與和解必要支出,但被保險人於酒駕無照故意行為等紅線情境下保險人不予負擔 |
| 代位求償權保留 | 依條款全額追償 | 依《保險法》§53 保險人賠付財損後取得對加害第三人或其他責任方之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應協助提供事故證明與配合保險人辦理代位程序不得自行放棄追償權 |
| 直接給付請求權 | 依保額在限額內 | 依《保險法》§94 第三人於發生事故後得依條款直接向兆豐產物保險請求給付財損賠償,保險人於收到通知後依§95 協同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協商和解,並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二年請求權時效於事故發生後儘速備齊文件送件。 |
| 和解協議授權 | 依條款書面同意為要件 | 依《保險法》§95 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和解前須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未經同意之和解金額保險人得依條款主張減額抗辯,被保險人應於事故五日內備齊文件提交核保 |
| 請求權時效 | 二年 | 依《保險法》§65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第三人或被保險人應於事故鑑定書取得後儘速備齊文件向兆豐產物保險請求依條款給付 |
被保險人駕駛本車於市區十字路口因未注意號誌變換追撞前車致對方保險桿與後車廂凹陷維修估價新臺幣十二萬元
依條款於每次事故限額內扣除自負額後給付
被保險人檢具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判表、對方車輛維修估價單、雙方駕照行照影本與雙方車輛照片送件,依條款由保險公司就對方車輛維修費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後於每次事故限額內扣除自負額如五千元後給付,超出本款保額部分依《民法》§18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被保險人自行賠償對方車主,於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02111112036010023 揭露頁書面附存條款全文。
被保險人於高速公路追撞前方豪華車致對方車輛全損維修估價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本款保額為一百萬元
依保額於每次事故限額內給付一百萬元餘由被保險人自負或超額責任險承接
依本款每次事故限額一百萬元計算給付,超出二百五十萬元部分依《民法》§184 由被保險人自行賠償;事故顯示低保額遭遇高價車對撞之風險敞口,須另行投保超額責任險將每事故限額提高至五百萬元以上補強保障結構,並於要保時依保額重新評估常行駛路段車流密度與周遭車輛價值。
被保險人因路面坑洞失控撞擊路邊路樹與電桿致路樹倒塌與電桿損毀維修估價新臺幣四十萬元
依保額在限額內扣除自負額後依責任比例給付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條款認定本案肇事責任歸屬被保險人,由保險公司就路樹與電桿維修費於每次事故限額內扣除自負額後給付公部門;依《保險法》§94 公部門依條款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被保險人不必先行墊付,保險人於收齊路樹電桿主管機關之損害估價文件後依條款撥付。
被保險人於停車場倒車不慎撞擊停放車輛致對方車尾凹陷估價新臺幣三萬元低於自負額五千元
依條款全額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依本款每次事故自負額為五千元,但本案損失金額三萬元仍超過自負額故保險公司依條款給付差額二萬五千元;若損失金額低於自負額則由被保險人全額自負,要保人應依預算與風險承擔能力評估自負額級距,停車頻繁與駕駛環境複雜者宜選擇較低自負額配置以降低小額碰撞之自付壓力。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自用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02111112036010023。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02111112036010023。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THIRD-PD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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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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