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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乘客體傷責任、乘客身故、乘客失能」。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看車損與責任、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非車險事故、未達自負額、酒駕或無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常載家人、同事或乘客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機車乘客體傷責任保險需符合乘客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機車乘客體傷醫療給付 | 依方案每一乘客限額於條款內給付 | 依「103.01.07富保業字第1030000013號函備查」並依「110.06.02金管保產字第11004915581號令」、「111.03.31金管保產字第11104910133號函」二次修正之條款,被保險機車後座合法乘客因車輛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依方案限額給付 |
| 乘客失能給付(失能等級表 1-11 級) | 依失能等級表 1-11 級比例給付 | 乘客因被保險機車事故導致失能時,依條款列載之失能等級表認定 1-11 級對應比例給付,第 1 級 100%、第 11 級 5%;認定須有合格醫師診斷證明書、失能診斷書與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
| 乘客身故給付 | 依方案每一乘客限額於條款內給付 | 被保險機車後座合法乘客於承保事故中身故時依本商品方案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對象為乘客之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機車強制險已先行墊償部分依本商品條款超出強制險限額之差額處理 |
| 與機車強制險之互補定位 | 強制險上限為底層 | 本商品補強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障缺口:機車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0 主要承保第三人(車外受害人),本商品則明確承保被保險機車之合法後座乘客;強制險傷害醫療上限 20 萬、失能 200 萬、死亡 200 萬,超出部分由本商品於方案限額內補位 |
| 承保乘客範圍與超載排除 | 依行照核定載客數 | 依條款明列承保對象為被保險機車核定載客數內之合法後座乘客;超過行照核定載客數(多為 1 名後座乘客)之超載情形、無安全帽、非合法乘客(如貨架載人)依條款 exclusions 不予給付 |
| 除外責任(酒駕、無照、競賽、故意) | 不予給付 | 酒駕、毒駕、無照駕駛、犯罪行為、競賽或試車期間事故、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條款列載之非合法乘客情形,依本商品 exclusions 不予給付;強制險先行墊償後保險公司可向加害人代位求償 |
| 自負額與責任比例 | 依條款自負額與肇事責任比例計算 | 依條款自負額與肇事責任分擔表認定責任比例後核賠,每次事故依條款規定扣除自負額;依《民法》§191-2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與§217 與有過失規範運作 |
| 理賠程序與必備文件 | 依條款規定核賠 | 事故後 5 日內通知富邦產物理賠單位,理賠申請須備妥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乘客醫療收據、診斷證明、和解書、警方初判表等條款指定文件;失能認定須附失能診斷書與影像學檢查報告 |
被保險機車於市區肇事致後座合法乘客送醫治療住院 3 天,醫療費用合計 6 萬元,機車強制險已先理賠部分傷害醫療費用後乘客向富邦產物申請差額補位
依方案每一乘客限額於條款內給付乘客體傷醫療費用
屬本商品典型承保情境,機車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7 第 1 款先行墊償傷害醫療部分後,超出部分依本商品方案限額補位;申請須備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診斷證明、醫療正本收據與和解書,事故後 5 日內通知富邦產物理賠單位,依保發中心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05111112038010009 揭露條款辦理
被保險機車車禍致後座合法乘客一手腕關節缺失,經骨科專科醫師依失能等級表認定為第 6 級失能
依失能等級表第 6 級比例 50% × 方案限額給付
依條款失能等級表 1-11 級認定,第 6 級對應 50% 之比例給付;申請須提交合格醫師診斷證明書、失能診斷書、影像學檢查報告與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超出本商品方案限額部分依《民法》§184 與§191-2 向加害駕駛人請求民事賠償,給付責任認定須符合事故與失能因果關係
被保險機車事故發生時後座載有 2 名乘客(超過行照核定載客數 1 名)致 2 名乘客均受傷送醫,被保險人向富邦產物申請理賠
依條款除外責任不予給付
本商品條款 exclusions 列載超載情形不予給付,被保險機車載客數超過行照核定 1 名後座乘客屬非合法乘客情形依條款不負給付責任;超載另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 罰鍰,乘客僅能向強制險(仍承保)申請傷害醫療給付,差額部分依《民法》§184 與§191-2 向加害駕駛人請求賠償,要保前要逐項核對行照核定載客數
被保險駕駛人於酒測值 0.55 mg/L 狀態下騎機車致後座合法乘客受傷住院,乘客向富邦產物申請理賠
依條款除外責任不予給付
酒駕屬條款列載之嚴格除外責任,依條款 exclusions 不予給付;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9 仍對受害乘客先行給付後對加害駕駛人代位求償,加害人另面臨《刑法》§185-3 公共危險罪刑責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 罰鍰 30,000 至 120,000 元、吊銷駕照處分,本商品依條款認定範圍與酒駕除外條款分流核賠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機車乘客體傷責任保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05111112038010009。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05111112038010009。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PASSENGER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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