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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車體損失、竊盜損失、道路救援」。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看車損與責任、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自然耗損、未承保事故、酒駕或競賽」。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車族,想把車禍責任和車損分開補強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自用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純電動車專用)需為承保事故造成自車損失,理賠會受車體條款類型、自負額與維修認定影響。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車對車碰撞損失 | 依方案限額在限額內給付 | 保險車輛與其他車輛碰撞造成之車體損失,限肇事對方車輛可確認時方依條款給付,肇事逃逸不予給付 |
| 適用對象限制 | — | 依條款定義之自用純電動車限合法登記之自用車輛,營業用、租賃用、計程車等不在承保範圍依條款認定 |
| 肇事認定要件 | — | 須有警方事故證明且肇事對方車輛與車主資料可確認方屬承保範圍,肇事對方無法確認時依條款不啟動 |
| 限額制給付機制 | 依方案限額 | 為限額型方案與一般車體損失險甲、乙、丙式之給付計算不同,每次事故依方案上限給付不採全損賠付 |
| 電動車專屬條款 | 依條款認定 | 依電動車車輛特性訂定之專屬條款,包含電池損失承保認定,動力電池損失須依條款規定方屬承保 |
| 自負額扣抵 | 依方案自負額 | 每次事故須先扣除方案自負額方啟動限額內給付,自負額金額依車價、車齡、駕駛紀錄分級設定,自負額高者保費低自負額低者保費高 |
| 代位求償義務 | — | 依《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公司於理賠後取得對肇事對方之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應協助不得私下和解 |
| 單一車輛與不明原因除外 | — | 單一車輛自撞、不明原因損失、肇事對方無法確認、酒駕、競賽、條款除外事故等不予給付,須由甲式或乙式車體損失險另行承保 |
電動車於十字路口被他車闖紅燈撞傷右後門與車尾
依方案於限額內扣除自負額後給付
屬條款承保之車對車碰撞,須附警方事故證明、肇事對方車牌與車主聯絡資料、車體損失估價單、修車廠維修報價發票等資料。理賠後國泰世紀產物依《保險法》第 53 條向肇事對方代位求償,被保險人應協助提供事故經過陳述與相關證據,不得私下與肇事對方和解放棄求償權避免影響後續理賠額度與代位請求。
電動車於停車場被他車擦撞且對方逃逸無法確認車牌
依條款不予給付
本險限肇事對方可確認方依條款給付,肇事逃逸不在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應立即報警並依條款保留現場、調閱停車場監視器影像、目擊者聯絡資料等以追查肇事對方;若仍無法確認肇事對方則本險不啟動,車體損失須由甲式承保不明原因損失之車體損失險處理,或另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特別補償基金部分項目處理。
電動車於山區自撞路邊護欄造成車體右側嚴重損失
依條款不予給付
本險僅承保車對車碰撞之損失,單一車輛事故須由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承保。被保險人若僅投保本限額型車對車碰撞險則自撞事故不在承保範圍,應評估加保甲式或乙式車體損失險以擴大承保範圍涵蓋單一車輛事故;於投保前應依駕駛習慣、行車路線、車輛使用頻率評估甲乙丙式之必要性避免理賠期待落差。
電動車充電時電池起火延燒致車體損失
依條款認定是否啟動電池損失專屬條款
電動車電池為核心高價項目,動力電池單獨損失之認定須依條款規定。本險屬車對車碰撞限額型方案,電池起火非屬車對車碰撞事故依本險條款不啟動;被保險人若另持有電池損失專屬附加條款或乙式車體損失險(含火災)方可啟動相應理賠。於投保前應確認電池損失承保範圍與專屬附加條款必要性,避免規劃時誤認電池損失全額承保導致缺口。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自用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純電動車專用)保費會依標的條件、保額、自負額、使用性質與核保結果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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