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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重點是賠別人、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自己車損、無賠償責任、酒駕或無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常開車,最怕撞到別人要賠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需確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責任比例、基礎保額與超額啟動條件理賠。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第三人體傷責任 | 依保額在每次事故限額內給付 | 依「台財保字第851793208號函核准」公會版條款,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時依保額扣自負額後就責任比例給付,並依《保險法》第94條第三人請求權規範 |
| 第三人財損責任 | 依保額在每次事故限額內給付 | 依條款承保對方車輛、家屋、商家設施、貨物等財損,需依責任比例計算給付額並依《保險法》第82條於事故發生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
| 超額責任 | 依保額在條款限額內給付 | 依條款承接基本層第三人責任險之上層保額,於底層耗盡後依條款啟動承保,並依《保險法》第95-1條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規範核算 |
| 與強制險銜接 | 強制險賠完後接手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給付標準,強制險二百萬醫療給付與失能死亡上限後超出部分由本任意附加險依條款給付 |
| 每次事故限額 | 依保額為單次事故賠付上限 | 依條款每次事故限額鎖單次事故賠付上限,並依《保險法》第43條和解契約對保險金額度之拘束力規範核算保險金 |
| 自負額機制 | 依條款固定金額或比例 | 依條款自負額對位啟動門檻,未達自負額之損失不在承保範圍,依條款附表計算自負額後就責任比例給付剩餘部分 |
| 加保增額條款 | 失能責任增額、雇主責任增額 | 依條款附加條款方案可選擇加保失能責任增額或雇主責任增額,需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勾稽核保條件與既往紀錄 |
| 酒駕無照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條款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條款,酒駕、無照、毒駕事故依條款列為除外不予給付 |
我們的被保險人駕車事故撞傷對方腰椎神經,鑑定失能第六級判決體傷賠償新台幣三百五十萬
強制險二百萬乘以六成後一百二十萬,三責補足二百三十萬
我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由強制險依失能第六級對應六成比例先給付一百二十萬,剩餘部分依《保險法》第94條第三人請求權由三責保險依條款補足二百三十萬,並依第82條於事故發生五日內以書面通知
我們的被保險人駕車事故致對方汽車全損、機車全損與路樹倒下賠商家新台幣五十萬
依保額在每次事故限額內給付財損新台幣一百三十萬
我們依條款承保第三人財損責任,汽車六十萬、機車二十萬、路樹商家五十萬於財損保額一百三十萬限額內依保額給付,並依《保險法》第82條於事故發生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避免協力義務違反產生抗辯爭議
我們的被保險人駕車與計程車事故致計程車司機體傷且求償營業損失,計程車司機提出醫療單據與營業收入證明
強制險先給付體傷部分,三責補足對方車輛維修與營業損失
我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由強制險先處理車內乘客傷害給付,三責保險依條款處理對方車輛維修與營業損失之財損部分,並依《保險法》第44條於和解前取得書面同意,避免和解契約對保險金額度產生拘束力抗辯
我們的被保險人酒測值超標駕車肇事致對方體傷及財物毀損,事後申請理賠遭拒
不予給付
我們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條款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條款,酒駕事故依條款除外不予給付,受害第三人仍可向強制險與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請求補償,依該法規範處理理賠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15111112035010031。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15111112035010031。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THIRD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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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