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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主要保險金依商品條款、附加給付、限額與應備文件依官方文件、其他主要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其他基礎保障、先看賠什麼、再看不賠什麼」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未符合給付定義、等待期內事故、文件不足」。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派駐海外或長期出差,需補工作地風險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新國際技術合作人員保險需符合其他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團體保險性質 | — | 本商品為團體保險性質,承保對象多為特定組織之國際技術合作人員,包含台灣派駐海外技術團、海外援助計畫人員等,具體承保對象與身分要求以條款附表為準辦理 |
| 海外執行任務期間保障 | — | 本商品多承保被保險人於海外執行國際技術合作任務期間之意外傷害、突發疾病、海外醫療等保障,依條款明列範圍辦理並依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認定 |
| 保險期間設計 | — | 團體險之保險期間多為定期一年期或對應任務期間,屆期續期條件、承保對象異動規則以條款附表為準,任務變更時須通知保險公司依條款處理 |
| 意外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符合海外執行任務期間意外身故承保事故時依保額一次給付,憑死亡證明、相驗屍體證明書、派駐證明依條款辦理相關理賠之核給程序 |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 | 依條款限額內按實際醫療費用核銷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手術、門診醫療費用依條款限額內憑收據核銷,須檢附海外醫療費用收據與翻譯本、診斷證明依條款辦理 |
| 理賠通路特殊性 | — | 本商品為團體險,理賠申請多透過要保單位統一辦理,個別被保險人申請程序可能與一般個人險不同,須依單位內部流程辦理相關文件之審查 |
| 條款列示除外責任 | — | 投保前已存在之疾病、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戰爭暴動含派駐戰亂地區之特定狀況、酒駕、毒駕、犯罪行為、自殘等多屬條款除外責任之認定 |
| 跨境身故遺體運返 | 依條款限額補貼 | 跨境身故時依條款補貼遺體運返與當地火化費用,依駐外館處文書驗證條例第二條認證辦理相關文件之審查與核給費用補貼 |
三十五歲海外援助計畫人員執行任務期間發生車禍意外身故
依條款保額一次給付
符合海外執行任務期間意外身故承保事故,應檢附死亡證明、相驗屍體證明書、派駐證明,由要保單位協助辦理,依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賠償責任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條法律行為準據認定相關理賠之核給程序與文件審查要件。
四十歲外派技術人員於派駐國因急性闌尾炎住院手術合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依條款海外醫療限額內按實際醫療費用核銷
符合海外突發疾病醫療承保事故,應檢附海外醫療費用收據與翻譯本、診斷證明,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健康保險章與駐外館處文書驗證條例第二條認證辦理相關文件之審查與跨境理賠之給付認定事項。
四十五歲被保險人派駐戰亂地區於戰爭情境中受傷之給付認定
依條款不予給付
戰爭情境多屬條款除外責任,國際技術合作人員派駐戰亂地區之條款除外規定以條款附表為準,依戰亂與暴動除外特約於敵意行為地之擴張解釋辦理,被保險人應確認派駐地區之承保範圍與相關除外責任之認定要件。
外派人員於任務期間跨境身故須辦理遺體運返
依條款限額補貼遺體運返與當地火化費用
依條款身故保險金一次給付加遺體運返限額補貼,憑死亡證明、駐外館處認證文件、運返費用收據辦理,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出境定義及駐外館處文書驗證條例第二條認證八軸並行處理相關理賠申請事項。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新國際技術合作人員保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本站已讀取保發中心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確認官方商品代號為 77;核准字號不作為商品代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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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