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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意外身故/失能、意外醫療費、骨折或燒燙傷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只保意外事故、可補醫療或失能、職業等級會影響保費」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疾病造成、非突發外來事故、高風險或違規行為」。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用簡單方案補突發事故基本保障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意生平安一年定期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失能保險金(失能等級表 1-11 級比例給付) | 依失能等級表比例給付(1 級 100%,依等級遞減至 11 級 5%) | 台灣人壽『意生平安一年定期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台壽字第 1142320118 號函備查),被保險人因外來、突發、非疾病所致意外事故,於事故 180 日內經條款列載之專科醫師認定符合失能等級表 1-11 級 79 項中之失能項目者,依條款依等級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 |
| 失能扶助金(按期分期給付) | 依保額按期給付 | 符合條款列載特定失能等級者依條款按期給付失能扶助金,給付週期為按月或按年依條款列載;每期給付前須依條款列載方式重新確認被保險人仍持續符合失能狀態;扶助金期間依條款設有上限,須詳閱條款附表 |
| 兒童傷害失能擴大給付(核心差異化) | 依條款列載比例擴大給付 | 兒童被保險人於條款列載年齡內因意外致失能時,除依失能等級表比例給付外,依條款另行擴大給付一定倍數;本擴大機制呼應保險法第 107 條限制(未滿 15 足歲身故僅可給付喪葬費用上限),透過失能擴大給付使兒童保險規劃聚焦於失能而非身故,係本附約與一般意外失能險之核心區隔 |
| 豁免保險費條款 | 符合條件後免繳剩餘保費 | 被保險人經本附約條款認定符合特定失能等級(依條款列載常見為 1-3 級或 1-6 級)後,依條款豁免後續到期保費直至附約終止;豁免認定須附專科醫師失能診斷書、影像學報告等條款指定醫學文件,由台灣人壽核保部門依條款核定;附約豁免不豁免主約保費 |
| 一年期附約 + 主約搭配限制 + 條款列載續保 | — | 本商品屬一年期附約,必須附加於台灣人壽指定主約後方能生效,無法獨立投保;主約終止、解約、停效或屆滿時本附約隨之失效;每年依條款列載續保,續保條件依條款列載而非永久承諾,續期保費依年齡級距與職業類別重新計算 |
| 職業類別 1-6 類核保 + 除外責任 | — | 依職業類別 1-6 類分級費率,1 類為辦公室、4 類以上為重體力,5-6 類常見限制承保;本附約不承保疾病所致失能、非突發外來事故所致失能、自殺、犯罪行為、戰爭內亂、酒駕及違規行為、高風險或違規運動所致事故;未達失能等級表認定之輕度功能障礙依條款多不予給付 |
35 歲被保險人因車禍意外致一上肢機能完全喪失(失能等級表 5 級)
依本附約條款依失能等級表 5 級對應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
一上肢機能完全喪失屬本附約條款列載失能等級表 5 級失能項目,被保險人於事故 180 日內經骨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者依條款比例給付;申請須備失能診斷書、影像學報告、肌力與關節活動度評估文件,由台灣人壽核保部門依條款核定
10 歲兒童被保險人因意外致雙耳聽力永久喪失(兒童傷害失能擴大)
依本附約條款失能比例給付 + 兒童擴大給付
雙耳聽力永久喪失屬本附約條款列載失能項目,兒童被保險人於條款列載年齡內因意外致失能時依條款另行擴大給付;本案於原失能比例給付外另依條款擴大倍數加給,呼應保險法第 107 條兒童身故給付限制下之保障設計;申請須備耳鼻喉科專科醫師失能診斷書、聽力檢查報告
輕度暫時性功能障礙未達失能等級表 1-11 級認定(如骨折癒合後輕度活動受限)
依條款不予給付
未達本附約條款列載失能等級表 79 項所列之器官或機能喪失程度者,依條款多不予給付;本案輕度暫時性功能障礙不啟動失能保險金;惟若日後病程惡化達失能等級表認定標準者仍可依條款申請;輕度功能障礙不影響本附約後續續保權益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意生平安一年定期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本站已讀取保發中心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確認官方商品代號為 2;核准字號不作為商品代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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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