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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重大疾病一次金、輕度重大疾病給付、特定傷病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重大疾病給一筆錢、認定條件是關鍵、可補收入中斷」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未符合疾病定義、等待期內診斷、證明文件不足」。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買基本重大疾病一次金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享保障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甲型)(20年期)通常需符合條款列明重大傷病/重大疾病定義;若有多次給付,還要符合間隔期間與不同疾病項目限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甲型重大疾病一次金(主給付) | 依保險金額一次給付 | 依「110.08.31國壽字第1100081186號函備查」並依「113.10.01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113.12.31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二次修正之條款,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甲型重大疾病並符合條款列載之疾病定義時,依保額一次給付,給付後依條款規定處理契約效力 |
| 甲型保障範圍(七大項) | 涵蓋甲型範圍重大疾病 | 依金管會核定甲型重大疾病範圍,含癌症(重度)、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等七大項,各項定義依條款逐字認定 |
| 20 年定期保險期間 | 保險期間 20 年(屆期結束) | 本款屬 clauseType 一次給付之 20 年期定期主約,保險期間屆滿後保障結束且不續保,與 1 年期 DAA 形式之逐年費率不同;要保時即依投保年齡鎖定 20 年期間費率,期間內依約定計算 |
| 等待期條款(依條款) | 疾病通常 30 日;癌症通常 90 日 | 依 waitingPeriod 欄位明列疾病通常 30 日、癌症通常 90 日,等待期內初次診斷之疾病屬 exclusions「等待期內診斷」不予給付;癌症 90 日等待期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健康險章節辦理 |
| 費率結構(保險期間內鎖定) | 依投保時年齡、性別、保額與核保結果固定計算 | 本款屬 20 年期主約,要保時依投保年齡、性別、保額與核保結果計算保險期間內之費率,性別、職業等級於核保時一併認列;與 1 年期年齡費率每年遞增之結構不同 |
| 腦中風後障礙存續期門檻 | 依保額一次給付(符合條款定義時) | 依條款規定,腦中風後障礙須符合神經學功能障礙存續 6 個月以上之門檻方可申請,憑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CT/MRI 影像學檢查報告與健保署核發證明等條款指定文件申請 |
| 除外責任(依條款列載) | 不予給付 | 投保前已罹患疾病、未經條款認可之疾病定義、條款列載之除外項目、等待期內初次診斷等情形依條款不予給付,呼應 exclusions「未符合疾病定義/等待期內診斷/證明文件不足」;依《保險法》§64 違反告知義務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 10 日契約撤銷期 | 已繳保費全額退還 | 依條款規定,要保人收到保單翌日起算 10 日內得以書面向國泰人壽申請撤銷契約,已繳保險費全額退還;建議於 10 日內詳閱 113 年二次修正函令條款細節,特別是「腦中風後障礙」之存續期門檻定義 |
35 歲被保險人投保此款保額 200 萬,投保第 5 年(已過 90 日癌症等待期)經醫院確診大腸癌第三期屬條款定義之重度癌症,憑病理報告、診斷證明書與保險金申請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依保額 200 萬元一次給付
依條款甲型重大疾病一次金項目,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條款定義之重度癌症且已過 90 日等待期者,依保額一次給付;申請須附病理報告、診斷證明書、影像學檢查報告與健保署核發證明,給付後依條款規定處理契約效力,依保發中心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4351MZ1ADAB22A11Z10000002 揭露條款辦理
45 歲被保險人要保前已知冠狀動脈疾病但未誠實告知,投保第 2 年因相同疾病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後申請理賠
依條款不予給付(並可能解除契約)
依條款除外責任之「投保前已罹患疾病」項目及《保險法》§64 違反據實告知義務規定,要保前已罹患疾病所致之手術屬條款除外,且保險人得於知悉後 1 個月內解除契約並不退還已繳保費;「11304207572號函」修正條款明示既存疾病不予給付,提醒要保時要逐項核對 5 年內就醫紀錄誠實告知
50 歲被保險人投保第 6 年因腦中風致左側肢體偏癱,經神經科專科醫師於發病後 6 個月以上回診評估,符合條款列載之神經學功能障礙存續期門檻
依保額一次給付(甲型腦中風後障礙項目)
依條款甲型腦中風後障礙項目,被保險人腦中風後神經學功能障礙存續 6 個月以上者,依保額一次給付;申請須附神經科診斷證明、發病初期與 6 個月後 CT/MRI 影像學檢查報告、健保署核發證明與保險金申請書,認定門檻為發病後 6 個月之障礙存續期,要保時要先了解此存續期門檻避免認知落差
40 歲被保險人投保第 60 日(仍在 90 日癌症等待期內)經健檢初次確診甲狀腺癌,並於投保第 100 日進行甲狀腺切除手術後申請理賠
依條款不予給付(等待期內初次診斷)
依條款 exclusions「等待期內診斷」項目,癌症等待期 90 日內初次診斷之癌症屬條款除外,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健康險章節之等待期設計,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提醒要保前可先完成癌症篩檢避開窗口期,且健檢報告日期將作為核賠依據,依條款列載定義逐項認定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享保障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甲型)(20年期)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04351MZ1ADAB22A11Z10000002。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04351MZ1ADAB22A11Z10000002。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DAB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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